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媒对司法影响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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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传媒对司法影响的评价公众对媒体的接近权理论是美国学者 J.A.巴隆在接近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中首先提出的。参见张春朗、周怡受众参与的深入与媒体活动的勃兴 ,载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 6 期。作者简介毛宇健,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64。在当今不断倡导和追求司法独立和传媒自由的社会条件下,以社会纠纷解决为己任的司法和以开放的姿态进入权力生态系统的“第四权力”网络传媒之间正在开创一个案例的时代。案例成为了司法和网络传媒相互评价的纽带。鉴于互联网传媒本身区别于传统传媒的诸多特点,网络传媒对司法的影响也有独特之处。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开放性、自主性、创造性都在一定程度

2、上为现代司法功能的全面释放提供了条件。但众所周知,就交流的技术属性讲,网络的种种特性又是一柄双刃剑,其对司法的影响同样会带来正反两面的双重效应。一、网络传媒对司法的积极作用(一)司法宣传的受众范围更宽作为一种传播技术和手段,互联网提供了一个面向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的交互平台。在网络的世界里,信息的传递所受到的各种限制已降到了最低。对于网络信息的受众而言,他们逐步完成了从纯粹被动向积极主动的转变。当今的司法正在全方位地利用互联网提供的这一优势,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司法宣传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手段更加便利,受众的平等意识不断强化,接受司法宣传的群体不断拓展,应该说这是网络传媒带给司法的显著影响之一。从

3、司法宣传的信息流动看,互联网时代的宣传对象更具有主动接近和主动参与司法宣传的需要和能力。网络的出现使人类迎来了一个自主媒体(We Media)和民主媒体的时代,人人都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宣传的发动者。在这种条件下,公众表现出接近媒体的兴趣,司法宣传变单向为双向,公众对媒体的接近权也得以实现。除此之外,自媒体的形式也使广大网民在司法宣传的环节中从被动接受向着主动传播的角色转变。网民可以借助网络媒介选择司法信息的内容,参与宣传主题的讨论,甚至可以以自己的理解对司法信息进行裁剪并传播,这实际上形成了主动宣传的良好局面。因此说,在互联网的时代,正如传播学者丹尼斯麦奎尔所指出的, “所谓被动的收听者、消

4、费者、接受者或者目标对象,这些典型的受众角色将会终止,取而代之的将是下列各种角色中的任何一个:搜寻者(seeker) 、咨询者(consultant) 、浏览者(browser ) 、反馈者(respondent) 、对话者( interlocutor) 、交谈者(conversationalist) 。 ”1这种传播模式的改变和受众角色的革新对司法宣传受众范围的扩大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二)司法信息的传递速度更快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的大众传媒相比,网络传媒在信息的传播速度上有了质的飞跃。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相互连接的具有拓扑结构的最大的一所学堂,其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各种信息可以在这个

5、学堂中迅速而高效地传递,并形成彼此互动的局面。从实际发生的诸多网络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一起局部的偶然事件,如果经过网络的传播和酝酿发酵,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强大的网络民意,最终产生具有压迫力的社会力量,从而对事件的发展走向造成实质影响。以博客为例,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的博主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据统计,目前中国有 182 亿人拥有自己的博客,在网民中的使用率为 538%。 2同时,博客的更新活跃度极高,博主们通过互联网发表评论并进行传播,司法话题已成为流行的博客论题。这足以让我们从一个侧面了解到,在网络时代,司法信息的传播和更新的速度之快。笔者认为,司法信息的传播速度与其内容也有很大的关系。一般而

6、言,那些带有刺激性、悬疑性、不确定性的新闻内容往往更容易得到迅速的传播。司法议题本身具有吸引人们关注的元素,在全民记者的前提下,司法信息经过网民的修饰和裁剪,更使其增添了几分传奇的色彩。在好奇心这一人类本能的趋势下,司法信息必然会以更迅速的方式弥漫于空气之中。(三)司法议题的设置领域更广从传播学的角度看,互联网对社会舆论的态势和走向的影响力是通过汇聚网民意见,形成社会舆论,从而发挥强大的议题设置功能从而引导舆论潮流的进路来实现的。关于议题设置的理论核心认为,媒介可以通过其报道为公众设置话题的中心和重心, “被媒体强调的事件容易吸引公众的注意,被媒体忽略的事件也容易被公众忽略” 。3而网络媒体是

