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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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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工作规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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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一、为切实履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职责,推进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规范、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据《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国务 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结合省国资委实际,制定本规则二、省国资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创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公众满意的政府部门三、省国资委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四、省国资委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参与指导所监管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收益使用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五、省国资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巡视员、副巡视员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 或 协 管 的 工 作 ;受 主 任 委托 ,负 责 其 他 方 面 的 工 作 或 专 项 任 务 六、主任出国、请假或脱产期间,由主任指定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其他委领导出国、请假或脱产期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主任指定一位委领导代管其分管的工作七、监事会主席按照工作分工,负责有关省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并领导所属监事会办事处工作八、委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单位工作,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各部门、单位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全委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九、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 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省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 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由委综合法规处负责审核工作。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涉及两个以上省直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省直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十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省政府立法计划由委有关处室局起草,由委综合法规处组织先期论证和修改审核,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行文报送十二、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三、健全所监管企 业国有资产处置、重大 项目投资、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评估纠错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增强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四、省国资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主要负责人要坚持末位发言,并在充分听取其他会议参加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重大事项的讨论情况及决定要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要载明十五、省国资委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企业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合理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关切的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要进行公开听证。

十六、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因重大决策的执行或者停止、暂缓、修订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或者合理补偿十七、按照“谁决策、 谁负责” 、“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不严格执行重大决策有关制度,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十八、深化政务公开,健全国资监管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和程序,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十九、省国资委制定的政策、主任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委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及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信息发布审核、统计分析、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二十一、依法审核行政职权,编制和公开行政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进一步简政放权,清理规范省国资委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和业务流程,并在省国资委门户网站公布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二十二、自觉接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三、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二十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二十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六、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委领导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二十七、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以及全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委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第七章 会议制度二十八、省国资委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二十九、主任办公会议由委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巡视员、副巡视员参加;监事会主席以及办公室、综合法规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二)讨论决定省国资委年度(或阶段)工作任务、工作报告及重要工作的实施方案;(三)讨论决定以省国资委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四)研究讨论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审定的重大事项;(五)研究分析国有经济和省属企业的运营情况,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六)研究讨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七)研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经营业绩、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奖惩决定,研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政策,以及省属企业的重大产权变动、股权转让和发债方案等事项,研究涉及监管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及投资管理等重要事项;(八)研 究 省 属 企 业 、直 属 单 位 请 示 省 国 资 委 的 重 要 事 项 ;(九 )研 究 讨论委机关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经费安排、职工福利和基本建设项目等事项;(十)研究审核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年度财务决算、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清产核资报告;(十一)研究审核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十二)研究其他按规定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委领导提出,会议召集人确定,并于会前通报与会人员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记录由委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及上会材料提前通过 OA 平台提交与会领导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三十、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有需要也可及时召开提请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会前应协调一致,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在会前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讨论会议决定事项由委办公室督办三十一、专题工作会议是委领导主持召开的研究、协调和处理省国资委工作中的专门问题的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牵头处室局负责会议纪要由牵头处室局编写,委办公室核稿,报会议召集人签发三 十 二 、委领导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委主任召集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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