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卡业务中的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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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信用卡业务中的服务创新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内地绝大多数信用卡能够提供的服务没有特色,而且存在比较多的服务问题,如中的霸王条款,收费问题,还款差零头按照全部消费额交罚息等等。本文结合我国的法规等方面的实际及发达国家的情况来讨论这些问题,分析其原因,从而说明我国所应采取的服务创新策略。关键词信用卡;霸王条款;法制;服务创新目前,我国内地绝大多数信用卡能够提供的服务没有特色,而且存在比较多的服务问题,如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收费问题,还款差零头按照全部消费额交罚息等等。为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以便找出一条使我国信用卡产业健康发展的路子。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

2、存在的服务问题1、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很多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时,或多或少碰到过类似情况,如在用银行卡交易时,由于银行设备故障造成支付不成功,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因为银行信用卡协议中有规定, “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和法律责任”。因设备故障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将其列为不可抗力是银行在偷换概念,实际上是为自己免除责任。2、服务与收费信用卡所提供的方便性与安全性,是其产品的核心。但我国真正的的信用卡并不多,目前的大多数信用卡实际上只是一种可以延期付款的借记卡。另外,在我国银行并没有提供信用卡应有的信用担

3、保,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消费者负担。事实上,我国银行从开办信用卡业务之时就一直在想法设法为自己规避风险,拒绝提供真正的信用担保,最初甚至要求消费者以存款质押。在提供如此的产品和服务的情况下,银行却要按“国际惯例” 收取年费。但他们没有告诉消费者,我们的信用卡无论是产品内核还是服务都和国际惯例相差甚远。银行给客户提供了附加值高的理财项目和高层次、高水平的服务,给客户带来了收益和优质服务的享受,收取一定费用是合理的,消费者也会欣然接受。毕竟,经济要公平交易,大家都是“经济人” 。3、还款差零头按全部消费额交罚息二、当前我国信用卡服务问题的原因分析(一)目前我国信用卡服务的国内环境1、计划

4、体制的经营模式和行业的垄断性影响着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的转变第一,很多经营者习惯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营模式,没有把消费者看作是平等的主体,喜欢以命令方式强调消费者的义务。他们不是把自己摆在一个市场经济中经营者的位置上和消费者进行平等的交易,而是把自己凌驾于消费者之上,一切的行为都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第二,我国银行业目前还属于垄断行业。以前他们靠国家体制和政策保护,坐收垄断性利润,用不着想转变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现在虽说已进行了 10 多年的商业化改革,但这种体制和政策环境并没有完全改变。更重要的是,基于目前国内银行业的格局,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权。所以,在和银行打交道时,消费者也就没有话语权

5、,都是银行说了算。第三,在我国各行各业,尤其是国有经济体系内,企业的格式合同直接脱胎于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可以说,行政机关的霸王性规定是导致霸王合同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2、法治环境的滞后与欠缺, “宰你没商量”第一,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文件,对霸王条款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使如此,对于还款差零头按照全部消费额交罚息,因银行是根据央行的信用卡规定制定的,客户即使对此进行诉讼,法律也可能不会支持。你只能说央行的规定与有关法律相抵触,甚至违反了法律,但却不能因此要求法院据以判案。第二,司法环境不成熟在北京记者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牡丹

6、卡高额补办收费案”一案中,一审法院宣武区法院驳回了其起诉,而北京市一中院终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宣武支行返还元及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由工行承担,但认为喻要求的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补卡收费标准不在此案审理范围内。一个官司出现了不同的审判结果,而且明明法院已经认定工行的规定不妥,却只就事论事,不肯废了工行的不卡收费办法。这难免让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等等产生一定的质疑。通过对上例及最近消费者诉工行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在为办理牡丹灵通卡密码挂失时违法收取手续费等案件的深层次分析,我们可以在司法方面找到银行服务问题的原因。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法院不但要对法律负责,还要对影响、稳定等负责。当法院不是从案件

7、事实与证据出发、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而是基于法外因素的考虑,如依法判决后的社会影响,维护根深蒂固的行业秩序等,围绕预先设定的裁判结果为某方当事人的行为寻找法律根据时,司法也就无法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无从实现正义与公平。一切法制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就成了形式主义,让位于潜规则。3、消费者不成熟, “不宰你,宰谁!”消费者的不成熟消费行为如法律意识淡薄等是导致霸王条款出现的重要因素。在一些商品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一方面压低价格,另一方面却在其他权利和义务的设置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有些消费者贪图便宜,结果吃亏上当。很多人在碰到类似情况时,考虑到只因罚息几十块钱、几块钱维权所可能面临的代价和麻烦,往往选择

8、忍气吞声。这在客观上助长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二)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1、法律环境美国于 1968 年通过的诚实信贷法是一系列联邦消费信贷法案中最早出炉的法案,是其消费信贷市场公信度的法律基础。其监管执行主管部门包括联邦准备理事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购买某种商品或劳务后,如所购商品质量有问题或对劳务质量不满意,与商家交涉未果,消费者可与信用卡公司联系,拒付已用信用卡结账的欠款。如果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在信用卡持有人立即向发卡公司挂失后,原持卡人对信用卡丢失后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只承担 50 美元的责任。另一方面,法律严格限制银行收取信用卡年费的比例,

