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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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讲座目标,幼儿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一)幼儿园伤害事故现象与本质(二)幼儿园伤害事故的预防策略(三)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四)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案例辨析,讲座内容,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幼儿园伤害事故是在幼儿园内发生的涉及人身伤害甚至造成生命死亡的突发性事件。,幼童幼儿园“噎死”,教师为避责埋尸称孩子走失女童幼儿园下体受伤,家长不要赔偿求真相一歹徒闯入幼儿园 连砍28幼童后引爆炸药 疯汉闯幼儿园连砍19人 女老师斗歹徒受伤,幼儿园伤害源分析,自己的不慎园外的侵害(人或物)伙伴的伤害老师的伤害,2001年6月5日,南昌某幼儿园发生火灾,造成13名幼儿死亡; 20

2、04年8月4日,北京某幼儿园门卫挥刀连砍15名幼儿和3名教师近几年来,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食物中毒、设施不良、外来侵害等原因造成的幼儿伤亡事故不断增多,给儿童幼小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幼儿园伤害事故现象扫描,2010年8月,湖北宜宾城区阳光贝贝双语幼稚园生活老师周雪兰竟然针刺幼儿。 芳芳说:“周老师批评我,用针在我的肩上刺,我就哭了。”家人问:“老师为什么刺你?”芳芳说:“周老师说我上课讲了话,就批评我,就用针来刺我。” 2010年岁末,江苏省兴化市板桥幼儿园,一位易姓老师令人震惊地用滚烫的烙铁烙七个孩子的脸,并威胁恐吓孩子不要讲出实情。,2010年6月,因为催交空调费,沧州泊头市洼里

3、王镇一所私立学校小天使幼儿园的一名女老师针扎、棍打十几个孩子。 2009年10月,云南建水西湖幼儿园孙琪琪为让入托的学龄前儿童服从管教,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反复多次对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60余人的身体进行针刺,而全园孩子也不过140人,孙所带班级仅仅37人。孙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狱三年。,2009年 7月,浙江镇海一所幼儿园的老师刘小玲清点小班小朋友,小晨不在其中。刘小玲拿了根30多厘米长的教鞭教训小晨,后又发现小晨将电视机旁的书翻得乱七八糟,又用塑料棒在小晨的头上打了几下。可小晨爬上了离地面60厘米的窗台,双脚踩在窗台上,面朝窗外玩耍。刘小玲用塑料棒从身后向小晨头部敲打了几下。 被

4、老师打了以后,站在窗台上的小晨想离开。在转身过程中,他的背心被窗户铁栅栏挂住,双脚踩空,被悬空挂在窗户上,并且因窒息导致嘴唇发紫。小晨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刘小玲因故意伤害致死被刑事拘留,家属提出赔偿100万元,双方未达成一致。镇海区教育局责成天天幼儿园停业整顿。,幼儿园伤害事故,有关数据显示,每年我国有1.6万名中小幼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44人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和其他安全事故。排除那些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外,约有80%的非正常死亡是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得以避免的。,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本质,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本质是由于恶意或渎职,对幼小生命的摧残与剥夺

5、,是对人类未来的扼杀与剥夺。,二、幼儿园伤害事故的预防策略,南京大学法学院对2007年上半年幼儿园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的统计,(1)因外来的侵害造成幼儿被冒领接走、绑架、伤害等共10起,占事故总数 29.4 %,列第一位;(2)幼儿自身原因所致走失、游戏、顽皮打闹等造成的事故共8起,占事故总数23.5 %,列第二位;(3)因教工恶意行为和过失行为造成的绑架、砍伤、火灾、食物中毒、烫伤等7起,占事故总数 20.6 %,列第三位; (4)因设施不良造成5起,占事故总数14.7%,列第四位;(5)家长原因造成3起,占事故总数 8.8%,列第五位;(6)园组织外出活动1起,占事故总数 2.9 %,列最后

6、位。,2、造成幼儿园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统计,(1)与幼儿园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有关的事故27起,占事故总数的79.4%,列第一位;(2)与教工责任心差有关的事故有16起,占事故总数的47% ,列第二位;(3)与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缺乏有关的有6起,占事故总数的17.6%,列第三位。,幼儿园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1、幼儿教师的责任、能力不足2、幼儿园人员、财务投入不够3、社会风气、文化的畸形发展,预防幼儿园伤害事故的策略,1、强化教师的责任意识和教育水平,把好准入关,依法明确教师的义务与权利 2、加大幼儿园的安全投入, 解决“师幼比例”不当,为孩子营造安全的环境 3、整个社会形成珍视生命、珍

7、视人权的氛围,三、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构成。,幼儿园法律问题的主体,幼儿园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具体说,就是谁有过错,谁 承担责任,同时适当考虑公平。,认定过错的条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能对该损害承担责任;4、行为人

8、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策略,生命健康大于一切(优先救治原则)解决途径:协商-调解 仲裁诉讼,目前我国对幼儿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已形成一整套相对完整的体系,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以我国政府参与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等国际公约为指导,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基本法律、法规和各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

9、这些法律、法规都对我国幼儿权利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一)儿童权利和幼儿园的义务,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就儿童权利公约中的上述一系列承诺达成了一致意见,自此已有19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是有史以来得到最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条约。“儿童”的定义: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1.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

10、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二)民法等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分析,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 园、幼儿家长,

11、抑或是其他人?,案例,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 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 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1

12、.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2.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3.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1)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13、没有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是,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萌萌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萌萌的监护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14、2)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 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 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 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幼儿和幼儿园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

15、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3)幼儿园应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 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 “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

16、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 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指出“学生伤害事故的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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