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调度协议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2906261 上传时间:2018-02-13 格式:DOC 页数:52 大小:30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并网调度协议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并网调度协议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并网调度协议_第3页
第3页 / 共52页
并网调度协议_第4页
第4页 / 共52页
并网调度协议_第5页
第5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并网调度协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并网调度协议(5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GF20030512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 三 年 十 二 月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2/51 -一、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电厂并入电网时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电厂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电厂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 1,对有

2、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示范文本按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经营企业为同一实体考虑。如遇不同体制,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相应章节或条款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六、实行“竞价上网 ”时,协议双方应按照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规范等对本协议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待“竞价上网” 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

3、政管理总局将制定新的示范文本。1 在正式协议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 3/51 - 4/51 -目 录第 1 章 定义与解释 .8第 2 章 双方陈述 .11第 3 章 双方义务 .12第 4 章 并网条件 .14第 5 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16第 6 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19第 7 章 调度运行 .20第 8 章 发电计划 .23第 9 章 设备检修 .24第 10 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26第 11 章 调度自动化 .29第 12 章 调度通信 .31第 13 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 .33第 14 章 不可抗力 .34第 15 章 违约

4、责任 .36第 16 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39第 17 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40第 18 章 争议的解决 .41第 19 章 适用法律 .41- 5/51 -第 20 章 其 他 .41特别条款 .45附件一:并网点图示 .48附件二:电厂技术参数 .49附件三:电厂设备调度范围划分 .52- 6/51 -(协议编号: )并 网 调 度 协 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 ,系一家 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 2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 3(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系一家

5、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协议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 4(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1) 甲方经营管理适于电厂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电厂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2) 乙方在 拥有/ 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2 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公式除外) 。3 关于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输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4 关于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发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 7/51 -机容

6、量为 兆瓦(MW)的 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电厂并入甲方电网运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8/51 -第1章 定义与解释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1.1.2 电厂:指位于 由乙方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

7、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 MW)(共 台,分别为 号机组 MW 、 号机组 MW 、 号机组 MW、号机组 MW,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 5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3 并网点: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1.1.4 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进行同期连接的第一天。1.1.5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1.1.6 并网方式: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1.1.7 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 Generation Control)。1.1.8 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

8、matic Voltage Control)。1.1.9 RTU:指远动装置(Remote Terminal Unit)。5 如果机组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为准。下同。- 9/51 -1.1.10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1.1.11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1.1.12 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 6修正后的出力。1.1.13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

9、消缺和停机备用等。1.1.14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 5 类:第 1 类为立即停运;第 2 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 6 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 3 类为可延至 6 小时以后,但必须在 72 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 4 类为可延至 72 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 5 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1.1.15 强迫停运:第 1.1.14 款中第 1、2、3 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1.1.16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1.1.17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1.1.18 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 7同类型机组分类而6 对于水电站,应包括水情、航运等对机组出力的限制。7 指甲方经营管理的电网。- 10/51 -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 8。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1.1.19 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 9。本协议中仅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