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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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名称:伍斯特诉佐治亚州(WORCESTER v. THE STATE OF GEOGIA ), 31 U.S.515, 1832 WL 3389(U.S.Ga)案件时间:1832 年案件背景:非印第安人伍斯特未经其所在的佐治亚州允许,进入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保留区,被州法院判定有罪并处以四年重劳动监禁。原告向最高法院起诉,认为他被定罪的依据佐治亚州法违宪。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原告:西蒙A伍斯特被告:佐治亚州判决法官: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结果:原告胜诉,佐治亚州判决伍斯特在佐治亚州监狱服重劳动监禁的判决违宪,应被驳回并废止。争论焦点:佐治亚州是否有权对切罗基印第安人保护区进行管理。法官推

2、理:1 切罗基部族等印第安部族是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在领土范围内有排他性的自治权:(1)在殖民时期,欧洲国家为了减少相互竞争确立了协调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影响印第安人的权力与权利;(2)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与切罗基部族之间所签订的条约中的部分措辞并不能被理解为切罗基部族放弃了其自治权;(3)宪法颁布后美国与切罗基部族签订的条约明确认识的了切罗基部族的自治权;(4)美国与印第安部族反复签署条约的实际状况说明美国承认其自治权。2 切罗基部族是一个有自己领土的独同体,并有详细勘定的边境线,与切罗基部族的交往权力在于国会,因此佐治亚州强制干涉合众国与切罗基之间关系的法律违宪;3 依据违宪的法律进行的判

3、决也是违宪的,应该被驳回并废止。案件名称: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Johnson v. MIntosh ),(21 U.S. 543)案件时间:1818 年案件背景:1773 年和 1775 年一批投资者违反 1763 年英国国王公告和 1779 年弗吉尼亚议会关于不允许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的规定从弗吉尼亚州印第安人手中购买了土地。1818 年合众国将这些土地出让给威廉迈金托什,结果这些购买土地者对迈金托什提出公诉,并上诉至最高法院。原告:1773 年和 1775 年购买土地的投资者被告:威廉迈金托什判决法官: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结果:原告败诉,威廉迈金托什获得土地争论焦点:合众国法律是否承认印

4、第安人有将土地出卖的产权法官推理:(1)酋长们有权转让土地;这些部落正当地占有它们所出售的土地;(2)土地产权依赖于所在国家的法律;需要审查自然法和审判所要援引的规则(3)欧洲列强确立的发现赋予产权的原则;这些原则将原住民排除,原住民虽仍拥有这些土地,但他们不能随心所欲的处置他们的土地,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归欧洲国家所有(4)这些原则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英国也一样(5)合众国各州继承了英国的政府管理权利和对土地的权利,合众国对边界内所有的土地拥有产权,但承认印第安人的占有权(6)英国国王公告严格禁止对保留地的购买、殖民或占领;弗吉尼亚州法案规定为私人目的无权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7)领土转让给了合

5、众国政府,同时以为着土地产权的转移(8)不同的人和政府之间不能同时对同一块土地拥有绝对的产权,合众国政府对土地拥有绝对的产群,这一点从未受到质疑(9)无论合众国从英国手中继承过来的这种产权是英国以何种方式取得的,总之合众国继承了这一产权,最高法院就不能反对合众国政府拥有这一产权(10)印第安人好斗的性格使一般的调整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关系的法律不能适用;寻求某种新的不同的规则不可避免但面临大的困难(11)无论一种原则如何违背自然权利,只要在开始时就宣称它,然后维护它,并且根据这个原则建立了一个国家并且国家的绝大多数财产权来源于此,那么这个原则就成为法律并不可质疑。对印第安人来说正是这样。(12

6、)本案中原本是印第安人占有的土地现在属于合众国拥有最终产权,印第安人并不拥有土地的终极支配权,即印第安人并不拥有这些土地的产权,原告与印第安人之间的交易不合法,原告败诉。案件名称:切罗基部族诉乔治亚州(The Cherokee Nation v. The State of Georgia) (30 U.S. 1, 5 Pet. 1, 8 L. Ed. 25)案件时间:1831 年案件背景:根据与美国政府的条约,印第安人切罗基部拥有位于乔治亚州的一些土地。1790 年到 1830 年乔治亚州人口暴增;1820 年以后在切罗基部地区发现黄金,造成白人与印第安人关系紧张。切罗基部族宣布建立立宪政府,

