吴素雄:传统乡土秩序:建构与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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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8 页吴素雄:传统乡土秩序:建构与解构主要内容:传统乡土秩序既是基于血缘的、自然的内生秩序,也带有理性建构的痕迹,同时也体现了乡土社会与国家的互构关系,士绅充当了这一关系的中介以及乡土社会横向整合的角色,但士绅阶层无力向上渗透并形成具有政治属性的有机实体,因而无力抵挡国家的强势介入,不能消解传统国家的自我解构特质,也就无法保证乡土社会持久的秩序状态。Q关键词:血缘 士绅 宗族 国家在传统乡土社会,家庭之上的构成单位是宗族。宗族的形成是基于血缘的纽带功能,而血缘关系表现为长辈对晚辈的爱和抚育行为以及晚辈对于长辈的尊敬和服从,因而即使这种最原始的关系仍然包含着一种相互性, “在一切

2、以合法形式进行的经济交换中,在所有涉及某种既定服务的固定协议中,在所有合法化关系的义务中,法规强迫实施和保证服务和回报服务的相互性。没有这种相互性,社会平衡和凝聚便不复存在。 ”1但正是种相互性制约了血缘的纽带功能。宗族得以凝集成为一致行动的社会单元,并不能单纯依赖血缘的纽带作用,因为要得到晚辈长期的尊敬和服从,长期的爱必须具体化于日常生活之中,当一个宗族多至数百人时,爱的延伸必然遭遇到时空和经济条件的限制使其社会组织功能大大削弱,其不足之处需要国家来补救。就传统国家统治目标而言,既需要社会的自我组织化,又要防止社会走向国家的对立面,因而传统国家对于社会性组织和社会权威始终抱持一种既扶持又抑制

3、的矛盾心态。皇权在县政之下,既利用宗族,又力图重起炉灶,竭力推动功能性的乡里或保甲制度,就这一点来看, “家国 ”同构的虚拟关系并不能掩盖家族制度和国家政治处于一种分离的紧张结构之中。国家利用士绅来传导宗法精神,凝聚宗族并整合宗族关系,同时,也不得不承认了宗族和士绅社会权力的合法性,这就意味着权力在纵向上的实际分割,也表明了形式上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向下渗透能力的有限性。然而传统乡土的社会性权力并没有向政治的纵深发展成为抵制王权的有机力量并维持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平衡,这会导致怎样的历史后果?+ F# d5 U3 O3 s O& k* # E过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大共同体本位”和“ 小共同体本位

4、” 的对立观点,前者认为传统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对社会进行编户齐民并实行强控制的“家国”结构,这样的组织是国家组织的下延,而不是自生自发的草根组织。后一种观点认为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村落以乡土共同体为基础,以家族邻保的连带互助形式实施的水稻农业要求以乡土为生活基础,以生命的协同、整体的亲和作为乡土生活秩序的原理。两种本位论只是单面讨论传统乡村基层组织的性质,但对政治秩序和乡村社会秩序相互形塑的因果关联以及其缓冲阶层在横向和纵向的整合功能解释不足,本文通过分析传统乡土社会权力的基本结构和生成过程探讨乡土秩序形成及其解构的内在动因和外部逻辑。一、传统宗族权力结构:乡土内生与国家介入血缘为宗族权威的

5、形成提供了契机,也使以血缘纽带所形成的权威成为结构化权威的一部分。费孝通以“差序结构” 的乡土关系作了概括,但宗族中同时包含着绅士和农民,吴素雄:传统乡土秩序:建构与解构第 2 页 共 8 页“差序结构”难以完全解释宗族谱系结构和阶层利益结构的纠结。弗里德曼通过对中国东南沿海宗族的调查,指出宗族内部存在裂变群体间的压迫关系,他认识到, “权力和地位不平等分配是划分不同裂变单位的界限。宗族的构成单位,尽管他们在谱系上是平等的,有时在富裕程度、社会影响和成员增殖等方面呈现不平等的倾斜。 ” 因而,宗族之内社会关系圈并不是简单象一颗石子扔入水中平行外推的映象,而很大程度上是以社会资源占有的多寡有差别

