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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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自治区级发证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自治区级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有关发证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自治区级发证产品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负责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第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2、自治区级发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坚决杜绝社会中介组织代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保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2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自治区级发证工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建立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发证检验、 审核审批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生产许可证工作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化获证企业的责任。第五条 自治区局可以适时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自治区级发证的有关事项委托地州(市) 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许可审批权除外),并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事项另行规定。第六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

3、区行政区域内,凡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由自治区级发证的工业产品,应遵守本规范。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自治区局负责自治区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组织自治区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 工作;(二)负责审查、考核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承担自治区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3(三)公告由本自治区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四)建立自治区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档案;(五)负责自治区内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六)组织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七)负责自治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八)负责自

4、治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九)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争议事宜。自治区局内设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许可办),负责 自治区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各地州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自治区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向自治区局推荐承担自治区级发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二)及时向企业提供有关产品的换(发)证工作信息。建立生产许可证企业信息库。4(三)组织、督促生产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指导企业按照换(发)证实施细则要求做好申证准备工作。(四)认真履行观察员的职责和义

5、务。(五)负责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六)负责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无证查处;(七)完成自治区局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第三章 生产许可工作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九条 自治区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条 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覆盖申请取证产品的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

6、业政策的规定,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落后工艺,不存在国家禁止投资建设的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自治区级发证的产品,应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 1),按照申请书和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填写并录入电子版本,并将申请书(附电子版本)及其它附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的,需提交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它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到申请受理部门进行申请。待条件成熟后,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7、件等方式提出。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自治区级发证产品目录的,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自治区局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生产许可证。6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 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 3)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 4

8、)。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自治区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申请受理部门和其它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 申请 受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企业审查。企业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7第十五条 由自治区局组织实地核查。自治区许可办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 5)告知被核查企业,同 时

9、告知地州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六条 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见 附件 6),并提前 5 日通知企业,企业有 权对审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但应在计划核查实施日期 3 日前提出。回避要求合理的,应予采纳;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第十七条 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应当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 审查组成员应由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担任。审查组长应当至少完成 10 次以上企业实地核查任务的国家注册审查员担任。根据需要,可委派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备案的技术专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

10、员。第十九条 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8第二十条 实地核查实行观察员制度。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级或县级局委派 1 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向实地核查组织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回访。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

11、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 业审查工作终止。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实施细则规定格式填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于通知后 7日内进行现场检验。9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实地核查组织单

12、位和被检企业。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向实地核查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应在收到复检申请 5 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现场核查或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当由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受理部门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同 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

13、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内。符合发证条件的,自治区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7)。10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局应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第三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自治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全国有效。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申请受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第三十一条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申请增加项目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增项手续。符合条件的,

14、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第三十二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自治区许可证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及时向其所在地申请受理部门 提出申请,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11第三十四条 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企业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5 年。第三节 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

15、查第三十五条 由自治区许可办组织检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组组成,具体检查时间以及被检查企业或检验单位等内容。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计划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还应提前通知企业所在地州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被检查单位和地州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第三十八条 检查组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实施检查时,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第三十九条 检查组应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及现场观察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

16、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完成后,由检查组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上 报自治区许可办。12第四节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第四十二条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 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申请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自治区许可办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应通知所属单位所在地州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并邀请其派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的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对新增所属单位进行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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