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伊世顿公司操纵股指期货案探析高频交易的潜在风险及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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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伊世顿公司操纵股指期货案探析高频交易的潜在风险及法律监管 一、高频交易的概念及在我国的发展高频交易是程序化交易的一种,是指通过预设的电脑程序实现自动即时交易的交易技术,在交易过程中,并不需要操盘手对交易过程加以干预。高频交易基于某种交易策略,从人们难以利用的极为短暂的市场变化中寻求获利机会,由计算机自动发出交易指令。这种交易的下单速度只有几十毫秒,是人工下单的交易速度难以比拟的,因此一些机构投资者将自己的交易服务器安装到距离交易所很近的地方,缩短交易指令传达的距离,以追求更好的交易效果。正因为高频交易需要有专业的设备与人员支持,有较高的技术和智力要求,所以它主要为国内一些机构投资者使用。高

2、频交易的出现,为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获取暴利提供了途径,在一定程度上背叛了市场,违背了价值投资的逻辑。高频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存在巨大区别,其主要特征有:一是通过算法程序设定交易方案,自动制定决策、委托下单、执行成交等;二是寻求交易机会的嗅觉灵敏,可以从微小的证券价格变化中寻求到套利机会,自动交易;三是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市场的速度极快,这要求委托下单的地点距离交易所越近越好,减少交易系统迟延;四是交易规模巨大,由于高频交易追求的套利区间很小,因此每笔下单的交易量巨大,以量取胜;五是交易信息量大,受证券市场波动幅度影响,系统报单撤单可能会很频繁;六是对计算机系统的要求非常高,证券投资机构利用计算机的

3、速度优势,使其交易速度大大优于人工操作的速度,得以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获利。近年来,高频交易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在 2010 年 4 月我国正式开放股指期货市场后,高频交易的身影越来越多地闪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报告显示,沪深 300 股指期货从 2010 年正式交易至今,以 5 分钟为周期的交易量显著多于其他频率的交易量,并且在 2011 年、2012 年相比成立之初的 2010 年更为显著,这可能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策略有关,尤其是程序化交易大多是基于 K 线形态下单的。研究报告表明,在股指期货合约品种不断完善的今天,以捕捉短线、超短线机会为主的高频交易在我国已经悄悄发展起来,而 201

4、3 年 8 月 16 日发生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同样证明了这一点。二、高频交易的潜在风险分析高频交易只是一种中性的交易工具,性质并无优劣之分,其影响好坏最终取决于使用者。但是通过梳理伊世顿公司操纵股指期货案(以下简称伊世顿案)的案情,我们不能否认高频交易给证券市场带来潜在风险这一事实,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一) 技术手段绕过柜台,监管系统形同虚设现实交易中,规模较大的期货公司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的综合交易平台系统机房内都会租用一些机柜,用来存放本公司的服务器,以缩短交易数据传输时间,便利本公司的交易席位参与交易。期货交易商通过期货公司的服务器连接交易所的服务器参

5、与交易,其交易委托单必须先通过期货公司的柜台检查,确认无误后,交易委托单方能从交易席位流出,流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与交易。柜台系统会检查下单者的保证金数量,确保交易商的保证金数量充足后,下单才可能进入交易所。柜台检查的过程会耗用掉一部分交易时间,形成交易系统迟延,但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期货公司需要通过柜台检查检验每笔委托单是否有效,避免废单流入交易所阻塞正常交易。但是,交易商倘若运用技术手段绕过期货公司的柜台系统,直接连接交易所的服务器,不仅可以减少交易系统迟延,甚至可以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透支下单。本案中,尽管外籍人员安东及其技术团队开发出了用于参与国内股指期货交易的高频程序化软件,但是

