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32837068 上传时间:2018-02-1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一)投资主体不同(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公司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

2、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 条、第 18 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具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遍特性,具有公司做为法人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因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11。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对法人财产的性质作出了更为完整和确切的表述,“独立”突出了法人的基本特性),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当公司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对于独立责任,应做相对的理解,公司必须以其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对自己而言,公司全部的财产偿还债务则是无限的,更为关键的是,股东有限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

4、于投资者个人,不属于该独资企业,既然企业的财产不能独立,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只能从投资人个人的全部财产(或其家庭共有财产)获得求偿,故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无限责任。 3、值得特别阐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存在“法人人格否认” 的例外。 当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被股东滥用,以逃避债务,使交易对方的债权落空,就必须将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予以剥夺,即公司法理论上的所谓“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或称刺穿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

5、制度。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让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后段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的法人人格被股东利用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应追究股东个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 。 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将法人的独立人格永久的剥夺和全面

6、的否认,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加以否认,或者说,在出现前段所述的情形时,对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权的股东进行惩罚而追究其个人责任,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补偿。当前段所述的情形消失时,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仍然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法人人格的消灭13,只有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破产、责令关闭等原因被终止时,其法人人格才会被永久剥夺。 (四)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方式不同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单位犯罪即是通常所说的法人犯罪,我国刑法第30 条对单位犯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显然具

7、备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这一资格,应结合单位犯罪的实质来看,因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而法人是在法学意义上是人造的、非真实的人(artificial persons),区别于自然人即有生命的真实人(real persons),法律不可能要求一个具备虚拟人格的主体来承担诸如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因此,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在这一点上,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权,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故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立法上也不承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刑事责任承

8、担的主体资格14。因此,两者在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上存在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仅享有股东收益,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企业收益即为投资人个人收益,因此若两者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需追究股东个人(此指自然人股东)或投资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时,前者比后者相对宽松。即“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罚,要比单纯的个人犯罪要宽松” 15。 四、设立出资条件不同 主要体现为最低资本金的限制与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对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 万元,因新公司法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统一降为 3 万元,对于一人有

9、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显然要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要高很多,立法者作出如此规定除可籍法人人格滥用之理由外,更欲籍此抬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以最低资本金制度限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准入资格,期待交易对象的信赖感,以维护交易安全。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意图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对于其申报的出资限额则没有规定,故立法者旨在降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准入门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其次,表现为出资方式及所占资本金比例的不同。 采用货币出资的,该一人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16,依此推理,一人股东用实物、知识产

10、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其估价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 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及所占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五、财务报告设立方面的区别 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17,尽管亦规定了公开性原则,向各股东公开,但并未要求进行审计,从明确化角度而言,还应规定得更为具体,即“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18。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19,即按照会计法、企业会

11、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编制。笔者认为,新公司法明确化、进一步公开化的规定,旨在防止一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保证责任承担的界限清晰。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则不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严格,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20即可,法律并没有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六、所得税政策不同 按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1,对个人独资企业本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其投资人是自然人,还应对投资人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双重的所得税负,但从 2000年 1 月 1 日起,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

12、所得税,仅对其投资者个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和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2,即现行的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仅是单一税负。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应根据一人股东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人股东是自然人的情形,应据其从一人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2、一人股东是法人的情形,如果该法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企税税率的,除法定减免税外,该法人股东投资收益(需具备股息性质)应当还原并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由该法人补缴企税;如果低于,国家不向该法人退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多缴的企税杂化轨道理论基 本 要 点 只 有 最 外 电 子 层

13、中 不 同 电 子 亚 层 中 的 电 子 可 以 进 行 轨 道 杂 化 , 且 在 第 一层 的 两 个 电 子 不 参 与 反 应 。 不 同 电 子 亚 层 中 的 电 子 在 进 行 轨 道 杂 化 时 , 电 子 会 从 能 量 低 的 层 跃 迁 到能 量 高 的 层 , 并 且 杂 化 以 后 的 各 电 子 轨 道 能 量 相 等 又 高 于 原 来 的 能 量 较 低 的电 子 亚 层 的 能 量 而 低 于 原 来 能 量 较 高 的 电 子 亚 层 的 能 量 。 当 然 的 , 有 几 个 原子 轨 道 参 加 杂 化 , 杂 化 后 就 生 成 几 个 杂 化 轨

14、道 。 杂 化 轨 道 成 键 时 , 要 满 足 原 子 轨 道 最 大 重 叠 原 理 。 杂 化 后 的 电 子 轨 道 与 原 来 相 比 在 角 度 分 布 上 更 加 集 中 , 从 而 使 它 在与 其 他 原 子 的 原 子 轨 道 成 键 时 重 叠 的 程 度 更 大 , 形 成 的 共 价 键 更 加 牢 固电子云顺着原子核的连线重叠,得到轴对称的电子云图像,这种共价键叫做 键。 键和 键是高中有机化学所涉及的内容.烷烃中只存在一种键,所以可以发生取代反应.烯烃的双键就是由 键和 键组成.后者比较稳定 ,前者不稳定,所以发生氧化反应或者加成反应. 键和 键是互相垂直的.平

15、行于碳原子之间的 键就比较容易断裂.炔烃也是由两种键组成,一个碳碳三键有两个 键.一个和 键. 键也是不稳定的. 键和 键之间也是互相垂直的, 键和 键之间是平行的.所以炔烃也具有烯烃的化学性质总的说来,核外电子层分 K、L、M、N、O、P,这你知道吧,可是科学家发现,在这每一层上,又有很多能量不同的区域,即电子亚层;这种电子亚层有四种,分别用字母 s,p,d,f 来表示;电子亚层,其实你就可以理解为电子轨道群,每个亚层上都有若干个轨道,s 亚层有 1 个轨道, p 亚层有 3 个轨道,d 亚层有 5 个轨道,f 亚层有 7 个轨道,有了这些轨道,电子才能装进去,每个轨道上能容纳 2 个自旋方

16、向相反的电子(意思就是说,这两个电子旋转方向不一样)。那么我再给你找些实用的资料,以后对你会很有用的:K 层只有 s 亚层,简称为 1s;L 层有 s,p 两个亚层,简称为 2s,2p;M 层有 s,p,d 三个亚层,简称为 3s,3p,3d ;等等。由于亚层的存在,使同一个电子层中电子能量出现不同,甚至出现低电子层的高亚层能量大于高电子层的低亚层,各亚层能量由低到高排列如下: 1s,2s,2p,3s ,3p,4s,3d ,4p ,5s,4d ,5p,6s ,4f ,5d,6p,7s,5f. 补充一点:根据能量最低原理,电子通常总是先填充能量低的亚层(懂了这个你就知道为什么有时第三层,就是 M 层有时没有填满,电子就去添下一层 N层了吧,如钙,3s 和 3p 都填满了,但是没填 3d,就去填 4s)个人建议:如果你想更了解关于电子亚层的知识,可以再了解一下:能量最低原理,洪特原理,保里不相容原理,洪特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