6、外推,这是生存理性对人的行动的基础支配作用,这种作用并不是现代性所独有,而是源于私有观念。有了私有观念,就会有了权力、声誉和物质财富的可转换意识,就有了三者互相接近和合一的趋势,每一个人作为自身社会关系同心圆的核心,不可能真实地完全按血缘关系的远近有差别外推。每一个人的圈子中刻意亲近的选项,更可能是被认为有益于自身的族内精英而不是血缘更近的普通的弱势族众。通常而言,普通族众特别是底层的族众难以自发产生联合意识,如果没有精英来组织,只要所处的境遇不危及自己的生存,他们的情绪总处于对同样命运的族众时而互助,时而妒忌、时而鄙视的不稳定状态中,因而他们之间的关系总是松散的、临时的,但有一个方面是确定的

7、,即在族内分层中,他们对于具有明显优势的族内精英,处于依附状态之中,这样就产生了一幅明晰的金字塔般的等级制图式,形成了等级的,但远非严格的“差序结构”,如果说每一个人都有一个族内交际圈子,按照依附的原则,每一个精英都包含着相对较多的圈子交集,因而占有相对较多的动员力,拥有这种力量,意味着在族内把持较多的社会资本,也意味着掌握了相对较大的社会权力,在国家正式权力之外,这种非正式的权力,对于暴力的运用,虽有国家的默认,但并没得到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因而更易形成妥协,从而形成族内权力结构的稳态。H族内精英掌握了较大的动员力,是基于族众的依附,作为交换,精英必须发挥最大限度的庇护作用。因此,精英一定程度

8、发挥了利益综合的功能,其利益诉求一定程度上也代表其庇护者。依附庇护关系的存在直接推动着精英对族内“政治”的兴趣,进而一定程度维持着族内“政治 ”。由于族内依附关系导致了派性和派系(社会组织中的常态) ,族内精英的参与是必要的,只有不断的参与,才能扩张自己的话语权,凸现自己的能力和“面子”,才不致于对族内重大事务丧失话语权和影响力,而且能把握更多的资源。 “一个人的权力所能依赖的资源越多,他就越容易避免因提过多要求而剥削下级,这样,下级赞同他统治的公正性而不是否定它的不公正性的可能性就越大。 ” 如此,其社会权力的获得、保持和运作就能进入一个良性循环。Lr宗族作为社会构成单元,不可能象国家机构一

9、样具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因而族内“政治”是非规范的, “政治 ”上的优势往往以道德为前提。对于精英来说,个人声誉所涉及的道德条件是不能不考虑的,所以“血缘上的先在性变成了道德上的优先性,而其根源在于氏族社会之传统,氏族公社无成文法,氏族长老依靠自身的表率来团结和调动公社成员,宗法保留了氏族公社的血缘结构以及内部组织的运作原则。 ” 由此可见,宗族的权力结构基于血缘和利益及面子之上可以保证社区内强势和弱势的良性互动而非隔绝状态。而正是精英和族众之间或者精英内部的的微妙的互动关系响应了康德所描述的人的基本心态:“人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动中,不论是对于自己还是对于其他有

10、理性东西,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当作目的。 ” 因此,任何不平等的社会结构无论具有何种程度的压制性,也无法彻底泯灭人的自由理性和对基本尊严的要求,即使在依附结构中,仍然最低程度存在着理性交换的基础,基于这种基础,在天天见面的熟人社区内,族众的交往和议论制约着族内精英的行为和决定。在特定的社会场域中,可以这样诠释:“商议性政治的结果可以被理解为交往地产生的权力,可以同拥有可靠威胁的行动者的社会权力吴素雄:传统乡土秩序:建构与解构第 3 页 共 8 页(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均条件下产生的支配力)相竞争。 ” 这就是说,族众之间、精英之间以及族众和精英之间的互动关系蕴藏着哈贝马斯所称的交往权力对社会权力的制约

11、,并隐约包含着他所提倡的现代公域和协商“政治”在狭小场域的实现条件。区域定位和文化规定已经使宗族成员形成了紧密的利益连带且呈现出明显的自我内聚的“小共同体”特征。共同的活动场所、较少流动以及较多的熟人交谈机会一定意义上制造了族内“公域”的特定景象。但这种景象只能说明乡土权力结构中普通族众与精英关系在较低层面的平衡性,并不说明精英之间的稳定关系,也不是乡土权力结构形成的全部理由。宗族内各家庭间既缺乏家庭内的最原始的分工,也缺乏现代企业在市场牵引下的严密组织,因而宗族只是一种弱合作组织,如果没有一个压倒性的强势力量出现,就会出现精英间无休止的冲突。但这种情形并没有在乡土社会出现,主要得益于国家的介

