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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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根据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各教学科研单位在确保自己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对外出租、出借,院外借用、租用设备应缴纳必要的押金。第一条 对校外出租出借规定:1.院外借用、租用仪器设备凭单位介绍信,必须经学院领导和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同意且签署意见后,方可借出。2.根据学院规定出借、出租到院外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照每天收取1%-5%的租金,所得款 项作为更新仪器设备之用。3.借用、租用期限一般为两个星期,到期需办理续借、续租手续,逾期不还,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且及时追回。4.凡因工作需要外携仪器设备,而工作结束后仪器继续由外单位借用、租用者,

2、应按照上述条文办理出借、租用手续。5.借用、租用单位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及逾期不还的情况,可停止对该单位借出、出租,损坏者依损坏赔偿制度给予赔偿。第二条 院内其他教学科研部门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有该单位证明、负责人签字,经归口管理负责人同意后,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借出与否。第三条 仪器设备借出、租用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借用、租用单位应注明:借用(租用)单位、借用(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借出(租用)及归还日期、借用、租用单位电话号码,以便催还。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仪器设备借出、出租流水账,借出、出租有测试,归还是也应有测试,以确定设备是否完好。第五条 各部门的常规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出租,特殊情况须经实训中心、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外借、出租。第六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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