6、他们还需要期货公司提供交易席位才能入场交易。至此,本案中的关键一环浮出水面,伊世顿公司的高管通过买通华鑫期货公司的技术总监金文献,获得了该软件进入中金所交易的入场券。广济桥资本人士表示,金文献可能将期货公司与交易所间的交易对接程序都进行了重新开发,并对高频交易软件进行了技术伪装,绕过了华鑫期货对伊世顿公司的柜台检查,从而实现了伊世顿公司与交易所服务器间的直连,缩短了交易的时间,违规进场交易。因此,不能排除伊世顿公司使用技术手段规避柜台监管的嫌疑。(二) 幌骗交易制造假象,始作俑者渔利除绕开柜台监管之外,伊世顿公司的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幌骗交易特征。幌骗交易,即通过虚假的报单再撤单来影响股价。交易

7、者通过频繁的虚假报单,随后撤销委托单的行为,制造买卖假象,引诱投资者入场交易。据专案组调查,伊世顿公司账户组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委托单所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实现了大量的交易。以 2015 年 6 月 26 日的中证 500 主力合约的交易情况为例,伊世顿公司账户组的卖出成交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偏离度为当日程序化交易者前 5 名平均值的 2 倍多。尽管高频交易在国内已有所发展,但国内各大交易所对高频交易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并没有做好有效应对的准备。本案中,中金所的行情切片为每 500 毫秒反馈一次,而伊世顿公司高频交易软件的下单速度可达 30 毫秒/笔,有专业人士结

8、合伊世顿公司非法利用 31 个期货账户交易分析认为,不排除其在绕过期货公司柜台系统后,用高频委托单去试探 500 毫秒内市场内交易对手的情况,从而判断出这一超短时间差内的交易方向,进而完善高频交易的交易策略。通过大量的自买自卖交易和账户组交易配合,伊世顿公司可以更好地了解 500 毫秒这一时间段内的市场信息,掌握到比其他交易对手更多的交易数据,从而调整交易策略,获得超额收益。(三) 高频交易+跨市套利,容易引发螺旋下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深,资本市场之间的联动性也在不断增强,某个市场指数的异动往往会影响其他市场的走势。美股 56 闪电崩盘事件诱因之一即越来越多的期货交易员选择高频交易方式

9、跨市套利交易谋利。受高频交易软件本身的不稳定性和套利交易的投机本质影响,这一行为不可避免地放大了市场风险,最终引发了 2010 年 5 月 6 日美国各资本市场间的螺旋下跌。目前伊世顿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据公安机关公布的案情分析,本案与 2015 年 6、7 月间国内 A 股市场异常波动相关。2015 年 6、7 月国内 A 股股指的暴跌与当时国内三大期指全线跌停不无关系。股指期货市场指数反映了投资者对未来股票市场的信心,而当时股指期货市场频频出现交易时刻和点位把握十分精准的巨大卖盘,股指期货指数因此暴跌,投资者信心遭受重创,三大期指合约买入交易量急剧萎缩,股票市场指数也受到影响而不断下跌,股

10、指的暴跌又反过来助推恐慌情绪蔓延到股指期货市场,引发期指市场更深层次的下跌,两市场间出现连续下跌的负反馈循环现象。伊世顿公司在此期间却通过股指期货交易获利巨大,仅 6 月初至 7 月初,该公司净盈利达 5 亿余元,这不禁使人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恶意做空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相关。中金所于 2015 年 7 月 3 日承认,程序化交易已占到总交易量的 50%以上,对股指期货市场运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并开始采取措施对股指期货交易加以限制。这印证了当时期指市场暴跌对股票市场的消极影响,两市场间的螺旋下跌效应已经显现。(四) 被动做市策略掠夺暴利,交易公平性受到拷问我国于 2010 年 4 月正式推出了股指期货

11、这一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一个巨大的进步,这意味着在我国引入了做空机制,在证券市场进行套利操作成为可能。但是,股指期货的推出同样为市场运行带来了更多不确定性。以高频交易为代表的对冲交易、量化交易等针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式开始活跃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在 2010 年前后,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就已经出现了以短线投机为目的的高频交易的影子,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已占据我国期货市场交易总量半壁江山。 被动做市策略属于高频交易策略之一,即通过适时追踪股指期货市场交易点数,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交易点数附近频繁进行低买高卖的交易,从中套利。利用该策略需要两个条件支撑。一是需要巨大的交易量作为盈利基础,由

