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金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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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册资金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金确定、维持、不变,三个原则。资本确定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应的财产,以防比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资本不变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严格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法定资本制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第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公司法第 34 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同出资。这是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采用法定

2、资本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但是在实践中,公司成立过程中注册资金瑕疵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屡屡发生。这不仅与我国公司法法定资本制原则相违背,更严重的是给公司第三人造成了资本充实的假象,而实际减少了公司法人的偿债能力,严重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其它股东及公司利益,因此引发诸多纠纷,以至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一、公司注册资本瑕疵的三种形态 公司注册资本瑕疵包括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形态1.虚报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 199 条的规定,采取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为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尽管公司设立登

3、记的主体是申请人,即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体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虚报的行为主体实际应当是申请人,但申请人虚报的目的在于成立公司,而且虚报行为的构成必定要取得公司登记,也就是虚报目的达到公司一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无论申请人实际是否出资,都有法定的出资义务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指公司成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未将自己承诺的出资交付公司。未按期交付是指未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期限出资交付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出资,除投资公司外,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出资时间为公司章程必载的事项,股东或者发起人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时间按期出

4、资3.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指股东或者发起人己经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通过一定方式,再从公司抽同自己出资的财产。出资是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也是其义务 二、瑕疵出资的行为界定1.虚假出资的行为认定。虚假出资应从两方面界定: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首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公司法法规,其次行为人具有欺诈心理。二是行为人的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工业产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

5、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发起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其次,行为人具有欺诈行为。这是成立虚假出资的必要条件,也是虚假出资的虚假之所在。正是由于行为人采取了欺诈手段,刁一使得人们以为行为人己经出资2.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行为区分如果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在其他发起人、股东按照所认缴金额足额交付后,瞒着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其他发起人或者股东对此并不知情,因而造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后果的,如果该发起人或者股东虚假出资达到数

6、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该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构成虚假出资:而其他不知情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既不构成虚假出资,也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如果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毫无实有资本或者只有部分实有资本,为骗取公司登记而与其他发起人、股东共谋,虚报注册资本的,则参与共谋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共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如果该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的虚假出资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其同时构成虚假出资。3.抽逃出资的行为认定。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从公司内转移出自己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同出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

7、款的出资后,尚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同其股本。相对于虚假出资而言,抽逃出资是较为容易把握的。总体上来看,只要行为人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抽逃出来,即该笔出资不为公司控制或所有,就可认定行为人构成抽逃出资。从司法实践来看,抽逃出资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他人借款或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出资,待公司成立后又抽同这些资金二是行为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为减少出资风险又抽回己投入的资金三、瑕疵出资的成因分析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较原公司法作了很大的变动,新公司法规

8、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而且可以分批缴纳从新公司法的规定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难度己经大大的降低了。欲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设立公司完全可以不虚假出资,如果资金不足可以申请合适的注册资本。但为什么还是会有出资瑕疵的情况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注册资本的大小反映了公司的经济实力与企业信誉:其二,诈骗行为,设立空壳公司利用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工具来骗取钱财:其三,错误的评价信用标准。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注册资本大的公司其偿债能力一定就强,从而愿意与之交易:其四,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当,给虚假出资者留有余地:其五,我国公司法对虚假注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

9、资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具体,不严厉,存在法律漏洞;其六,对出资瑕疵的出资者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四、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及制度缺陷作为规范公司织织、行为、责任的最基本的法律,我国公司法对虚假注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的行政责任规定的较多而且细致而对其民事责任规定的较少而且比较原则这对公司、债权人和完成出资义务的诚实股东的权益保护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完善对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虚假注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民事责任体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办单位未缴纳注册资本或者缴纳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或不符合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设立无效,应撤销企业法人登记,自

10、始否定其独立人格,被开办企业的民事责任由开办单位承担。倘若被开办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虽未缴足,但己达到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并符合其他法人条件的,承认其法人人格,不过开办单位应当在未缴足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被开办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换言之,这些规定,将虚假注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达没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区别对待,有条件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制度的缺陷。五、制度设计重构1.制度设计重构的原则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保护投资人的积极性,降低开办公司企业门槛,刺激投资热情,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诚信股东合法利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信力,保障经济健康发展2.

11、立法修改。具体而言,就是修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有关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有关规定,使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具体修改的法律条文。在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十条股东禁比行为中,增加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报注册资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致使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修法的依据首先,关丁发起人因注册资金瑕疵而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问题,笔者认为,发起人为了成立公司所达成的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民事合伙合同,因而发起人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设立中的公司与设立后的公司其实是一体的,公司合

12、法成立后,由于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债务归公司承担,发起人没有责任但当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或违法成立(注册资金瑕疵)时,对于因设立活动以及公司活动所产生的债务适用合伙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己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和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理由是:股东之间合股设立公司,各股东之间就出资实际上产生一种保证法律关系,如果某一股东未能足额出资,那么其他股东就负有连带出资的保证责任。这一点由公司法第 28 条可以得到体现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

13、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既然股东之间就出资存在保证责任,则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股东亦负有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实质上也是一种保证责任,一种法定的保证责任第三,公司设立时存在注册资金瑕疵的,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应是第三人侵害债权。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的相对性是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只有合同当事人刁一享有合同权利,也只有合同当事人刁一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这一原则己经逐渐被突破,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就是典型的例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法,后来扩张适用于侵害所有类型合

14、同的行为上。大陆法系由于一贯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往往认为第三人不承担侵害合同债权的赔偿责任,但现在都改变了看法如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虽然在理论上仍有不同见解,但在实务中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均持肯定态度 在我国,普遍认为,债权应被视为与物权、人格权等其它民事权利一样,属于法律保护之列,具有不可侵性。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都负有尊重债权的义务。第三人一旦为不法侵害,其与债权人之间便形成了事实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第三人应负侵权责任依据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原理,股东瑕疵出资而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第三人间接侵害债权中的实体侵害,即侵害债务人财产致其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责任体分

15、析(1)注册资金瑕疵的行为性质虚假出资的行为性质。虚假出资行为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股东应该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完成出资义务,而股东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使自己实际没有完成出资义务,此行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是对其他发起人的违约行为,在公司设立成立后是对公司的违约行为抽逃出资的行为性质。抽逃出资行为是在公司设立以后所为的行为此时公司己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对其出资财产失去了所有权,公司和股东相对独立,只有公司刁一有权对公司的财产使用和处分,在公司正常的运营过程中其他人都不得非法侵犯公司财产。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2)注册资金瑕疵的责任性质虚假出资的责任性质既然虚

16、假出资是对其他发起人和公司的违约行为,当然,虚假出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抽逃出资的责任性质。既然抽逃出资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所以抽逃出资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区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意义在于: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承担违约的主体是单的:而侵权行为存在着共同侵权的问题,其承担责任主体具有复合性。二是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三是归责原则也不同(3)归责原则。虚假出资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实际出资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抽逃出资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于是侵权责任而且是公司法严禁的情形,应该采取侵权责任的特殊归则原则,即严格归责原则,只要存在抽逃出资,即要承担侵权责任(4)请求权与请求权主体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瑕疵出资责任者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的主体,因为虚假出资一般是所有股东共同预谋的,而抽逃出资一般只有个别股东且在董事的协助下完成的。公司成立后董事一般由股东担任,如果希望公司去追偿不太可能实现这就有必要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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