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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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是指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调查终结的达到审理标准的案件。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是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调查终结、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审理决定。第四条 提交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其具体标准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一)偷税数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二)行政处

2、罚在 100 万元以上的;(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按上述标准审理的案件如达不到上年立案数 10%的,应相应下调标准。第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重大税务案件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按本 规程规定的 职责范围进行审 理。2第六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辖区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法制、税政、征管、稽查、监察、计财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主管法制工

3、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法制部门、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法制、稽查部门的人员组成。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制定、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有关制度;(二)确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三)负责本辖区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四)依法对审理案件作出审理决定。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登记、初审;(二)向审理委员会汇报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初审意见;(三)负责审理委员会的筹备、组织及其他工作;(四)制作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五)监督审理决定的执行;(六)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报表;(七)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审理工作

4、程序3第九条 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应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重大税务案件情况说明,并将案卷材料以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一并移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案卷及其他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重大税务案件案卷及其他证据材料交接单。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交的案件材料后应及时抽调人员,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在 5 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初审过程中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交书面意见。第十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经初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报审理

5、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第十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经初审认为材料不全的,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部门限期补正。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初审后,应及时提请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确定召开审理委员会的时间和议题,并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 3 日将有关案件主要概况材料送发审委会各成员审阅。各委员对案件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应提出书面审理意见,提交审理委员会讨论。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4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召开案件审理

6、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参加。参加案件审理的人员对案件承担审理责任。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重大税务案件主查人员,可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第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理:(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三)调查取证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七)拟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八)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合理; (九)如案件经过

7、听证的,听证程序、内容是否合法;(十)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一)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第十九条 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由稽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并表决通过审理决定。5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作好审理记录。审理记录需由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核对签名。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决定,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决定等。第二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送达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8、会议纪要所明确的审理决定,制作相关稽查文书,并在文书送达 3 日内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二条 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 30 日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40 日。第二十三条 审理时限不包括以下期限:(一)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的;(二)退回需要补正的;(三)需要请示上级部门予以答复的。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退回稽查部门归档。第二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必须做好对审理案件的保密工作,如有泄密,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已审理完毕的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

9、踪监督,并适时向审理委员会反馈。第二十七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按统一格式制作使用。6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有关“3 日”“5 日” 的规定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九条 各地、州、市地税局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报区局备案。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附:重大案件审理文书 4 种1重大税务案件提请书2重大税务案件情况说明3重大税务案件案卷及其他证据材料交接单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7文书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案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案件基本情

10、况见重大税务案件情况说明 。该案经我局初审认为,已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现按规定提请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提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8文书二重大税务案件情况说明提请单位名称 案件名称 提请审理时间 案件编号 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拟处理意见提请审理的理由提请单位领导意见提请单位领导签名: 提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注:本提请书由提请单位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填写。9文书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移交材料 份共 页,其中: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页数1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2 重大案件审理情况说明稽查案卷123456789310听证案卷材料123445案卷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23455其他证据材料12346510移交案卷资料环节移交单位: 接收部门:经手人: 经手人:移交日期: 接收日期:退回资料环节:移交单位: 接收部门:经手人: 经手人:移交日期: 接收日期:11文书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案件名称:提请单位:审理日期: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记录人:案件审理委员会到会委员:(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检查机构介绍案件调查情况: 案件审理委员会各委员讨论及发表意见情况:审理结论: 12案件审理员委会各位委员签名:注: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集体审理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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