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稳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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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稳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第一章 前言 .3第二章 合同当事人 .4第三章 集合计划的基 本情况 .4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 参与 .6第五章 集合计划的转换 .8第六章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9第七章 管理人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10第八章 账户开立与管理 .11第九章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11第十章 集合计划费用 .11第十一章 投资收益 与分配 .12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13第十三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4第十四章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5第十五章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7第十六章 集合计划

2、 展期 .18第十七章 集合计划终止和 清算 .18第十八章 不 可抗力 .20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20第二十章 合同的 签署和附件 .21第二十一章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21第二十二章 或有 事件 .21第二十三章 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21第二十四章 其他事项 .24第二十五章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 .24第一章 前言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稳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 (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3、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 、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证券“稳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说明书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

4、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签署条款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原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行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公开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

5、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09】1276 号)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第二章 合同当事人第六条 委托人签订证券“稳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 (以下简称合同签署条款 )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合同签署条款中列示。第七条 管理人名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第八条 托管人名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银行股份有

6、限公司托管部第三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名称:证券“稳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十条 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资金不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2、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产品。主要包括:权益类金融产品(国内上市的 A 股、权证,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

7、 ,其中,现金类资产是指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其它品种,管理人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但管理人应进行通告,且通告之日不迟于投资实施的当日。3、投资组合比例本集合计划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金融产品 0-95%,其中权证 0-3%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5-100%,其中现金类资产封闭期和开放期均在 5%以上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

8、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第十一条 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第十二条 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第十三条 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参与费)。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壹仟元人民币。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第十四条 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1 亿元人

9、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 2 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第十五条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 2 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认购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第十六条 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本集合计划参与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或按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1、推广期参与(认购参与)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结束到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2、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 3 个月为封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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