12、于做市策略所追逐的是股指期货交易点数附近的套利空间,单笔盈利十分有限,因而必须依靠巨大的成交量作支撑,才有机会取得相当的获利。二是需要期货交易所给予T+0 的交易规则支持,这样才能实现股指期货合约的日内交易,保证交易的高频次性,高频交易软件才得以发挥掠夺暴利的作用。总结伊世顿案案情,不难发现伊世顿公司在高频交易过程中很好地利用了以上两个条件。伊世顿公司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所实现的大量交易中,仅自买自卖交易的成交量就达 8110 手,成交金额达 113 亿元人民币。同样以 2015 年 6 月 26 日的中证 500 主力合约的交易情况为例,伊世顿公司账户组的卖出量占市场总卖出量30%以上的次

13、数达 400 余次;以秒为单位计算,伊世顿账户组的卖出成交量在全市场中位列第一的次数为 1200 余次,这都证明了伊世顿公司的交易成交量之巨大。参考 2015 年 6、7 月间我国期指市场上万亿元的巨额成交量,伊世顿公司有条件实现这一策略。受交易条件的限制,高频交易目前多为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机构投资者所使用,由于其对软件和硬件资源的要求水平都很高,普通投资者很难有机会接触到这一交易方式,更不用说使用它参与市场交易了。面对高频交易商这样实力强大的交易对手,普通交易者参与交易的市场公平性恐怕难以保证。除此之外,与世界其他发达资本市场不同,个人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占比过高,且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心态也

14、不成熟。特别在短线和超短线交易过程中,如何保障高频交易背景下的市场公平,值得我们思考。三、高频交易的法律监管建议伊世顿案作为我国首例利用高频交易工具操纵市场的涉外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高频交易并非一个潘多拉魔盒,如果投资者能够在法律的规范内使用这一工具参与市场交易,不仅不会对市场产生消极影响,相反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价值发现的功能。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认识到,要真正实现这一作用,必须有相关法律规范作为保障。(一) 明确监管要点,建立高频交易背景下的法律监管体系伊世顿案暴露了我国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上出现的问题之一,即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高频交易行为做出有针对性的

15、监管规范,而我国机构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的踪迹在股指期货市场开放不久就已出现,其后发生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则再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建立起高频交易背景下的法律监管体系。(1)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 SEC)、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等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对高频交易行为的概念和具体标准进行了限定,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因此,监管部门应当重视对高频交易的研究,明确对高频交易的定义,尽快将其列入证券监管的范围内,这是实施监管的第一步。(2)重视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建立监管指标体系。这是建立整个高频

16、交易监管体系的难点和关键,因为建立这一标准体系需要监管层在较长时间内充分收集本市场内高频交易的相关数据,以制定出符合我国市场的监管标准。尽管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对高频交易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探索衡量标准的方法仍值得我们借鉴,如 SEC 通过购买市场信息数据分析系统(MIDAS),获得全美 13 个交易所的所有买卖数据,以此监管市场上的高频交易活动。当然,在具备技术条件的前提下,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也可以自主研发相关软件监管高频交易,以确保监管行为的公平性与客观性。(3)从伊世顿案吸取经验教训,拓宽监管范围。不能仅仅针对高频交易商实施监管,还需要注意对为其参与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服务机构的监管。服务机构在高频交易中需要承担的市场义务明确以后,监管部门可从此角度出发,制定相应法规和交易规则,以防范高频交易商联合服务机构操纵市场的风险。(4)建立高频交易商备案制。即使在高频交易发展相对成熟的欧美市场,也不敢松懈对高频交易商的监管,如美国和德国均要求高频交易者进行注册以获取交易的许可,这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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