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纪委认真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心得体会5800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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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市纪委认真学习贯彻准则 条例心得体会5800 字范文2015 年 10 月 18 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以下简称准则 )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并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按照中央和中央纪委的要求,本市高度重视,市委和市纪委专门下发通知,迅速部署两部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为了帮助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把握准则和条例 ,本报特邀请市纪委两部党内法规宣讲组谈谈对准则、 条例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在贯彻落实中学习参考。一、两部党内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

2、设,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的重要任务。党中央把修订准则和条例列为 2015 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原廉政准则是在 1997 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 年 1 月颁布实施,对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原条例是在 1997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 年 12 月颁布实施。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不少条

3、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总之,与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党规党纪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 ,原廉政准则和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难以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基于以上情况,亟需对廉政准则和原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以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党中央高度重视两项法规修订工作。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就修订条例作出了明确指示。根据中央部署,中央纪委自 2014 年下半年着手研

4、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多次审议修订稿。王岐山同志 10 余次召开专题会,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明确修订的方向、原则、路径、目标等重大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部分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经党中央批准,2015 年9 月,中央办公厅分别征求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 、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对两项法规修订的意见。中央纪委对广泛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形成了修订送审稿。10 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审议通过两项法规修订送审稿。10 月 18日,中

5、共中央正式印发两项法规。可以说,两项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二、树立“高标准” ,划出“底线” ,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修订后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集中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一是坚持根本宗旨,在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二是紧扣“廉洁自律” ,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在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 “廉与腐” “俭与奢” “苦与乐”的关系

6、提出“四条规范” 。三是坚持正面倡导,将原廉政准则的“8 个禁止” “52 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 。四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五是突出“关键少数” ,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廉洁从政” ,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比普通党员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六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与原廉政准则共 4 部分、18 条、3600 余字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共 8 条、281 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 3 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

7、括为“四个必须” “八条规范”。修订后的准则 ,树立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再来看条例 。原条例共 3 编、15 章、178 条、24000 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 3 编、11 章、133 条、17000 余字,分为“总则” “分则”和“附则”等 3 部分。其中,新增、删除、修改条文的比例高达近 90%。对照条例修订前后的内容变化,不难发现,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后的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

8、律等“六大纪律” ,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其中,既做“减法” ,删除70 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从而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又做“加法” ,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总起来说,修订后的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了对依规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三、把握“尺子” ,心

9、中明“戒”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修订后的条例作为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 ,在学习理解上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关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新条例第六章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就是主要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特别是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问题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作出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

10、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 , “会上不说、会后乱说” , “台上不说、台下乱说” ,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思想,有的造成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条

11、例第 46 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对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原条例中关于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类违纪行为中第一百六十四条中有规定,但根据原条例只有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况下才予以党纪处理,换句话说,单单搞封建迷信,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不构成违纪。这与我们党对党员的政治要求是不相符的。新条例在这方面的变化是,将迷信活动放在了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第五十八条,即将党员组织、参加迷信活动列入违反政治纪律应受处分的负面清单,这与党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的要求是一致的。第二,关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12、新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2010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明确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于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等,根据情节轻重,给

13、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但由于原条例对违反该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没有对应的党纪处分条款,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新条例增加了第六十七条,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行为提出了清晰的处分依据,为开展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干部监督、纪律审查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纪律保障。对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问题,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三点: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 ,

14、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违反了2002 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 “校友会” “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三是这里强调不得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第三,关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廉洁纪律一直是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这次的条例修改,廉洁纪律这块调整幅度最大,新增内容最多,其中原廉政准则规定的“8 个禁止”和“52 个不准”基本纳入这部份。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的问题增加到

15、“廉洁自律”一章中,约束力、操作性明显增强。一是增加了第八十七条,对关于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作出了处分规定。二是增加了第九十七条,对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作出了处分规定。三是增加了第九十九条,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作出了处分规定。四是增加了第一百零一条,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作出了处分规定。五是增加了第一百零二条,对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作出了处分规定。六是拆分原条例第七十八条,形成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对构成公款旅游、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违纪的具体情形通过列举的方式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适用起来更具操作性

16、。七是增加了第九十六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以及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作出了处分规定。对上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除被新条例纳入“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类违纪行为外,与原条例不同的是,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明确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新条例吸收原廉政准则的相关条款精神,增加了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包括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此外,新条例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一是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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