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运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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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运输管理,合理组织与协调粮食运输,明确粮食运输工作程序和粮食发运、接收、中转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粮食运输行为,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粮食运输必须认真贯彻及时、合理、安全、均衡的原则。国家调拨粮食坚持运输符合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确保及时、合理地编制运输计划,采取妥善有效的安全措施,建立良好的运输秩序,均衡地组织运输,防止浪费国家运输能力,减少粮食运输损失。第三条粮食运输由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分级归口管理。国家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区、市)间的粮食运输,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重点粮食运输计划,分月平衡、核

2、定通过铁路运输困难区段和重点限制口的运量及沿海重点港口的运量。监督、检查省间粮食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汇总全国粮食运输统计。省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组织本省(区、市)内的粮食运输。按规定时限向有关承运部门提送年、季和月度运输计划,监督、检查运输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汇总报告粮食运输统计报表。第四条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运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树立敬业精神,提高业务素质。执行粮食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要发扬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和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双方必须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计划和严肃履行合同或协议,严禁弄虚

3、作假。第五条国家储备粮、省间调剂粮以及各级粮食部门管理和经营的其它粮食需要运输时,均执行本规则。非粮食部门经营的粮食,也可参照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运输计划及合理运输第六条各级粮食部门管理和经营的粮食需要运输时,均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粮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运输计划。各级粮食部门必须按照先中央计划、后地方计划,先重点计划、后一般计划的原则,统筹兼顾安排运输。第七条编制粮食运输计划的依据一、国家调拨粮食(包括国家储备粮、国家确定的出口粮、救灾粮)的运输计划,依据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调拨计划编制。二、省间调剂粮的运输计划,根据各省(区、市)相互商定,并经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平衡确定的计划编制。以上

4、计划均为确保国家粮食总量平衡需要,各执行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完成。三、其它粮食的运输计划,依据发、收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编制,经承运部门承认后也需严肃对待,认真完成。第八条粮食运输要认真贯彻合理运输的原则,编制运输计划应选择合理运输路线,廉价运输工具,统筹安排发运、接收站点,求得最佳运输方案。各级粮食部门对粮食运输应按照省间粮食运输合理流向(国粮储联1996158 号)的规定,编制与审定运输计划。第九条粮食运输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一、年度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粮食品名,性质,发到省(区、市),发到铁路局和沿海主要发到港的运量等项目。国家调拨粮及调剂粮的省间年度

5、运输计划,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调拨计划及年度调剂计划编制,于年度开始前下达各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省(区、市)。地方调拨粮及调剂粮的年度运输计划,由省(区、市)内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二、季度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粮食品名,性质,发到省(区、市),发到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沿海发到港的运量等项目。国家调拨粮及调剂粮的省间季度运输计划,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制,并于季度开始前下达各省(区、市)。地方调拨及粮调剂粮的季度运输计划,由省(区、市)内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三、月度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发到省(区、市),发到铁路局、铁路分局、站和沿海的港口,发、收粮单位、性质、原

6、粮或成品粮的实际粮食品名和运量等项目。省间粮食运输的月度运输计划,由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省(区、市)的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季度运输计划分月对口编制。调入(调剂入)方须在计划执行月前三十天将到达站(港)、收粮单位、开户银行、帐号等电传给调出(调剂出)方,由调出(调剂出)省(区、市)负责编制运输计划,并按铁路、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限,向有关承运单位提送要车(船)计划表。调出(调剂出)省(区、市);须在计划执行月前二十二天将月度运输计划汇总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通过铁路重点限制口和运输困难区段或需要铁道部、交通部作重点布置的运输任务,应单独编制重点粮食运输计划查定表一并上报。同时,将月度

7、运输计划抄送调入(调剂入)省(区、市)。 省(区、市)内的粮食月度运输计划编制程序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自定。第十条为明确区分省间粮食运输的性质,编制粮食运输计划须执行下列规定:一、所有省间粮食运输计划,均由发运省(区、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定,并在运输计划查定表和要车(船)计划表上加盖“省(区、市)粮油运输专用章”。属于国家调拨和省间调剂的粮食,还要在运输计划查定表和要车(船)计划表上,加盖“国家计划粮油”印章。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部门据此列入运输计划和受理运输。二、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提报的月度粮食运输计划汇总、平衡后,分别编制需要铁道部、交通部审批或需要作重点布

8、置的月度粮食运输计划查定表,加盖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粮油运输专用章,提送铁道部、交通部。三、粮食运输计划所用印章要规范化,须按统一的形状、规格和名称刻制,并加强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主要印章有:1、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的“粮油运输专用章”为直径 4.0 厘米的正圆形。2、“国家计划粮油”印章为长 5.0 厘米、宽 2.0 厘米的长方形。第十一条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国家级或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粮食运输计划,经批准的可单独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列或提送有关承运部门,其余的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列或提送有关承运部门。第十二条粮食运输计划的编制方法,可以集体汇编,也