7、乔治亚州通过立法取消切罗基部族的印第安法律,并分割其土地。切罗基部族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禁止乔治亚州官员在切罗基领地执行州法。原告:切罗基部族被告:乔治亚州判决法官:马歇尔首席大法官、约翰逊大法官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控诉争论焦点:切罗基是否是一个国家判案推理:1 马歇尔大法官的推理:(1)根据宪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拥有对被告乔治亚州的案件有审判的权力(2)切罗基不是一个国家:印第安人的领地被确认为美国的一部分;印第安人处于美国监护之下;宪法第三条第八款将印第安人与外来民族有所区分(3)切罗基部族不是一个宪法意义上的外国,不能在美国法院进行诉讼(4)司法管辖权无权控制州立法机关并制止其使用暴力(5)最

8、高法院不能主张切罗基部族的上述权利,也不能救济对上述权利的侵犯(6)驳回要求禁令的动议2 约翰逊大法官的推理:(1)两个基本问题:原告是否是宪法意义上的外国;本案是否属于司法认定(2)对于第一个问题,切罗基是否是一个国家?切罗基是否是外国?发现原则:发现赋予了支配被发现的国土的权利霍普韦尔条约是主权者与征服者的语言,而不是平等者之间的对话:条约中,切罗基部族不是国家的身份,并将立法行政司法的所有权力让渡给合众国首先,没有人承认切罗基部族是一个国家其次,切罗基部族没有获得国家的身份,英国王室将他们从主权民族中抹去了第三,切罗基部族没有作为国家的属性:国际法、日常用语、宪法意义上都没有(3)从个人

9、角度,案件具有政治性质,不适合司法机关作出认定(4)如果原告不是一个外国,他们就不能在最高法院起诉;如果原告是一个外国,那么合众国不能将司法管辖权延伸到他们的国土(5)因此应该驳回要求禁令的动议3 鲍德温大法官的推理:(1)本案没有原告;如果最高法院受理本案,就将面临无穷无尽的这类案件;(2)根据宪法的各种条文,印第安部族只是一个部族,不是外来民族或外国;(3)印第安人占有的土地的终极的绝对的产权属于政府,美国人民和联盟的主权权利是不可诉的(4)因此支持驳回要求禁令的动议4 汤姆逊大法官的异议(1)法院可能在权力范围内对案件中涉及的被侵犯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救济;但最高法院以不能受理的理由驳回

10、原告,没有涉及案件的实质(2)三个问题:印第安切罗基部是否是本案诉讼的合格当事人;起诉状是否提供了使最高法院给予救济的充分案由;禁令是否是合适和适当的救济(3)万民法的角度将,切罗基部族形成了自己的国家司法上认为的外国在于它是处在不同的管辖范围或政府之下,与领土方位无关大量条约承认切罗基部族是一个独立的民族,承认切罗基部族对于其掌握的领土的管辖权,这构成了一个外来民族或外国因此,印第安切罗基部族是本案诉讼的合格当事人(4)本案被控诉的对象是是针对原告的财产权的侵犯和威胁根据各种条约的规定,对切罗基部族对土地和猎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的财产权的侵犯会受到制裁(5)要求颁发的禁令是可以并且应该签发的适

11、当令状(6)因此最高法院应该在权力范围内对被侵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救济案件名称:道恩斯诉比德维尔案件时间:1900 年案件背景:1900 年 11 月,道恩斯从波多黎各岛将一批橘子运入纽约港,纽约港收税员对这批橘子征收关税。道恩斯于纽约南部巡回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返还其缴纳的关税。巡回法官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向最高法院提出裁决请求。原告:道恩斯被告:纽约港收税员判决法官:布朗大法官判决结果:维持巡回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申诉争论焦点:纽约港是否可以对波多黎各岛的货物征收关税法官推理:1 巡回法院的管辖权不应被排除2 如果波多黎各是合众国领土的一部分,那么富瑞克法案对波多黎各产品征收关税的规定就是

