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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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论文题目: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及其完善论文内容:一、 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二、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三、 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四、 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有 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 年, 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 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简要论述。关键词:行政赔偿、

2、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外文摘要The 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that the nation compensated the system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is compensated system at the beginning constitution by 1954 and is established ,and the currently in effect constitution is stipulated o

3、nce more ,“administration procedural law ”to some extent development in 1989 .Issuing the of “Nation compensates the more perfect of system .The administration is compensated system and is established and puts into effect and will underst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in more effective

4、ly guarantee citizen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on the very big proceduce ,and promote state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administrations authority of office .This text ,article ,etc.is drawn up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concerned concerned of the reparations work and is bri

5、efly discussed .Keywords: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Please the reparations is asked somebody for help , Compensate the duty mechanism ,administration main body ,Administration illegal activities .目录前言一 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二)行政赔偿的概念制度的确立及意义二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一)归责原则(二)构成要件三 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一)行

6、政赔偿的当事人(二)行政赔偿的范围及方式(三)行政赔偿程序四 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关于与职务相关行为的界定(二)关于受害人民事求偿和国家赔偿求偿权的竞合问题(三)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四)关于赔偿的具体计算参考文献前言1995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二是承担赔偿

7、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两者指国家对那些行为予以赔偿,那些行为可以免于赔偿或不予赔偿。后者则指国家对哪些损害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否赔偿。一 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的意义行政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早在上世纪后期就确立了,有的国家迟至现在才创立,少数国家目前尚未建立。考察和总结一些较早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四方国家,一般认为,行政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与肯定阶段,我国 1954 年宪法第 97 条确认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据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为我过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

8、提供了宪法依据。以后,1986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 、1987 年民法通则 ,1989行政诉讼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1994 年 5 月 12 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全面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第一, 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和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行

9、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 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在十四大提出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整主要靠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对于政府大量的经济管理行为中发生的对各种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赔偿制度来调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法律保障,侵害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被侵害的利益得不到救济,建立公平、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第三, 确立行政赔偿制度,对于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反腐倡廉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奏效。行政赔偿制度通过确立国家

10、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赔偿责任,特别是通过国家对违法工作人员保留追偿权的规定,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纠正不正之风和克服官僚主义。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首先,由国家予以赔偿,这也有助于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胆处理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公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最后,确立行政赔偿制度,还有助于消除社会不按定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解决,就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留下许多隐患,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威信,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与工作。(二)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为

11、,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它具有下列特征:第一, 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而引起。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的。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第二, 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而引起。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

12、构成行政赔偿。第三, 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第四, 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首先,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够够协亨行政赔偿;如果没有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利用相对人的违法先免税,就不能够成行政赔偿;如果剥夺的是相对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其次,行政侵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违

13、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不举行听证但未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或者该行为行政赔偿。最后,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行政主体由国家设立,其职能属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正如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政职权一样,行政主体也是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代表即赔偿义务人。二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一)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

14、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1994 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1. 过错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是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呢个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里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为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还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2. 无过错原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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