12、入。 “作为地主政治总头目的皇帝,其社会基础不是生活在共有制经济中的血族,而是生活于私有制土地上的分散的地主和自耕农。和血族相比,地主和自耕农不能给皇帝提供宗主的角色,因此,地主政治的总头目缺少支撑天下共主 观念的天然条件。但家长制大家族生活蕴含的两个观念都可以弥补血族的缺失,这就是大家 和家长 的观念。 ”国家介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以“礼治 ”为核心的儒家学说成为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说,地方名流和国家建构的联系不能仅仅依靠关于共同价值观的一般叙述,国家所提供的官僚渠道具有根本性。而这一根本性的官僚渠道通过规范的方式将国家认可的权威性价值观念渗透到社会,潜移默化地提高了地方性权威的地位。9

13、这样家族作为家国的基础性中介环节,尤其到明清时期,其组织基础主要由对自身和祖先关系的体认转变为利用文字表达,改变国家礼仪,通过理学推行教化的结果,10并由此而成为国家组织化的子系统和整合传统乡土社会的重要工具,家族长老权威不仅来自于血缘,得到社会自下而上的赋予,而且获得自上而下的国家认定。在国家的推动下,普及型家族形态实际是国家之缩影,国家则是宗族之放大,皇帝即国家之族长,族长即家族之君王,宗法伦理成为两者相通的桥梁, “这就是以忠孝转换为中介,人们将父子关系转换为君臣关系,将对族权的敬畏转换为对皇权的顺从,从而使家族和国家处于有机的联接和同构之中。 ”11二、传统国家体制外整合尽管宗族具有较

14、强的凝聚力和较高的稳定性,但它作为一个群体不是孤立的。一个稍有规模的组织如果完全与世隔离,最有可能的特征就是它的松散性,临时性、解构性,因为它缺少外部比较乃至对峙所带来的紧张感以及对外目标的一致性。如果仅仅是血缘的作用,组织只能维持在一个家庭之内。家庭发展为宗族,同质化的竞争压力是一个刺激性因素。而在其之上的更高级的共同体对其发生的作用是两面的,一方面,国家需要乡土社会的自组织化,才能免于扩大行政系统导致财政入不敷出。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化是否有益于国家必须基于这样的前提,即社会组织和国家之间至少是非对抗性关系。要达到这一点,也是有条件的,即国家要让社会明白并且要让家庭及其成员深刻体认到国家对社

15、会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要大于国家对社会成员的要求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尽管这里不提及政治权威非选择产生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但政治权威的治理绩效不可能永远跨步向前,对于跨越过朝代更迭的成年成员而言,满足感和认同感易于产生,但其后裔如果没有经历过衰退期或乱世,其认同感缺乏一个参照系作为感性依据,他们的认同只能寄托于国家的说服性努力。从历史经验上看,这种努力并不能持久消除社会和国家的对抗性,因为任何社会,人的生存理性在理性结构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而政治权威非民主选择性的政治及社会架构表现出来的特点是金字塔般的等级制,它在体制上保证了社会资源流向一端的倒金字吴素雄:传统乡土秩序:建构与解构第 4 页

16、共 8 页塔形,这种体制注定了社会底层被彻底剥夺的基本趋势,个别政治权威的理性不能阻挡这一个总体的过程,明了这一点就会明白在政治权威的非民主选择性社会,社会和国家不可能是非对抗性的,因而社会组织对国家来说是一柄双刃剑,传统国家的财力边际限度抑制了国家权力的渗透,这样也给乡土社会组织的成长出让了一定的生长空间,但国家能听任社会组织自行发展吗?从逻辑上看,似乎民间组织规模越大,国家官僚机构就越省事,就越能减轻国家的财政压力,但这必须有前述的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非对抗性为前提。而反其道而行的两者关系注定了国家必然会限制民间组织的规模,并且不遗余力对民间社会重新组织化。然而,传统国家没有现代化的强大需求,因而国家机构并没有彻底下沉的动力,通常情况下,其主要目标旨在汲取国家所需的财源,所以国家的思路仅仅限于如何以最低成本敛财而不引起社会的不满,同时还要通过文化霸权的渗透作用帮助宗族对乡土的整合并且协调宗族之间的关系。但是仅仅财政原因就抑制了权力下沉的深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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