12、违宪的3 问题:宪法中税收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新领土判例:路易斯安那州等:为各州制定的条款并不适用与领地判例:Scott 案4 历史上形成的事实:有的领地可能处于合众国的管辖范围,但不是合众国的一部分5 国会对领地的权力理应受到限制,并保护领地本应受到尊重的权利6 波多黎各岛民的生活现状:国会在此征税会损害波多黎各与合众国的友谊7 因此,波多黎各岛是合众国的附属地但不是合众国的一部分,不在宪法税收条款的保护范围,对从波多黎各进入纽约港的货物征税合宪,驳回原告控诉,维持巡回法院判决结果案件名称:吉本斯诉奥登(Gibbons v. Ogden)案件时间:1818 年案件背景:纽约州授权莱温斯顿与弗尔

13、顿在该州水域的汽船运输专营权;授予奥登在新泽西与纽约州之间经营渡船。吉本斯得到联邦颁发的许可证进入纽约水域,侵害了上述专营权与经营权。莱温斯顿、弗尔顿与奥登从州法院获得禁令禁止吉本斯的航线,吉本斯认为纽约州赋予莱温斯顿等人的权利不合宪,提出上诉上诉人:吉本斯被上诉人:莱温斯顿审判法官:马歇尔判决结果:吉本斯胜诉案件推理:1、解释规则1 宪法明确列举了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据说应该对这些权力加以严格解释2 宪法中没有对解释规则的规定;对权力行使手段的限制不等于对权力的限制3 先生们的“严格解释”:争取对宪法的狭义解释:否定政府权力:政府无法实现它宣布要实现的目标:法庭不认为这种解释适当4 法庭认为

14、宪法的创建者们是在自然含义上使用文字:运用最直接、最恰当的文字表达他们的想法5 消除怀疑的解释规则:授予权力所要实现的目标应当对宪法的解释产生重大影响:依据宪法语言解释这种权力2、商业规制1 宪法语言:国会有权规制与外国、各州之间、和同印第安部落进行的商业活动(To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 , an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nd with the Indian Tribes)2 对“商业” (Commerce)的理解(1)被上诉方律师:商业限定为交易(traffic)或商品交换,不承认包括航运(2)法庭:商业

15、不仅是交易,还是相互交往(intercourse) ,包括航运,描述商业往来的各个方面如果商业不包含航运,合众国无权规制航运:这与实际状况冲突:宪法中的商业包含了航运;商业这个词是一个整体单元,每一种生意都包括在其中3 对“各州之间”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的理解(1)各州之间的商业活动不能仅止于各州边界而是可以深入内部,并不延伸至各州完全内部的商业活动:关涉多于一州的商业活动;完全属于州内部的商业活动被认为保留给了各州自身(2)在规制与外国商业的活动中,国会权力不止于各州边界线:国会有权规制的对象存在于各州之中,国会的此项权力就可在该州之中适用;州际商业必然是与

16、各州开展商业4 国会的权力是什么:(1)规制权:制定规制商业的规则:完整的权力,不受宪法之外的限制(2)在各自辖区内部,州是否具有这种规制权力1)支持者:州的商业规制权最早作为州主权由州享有并保有至现在;州的商业规制权不会与宪法授予国会的商业规制权冲突:源于联邦政府的行政和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这个肯定性授权不是排他的,因此州仍然享有这种规制权2)上诉人:对特定对象进行规制的全部权力(full power)意味着是完整的权力(whole power) ,规制商业作为完整地授权,不允许任何另一方享有该权力的任何部分3)商业规制权与征税权:有人认为二者相似,宪法用一般的语言授予国会征税权,但州行使征税权并不是对国会的干预,这种主张可以适用于商业规制权。法庭认为:二者措辞与性质上没有相似之处:征税权能够保留在州政府并且在同一时间由不同的权威行使,这是为了不同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力。任何政府行使征税权,都不是行使其他政府的权力对外国商业和州际商业的调控权是宪法授权国会完成的(3)国会在规制对外国和各州之间的商业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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