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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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凌农村商业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杨凌农村商业银行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 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印发) ,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 法。第二条 杨凌农村商业银行公文是我行依法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 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金融规章及发布金融政策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 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 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2、 行政办公室办公厅主管杨凌农村商业银行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杨凌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营业部、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行政办公室设立文秘岗位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六条 各支行、营业部、各部门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七条 杨凌农村商业银行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公布金融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向系统内被审计单位作出内审结论、处理决定并提出要求,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

3、事项。(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构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平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宜。(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八条 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公文类别:(一)党委、纪委发文。1.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发文。发文

4、字号为:银党、银党任。银党:适用于向中共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说明情况;向中央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向分行、营业管理部党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发布人民银行党委的重要政策、决定、贯彻意见、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印发人民银行党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文种主要有:请示、报告、通报、决定、意见、通知等。银党任:适用于办理党内人事任免事项。文种为通知。2.中共中国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发文字号为:人纪发、人 纪函。其中,人纪发适用于向中央纪委请示、报告工作,说明情况;向分行、营业管理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纪委部署工作以及印发人民银行纪委负责同志重要讲话。(二)行发文。行发文是以人民银行名义制发的公文,包括:中国人民银

5、行令、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以及银发、银函、银任、银内审结等发文字号的发文。1.中国人民银行令。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3.银发: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向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布置工作、提出监管要求,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印发行领导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工作事项。文种主要有:请示、报告、决定、通知、通报、意 见 等。4.银函:适用于办理对重要请示事项的批复;与不相隶属的平级机构商洽工作,征询、回复意见,沟通情况;答复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等工作事项。文种主要有:函、批复、意见等。5.银任:适用于办理行政人事任免事项。文种为通知。6.银内审结: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内审结论、处理决定并提

6、出要求的工作事项。文种为决定。(三)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发文。1.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发文字号为:银党办。2.中共中国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发文字号为:人纪办发。(四)办公厅发文。办公厅发文是以人民银行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办公厅发文是行发文的补充形式。1.银办发:适用于部署一般性工作事项或有关开展专项检查、上报有关资料等事务性工作事项,印发内部管理办法、规定,转发不相隶属的同级机关的文件,特殊情况下确需印发或批转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文件,印发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履行职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通知等。文种主要有:报告、通知、通报

7、、意见等。2.银办函:适用于批复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向总行的一般事务性请示事项,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各金融机构等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等, 办理就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规章以及发布的金融政策、业务、行政事项等咨询的回复等。文种主要有:函、批复、意见等。(五)司局、党委部门发文。适用于布置仅限于本司局(部门)业务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事项,如专项调查、上报数据、布置具体工作等;印发仅要求直属企事业单位、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口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专业会议、培训班的通知;批复直属企事业单位、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口处室向本司局(部门)报

8、送仅属于本司局(部门)业务职责范围内处理事项的请示;印发司局(部门)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印发专业会议纪要、司局(部门)领导在专业会议上的讲话;向相关部门内设机构提供有关材料,联系和商洽有关工作等。司局(部门)发文原则上只编一个发文字号,因情况特殊,确需编两个以上发文字号时,应向办公厅说明情况。(六)总行机关的其他发文。1.中国人民银行保密委员会、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发文字号为:银密。2.中国人民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发文。发文字号为:银工委、银工女、银工审。3.共青团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发文。发文字号为:银团发、银青发。4.中国人民银行

9、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文。发文字号为:银文明委。5.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发文。发文字号为:银职评。(七 )行政格式文书。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工作事项应使用行政格式文书。人民银行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工作中使用行政格式文书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八)便函。便函作为特定格式(信函格式) 的公文,主要用于印发各类会议及培训班的通知;来文单位以便函形式商洽工作,需以便函答复的事项;行领导批示用便函办理的特殊事项等。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九条 人民

10、银行公文的格式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信息公开选项、抄送单位、内部发送单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要素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 、“机密” 、“秘密”和保密期限。起草单位应根据人民银行及相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中国人民银行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一律不标注密级或“公布前机密” 等字样。(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11、。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 特急” 或“加急”, 电报应当分别标注“ 特提”、“特急” 、“加急 ”、“平急 ”。公文紧急程度的确定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办公厅(室)确认。起草单位应合理标注公文的紧急程度,以免人为造成受文单位公文处理的压力。中国人民银行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一律不标注紧急程度。(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

12、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九)阅知范围。公文的阅知范围包括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和内部发送单位。1.主送单位是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2.抄送单位是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 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3.公文有两个以上的主送单位或抄送单位时,主送单位或抄送单位应按级别高低或与公文内容联系的紧密程度等顺序排列。4.内部发送单位是发文机关内部需要执行或了解公文内容的单位,包括起草单位、会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等。5.中国人民银行

13、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是公示性公文,无须标注主、抄送单位,但应明确分送范围。6.纪要无主送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送单位。(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 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随公文正文发出的,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材料。(十六)信息公开选项。对主动公开的公文,

14、应当明确标注为“主动公开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文格式执行。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

15、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 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四)请求上级机关批转、转发公文的请示件,应当随文附上代上级机关拟写的批转或转发公文的文稿。(五)涉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两个以上内设机构职责范围或涉及总行两个以上司局(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事项的请示件,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行文请示总行,不得直接主送总行相关司局、部门(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不得

16、抄送下级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名义向总行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行文,仅限于总行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确需就具体事务性、操作性事项请示或咨询总行相关司局(部门)的,可以分支机构内设机构的名义向总行对口司局(部门)行文。(六)需要上级机关紧急回复的公文,应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上报,并给上级机关留出研究、决策和公文运转的时间。(七)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八)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向下级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总行。转发总行文件,如未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原则上不需要抄送总行。(二)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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