9、可以逐级上报计划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编制运输计划的手段,应逐步向应用计算机的方向发展。第十三条粮食运输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经有关承运部门承认后,各级粮食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铁路月度省间粮食运输计划经有关铁路部门正式承认后,调出(调剂出)省(区、市)须于计划执行月前三天,将最后核定的省间运输国家调拨粮和调剂粮运输计划,电告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调入(调剂入)省(区、市)。第十四条月度粮食运输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变更粮食品名、数量及运输方式的应报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仅变更发、到站(港)的,可由发运单位与接收单位直接联系办理,并由发运单位按承运

10、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变更计划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变更的单位承担。第三章包装物及铺垫物第十五条包装物:包括麻袋、面粉袋和塑料编织袋。铺垫物:包括麻袋片、塑料编织片,属于粮食运输包装的组成部分。散装运粮专用车的挡粮板、流粮口的锁及修车用的材料系必备用品。粮食发运、接收和中转单位,对包装物、铺垫物和必备用品均应设专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帐卡、帐实相符,并及时整理、修补,加速周转。第十六条粮食包装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麻袋、面粉袋和塑料编织袋。一、新麻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811587粮食包装麻袋中 1 号、2 号袋的有关规定。低于 2 号袋标准的麻袋不准运粮使用。二、面粉袋;必

11、须符合国家标准 GB866588粮食包装面粉袋中的有关规定。三、编织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894688塑料编织袋中的有关规定。四、麻袋缝口和面粉袋封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811587粮食包装麻袋和国家标准 GB866588粮食包装面粉袋中有关缝口的规定。即麻袋活扣缝包:袋口折卷两叠,缝 911 针,做到针距均匀,两角做成马耳;麻袋死扣缝包:袋口折卷两叠,缝2024 针。经包口绳,须用有足够拉力的麻绳。为提高包装缝口效率和质量,防止撒漏粮食,应大力推行机械缝口。塑料编织袋必须用机械缝口。五、麻袋、面粉袋和塑料编织袋的卫生要求,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食品包装物的规定。第十七条铺垫物的规格:

12、一、垫火车底的:麻袋片长宽不小于 73 米;塑料编织片长宽不小于 173 米。二、围火车帮的:麻袋片长宽不小于 5.853.4 米;塑料编织片长宽不小于 153.5米。三、汽车、船舶使用的铺垫物,其规格由发运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定。第十八条粮食运输所需包装物由发运方负责购置,价格(包括口绳)由发、收双方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国家储备粮省间移库所用包装物的价格,须经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核准。由接收单位提供包装物时,应在运输计划执行月前将包装物送到发运单位;并向发运单位支付必需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如使用标旧袋,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在麻袋紧缺的情况下,经发运、接收双方同意可

13、使用塑料编织袋。 第十九条粮食运输所用铺垫物,原则上实行作价结算的办法,发运单位按不赔不赚的原则作价,与接收单位结算。确需回送的,粮食发运单位可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和押金。回送期限、使用费和押金数额,由发运单位和接收单位商定。发运单位使用粮食部门自备篷布,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车、船加固用绳或绳网等费用,发运单位可按实际购入价格与接收单位结算。第四章粮食发运第二十条发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经承运部门承认的月度粮食运输计划,并按计划确定的粮食品名、数量和接收站(港)、收粮单位,均衡地组织发运。对重点任务应优先完成。第二十一条发运单位应于运输计划执行月前主动与承运部门核对计划,备足有效粮源和包装

14、物,落实运输工具、装卸劳力、机械设备和车、船铺垫、加固用物品等,切实做好发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向承运部门提出分旬(或五日、日)要车、船计划。运单要逐项填写,做到字迹清晰,不错填、不漏填。第二十二条粮食发运前,必须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质。执行国家储备粮移库任务,必须发运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粮食。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按每车,水路运输按每船(大船按舱)填开“粮油质量检验结果证书”(以下简称“检验证书”)(见附件一)。不准把虫粮、高水分粮、已经霉变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装车(船)发运。第二十三条发运包装粮食必须预先灌包检斤,要按规定切实装足净重量,点清件数,备好货位。

15、散运粮食须事先称重,不准估计数量。检斤必须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标准衡器,并按规定经常校验。第二十四条包装运输粮食,必须认真执行定量包标准。主要粮食品种,用符合国际的麻袋、面粉袋装运的定量包标准是:主要粮食定量包标准单位:公斤粮食品名大米稻谷小麦玉米大豆面粉每包净重量 907090 80 859025注:玉米定量包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为 80 公斤,其它省(区、市)为 85 公斤。定量包的重量是指粮食的净重量,不含包装物重量。包装物,即皮重,应按所用包装物的实际重量计算,不准估计。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必须装载同一品名、同一等级、同一质量的定量包。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拼装时,要采取相应隔离措施,做出明显标识,并在“发货明细表”和运单上注明,同时电告接收单位。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粮食散装运输。散运粮食应在发运单位能够散装,接收单位能够散卸并同意接收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第二十六条发运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的监装人员。发运粮食时,监装人员必须到现场监装。监装人员的职责是:一、装车、船前,认真检查车、船状况和待运粮食货位情况,应坚持“五不装”:(一)车体、船舱不完好,无铺垫物或无防雨设备,可能造成粮食撒漏或湿损的不装。(二)装过有毒物品、农药、玻璃纤维和其它有害物质或装过化肥、活牲畜和其它污秽物,未经洗刷、消毒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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