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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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受 托 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 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投资 顾问:深圳市红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1目 录第一条 释义 .1第二条 信托计划名称 .4第三条 信托计划类型 .5第四条 信托计划目的 .5第五条 信托资金的 管理、运用 .5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及开放日 .9第七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10第八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11第九条 信托单位的申购 .14第十条 信托单位的赎回 .17第十一条 信

2、托受益权和信托受益人 .20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及继承 .20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21第十四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3第十五条 信托终止条件和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24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26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 .27第十八条 法律意见 .31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参与各方 简介 .311特 别 提 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 融新 263 号东方港湾 1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准确

3、、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 资者自担。证券投资有风险,

4、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 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 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释义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 计 划:指“融新 263 号东方港湾 1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 信托合同:指融新 263 号东方港湾 1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3. 信托文件

5、:指认购风险申明书、 融新 263 号东方港湾 1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融新 263 号东方港湾 1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4. 委托人:指基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5. 受托人: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7. 信托资金:指各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货币资金。8.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 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也 归入信托 财产。9. 信托利益:

6、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10. 保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11.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融新 263 号东方港湾 1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 投资顾问:指深圳市红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 投资顾问协议: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融新 263 号东方港湾 1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4. 投 资建议函: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 区间、

7、投 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315. 证券经纪商: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共同签订的融新263 号东方港湾 1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7. 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指受托人在商业银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账户,该等账户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和存续期,归集、存放信托单位的认购和申购资金。18. 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信托 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 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

8、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交易账户。19.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 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普通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20.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其 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1 个信托单位对应1 个受益权份额。本信托认购时 以信托单位初始值人民币 1 元为

9、1 个信托单位。21.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总和。22.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4计算的价值之和。23.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总资产扣除信托计划总负债后的余额。24. 信托 单位 值:计算公式 为:信托单位值= (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 果以元 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即精确到 0.0001),由此 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25. 信托 单位 净值:计算公式 为: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财产总值-信托

10、费用-信托税费- 特定信托利益) /信托单 位总份数,其 结果以元 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即精确到 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26. 封闭期:认购的信托单位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申购的信托单位自受托人确认其成功申购的开放日起 6 个月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27. 估值日:估值日是指计算信托财产净值的日期,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进行估值。28. 估值基准日:估值基准日是指受托人、保管人核算信托单位净值并予以公布之日。每周一(以下称 为周估值基准日, 如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每个开放日(以下称为

11、月估值基准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为本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29. 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申购和赎回的日期,为每月 15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 请全部或部分赎回已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30.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531. 申购: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32. 赎回: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规定条件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33. 信托单位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清单。34. 交易日: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日。35. 工作日: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日以外的时间,即受托人正常工作时间。36. 估值公布日:指受托人公布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37. 信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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