9、以及向超过免息期还款的消费者征收罚款的比例等等。在美国对于信用卡的年费、会员费、延期付款支付的费用等属于利息,要符合有关利息限制的规定。也就是说,银行收取的信用卡年费或延期还款的罚金超过法律的规定限额,如属银行故意行为,则其约定收取的利息将被作为罚款被收缴,并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将依法获得约定利息两倍的赔偿。同时,法案对信贷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资讯批露(包括广告)的内容、格式、做出严格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基于这样一种基本判断,绝大多数消费者或持卡人是诚实的,不讲信用的只是少数。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意识到有关风险,也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消费者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2、银行业的服

10、务美国银行在硬件方面大量投入、并与商户积极配合,为消费者提供优良的产品和服务,保证其信用卡的便利与信用。作为一般信用卡共同的基本功能,签帐及预提现金使消费者避免随身携带巨款的烦恼,并可于购物一定期间后才需付款,有助于个人现金周转及赚取利息收入。发卡为了招徕顾客而又不影响自身状况,常常订下各种义务条款,以提醒持卡人注意自身的义务。 除了上述常见的几种服务功能外,各发卡机构还不断推陈出新,提供更多样化的服务。如 Citibank,AAA 提供百分之十的租车折扣;运通卡、Chase、Citibank 皆推出不同优惠规定的学生折扣或折价廉价机票;以及一卡二用(可用为电话卡)优惠,如 Citibank、

11、运通卡与 MCI 合作推出使用信用卡作为电话卡折价优惠,AT 公司的信用卡若作为电话卡使用则可享受百分之十之折扣。另有邮购服务,或累计消费点数获得邮购之折价,如 Citidollar 及ChaseBonusdollar,等等。这些都是免费服务项目。各发卡机构还有付费的服务项目,如卡片保护,行李保险等等。三、我国银行的服务战略和服务创新在目前和下,面对信用卡服务中的问题,要维护交易公平,就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我国银行服务改善所需的外部环境1、法律法规的人性化设计与健全应当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批重要的民商法与法,修改民事诉讼法,赋予消费者集体诉讼权,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

12、通过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律,让经营者能够预见到自己的法律责任。只有当各种法律法规对银行行为有明确的规范,大大抬高违法,银行业才会真正地树立起质量和服务取胜的经营理念。要认真检讨我国现行的法规,特别是要检讨政府部门制定的政府规章,从源头清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制度依据。这样才能建立一种解决有关霸王争端最终解决机制的架构。2、改善司法环境司法机关应当恪尽职守,独立严格执法,净化市场环境,为消费者提起消费诉讼创造条件。在目前的法律政策环境下,各级法院审理和判决时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维消费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得到真正利益的维护,从案件事实与证据出发、运用法律解决纠纷

13、。3、市场经济的成熟反对霸王合同是提升我国消费者主权意识,展开消费者运动的重要契机。政府应当大力培育市场经济,通过自由充分的竞争,减少或者消除霸王条款。我们看到,即使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仍然存在企业通过霸王条款谋求更多利润的现象。但是,这些国家已经建立了以整套有关的争端解决机制,消费者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而消费者无需为此花费太多。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是否成熟,既要看市场上是否存在霸王条款,也要看这个国家是否具有便捷灵活的争端解决机制。如果出现了霸王合同之后,消费者需要花费巨大的代价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如此也无助于权益的维护,那么,这个国家仍然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应当建立更加快速有效

14、的应变机制,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台竞争指南,引导经营者合法竞争,消费者理性消费。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特别是对像霸王条款这样影响面非常广,广泛的针对第三者而制定这样的条款,能够公平、合理保证双方的利益,能够体现社会的公平。4、舆论和消费者权益组织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中,单个的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消费者组织或者大众媒体为消费者呼吁,从而争取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中国消费者协会在“霸王合同” 问题上,不应只是鼓励消费者和银行打官司,仅仅停留在口头或道义上的支持,应推动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善,至少要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15、,比如免费为消费者聘请等。光靠点评或者点名批评已触动不了银行机构,因为这已成为“行规” 或传统长期实行下来了,没有强有力的手段,一般是不会买账的。4、消费者素质的提高和消费者主权意识的觉醒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打官司成本高,时间长,尤其是对于消费者个体与银行打官司,基本上没有胜诉的希望。因此,普通消费者首先应当理性消费,自觉避免陷入该类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懂法,明白自己的权益。对于霸王合同问题,要逐一甄别,认真区分无效的霸王条款与有效的合同规范。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从中找出无效的霸王条款。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格式合同,那么,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不得免除

16、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如果经营者保留合同解释权的,那么该约定也是无效的约定。因为我国第 125 条已经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在充分自由竞争领域,经营者为了进行市场细分,实行有差别的服务,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制定不同的经营策略。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不能一概被理解成无效合同。只要经营者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并且在提供服务时能够平等对待,那么,这类经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消费者必须转变消费观念,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人,不应对其诉诸太多的要求,只要法律没禁止,其行为逐利行为就无可非议。(二)我国银行的服务创新信用卡产品是通过一种或一系列功能与服务表现给客户的,易被同行模仿,生命周期较短,所以其竞争的核心是基于产品持续创新的差异化服务的品牌效应。在国内信用卡大战如火如荼、明年底银行业将向外资银行开放的形势下,国内银行业要在完善基本服务的基础上加强新产品开发和提高服务水平,提供更多、更好的增值服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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