7、一种“弱控制”的媒体,一部分传播权力随着网络的“写媒体”功能的发挥由少数人手中分散到广大网民受众。科恩曾说, “新闻媒介不能告诉我们该怎样想,却可以告诉我们想些什么。 ”4实际上,当司法议题的设置权掌握在了网民手中的时候,我们越来越接近“该怎样想”的程度了。一方面,网络媒体的海量信息以及强大的互动功能使得司法议题的设置范围更广泛。除了“机构性媒体”通过网络途径设置的司法议题外,网民往往会从自己掌握的司法信息、兴趣偏好、利益立场和价值评判的标准出发,通过“参与性”新闻的方式设置全新的司法议题。尽管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最终控制论坛讨论话题的仍然是媒体,而不是受众” ,5但是,从议题范围拓展的角

8、度看,作为个体的网民的自主权的发挥具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网民参与司法议题的讨论、司法议题的设置对司法活动本身具有提示和校正功能,在网络世界,无限开放的议题设置环境能让各种有关司法的信息发挥效用,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者提供“知识的补给” 。专栏作家皮茨曾言:“在一个由媒介设置公众议程并引导对话的世界中,媒介忽视的那些事情就像不存在一样。 ”6因而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互联网时代给予那些关注司法活动的人一定的话语权利是如此的重要,特别是在一些案件中,个案的当事人试图寻求另一条途径媒体,来实现正义的时候。(四)司法文化的表现方式更多互联网的发展对一国文化传承和发展正在发挥越来越重大的影响,正如耶鲁大

9、学法学教授拉斯韦尔所称,大众传播媒介有三个显著功能:监视周围环境,联系社会各部分以适应周围环境,传承社会文化。互联网作为新兴的大众传播方式也同样具备这些功能。就文化传承而言,网络不仅成为人们接受文化观念、改变文化消费方式的重要技术条件,同时也使我们的文化形式更为多样化,表现方法更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民众。因此,我们在司法工作中也要充分看到这一点,并利用好这一点。司法文化是一个内容极其广泛的概念,它既指围绕我们的司法运行、司法制度的建构以及司法改革的文化要素,也包括司法活动本身所蕴含的文化质素和理念。司法文化既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特别是在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尚不尽如人意的当下社会,

10、人们对司法的信心不足,尤其需要充分发挥文化的形象重塑功能,更好地利用网络条件坚守并开创司法文化的阵地,以推动司法的健康发展。文化内涵的释放和功能的发挥必须借助一定的表现方式,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不仅承担着文化的等量传递功能,而且通过多媒体的表现形式扩大文化内涵的增量。从表现方式看,网络媒体可以从文字、视听等多方面诠释司法文化;从表现主体看,不仅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可以借助网络的平台展示司法主体的形象,从而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文化,而且在自媒体的条件下,普通公众也可以参与司法文化的创造和传承;从文化的评价视角看,在互联网的时代,对作为国家权力的司法不再是基于意识形态的“一片讴歌” ,而更多的可能是来自网

11、民的负面评价和批判。但无论是何种角度,一定的司法行为和司法评价都会与一定的文化理念相关联,从而影响人们对司法的看法。与传统的大众传媒相比,互联网的最大优势在于提供了一种参与式的文化表现手段。对司法议题自主式的探讨本身就是对司法文化表现方式的革新,而且,诸如“欺实马” 、 “躲猫猫” 、 “周老虎”等符号化的网络文化产品,更是展现出互联网时代司法文化的开放性和多样性。在网络的世界里,对司法议题的“文化观赏”有严谨的学术探讨,有戏谑的人物重塑,有对司法现实的理解,更有对司法不公的愤慨,诚如“一千个观众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这就是受众面对多样化的司法文化传承方式中所体现出来的话语再生产能力。

12、7(五)司法公正的推动力度更强“独立、公正、中立、平等、透明、高效、文明”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公正作为评价司法的最高价值标准之一,具有终极性。网络传媒对司法公正的强化,是与司法的公开性和网络对司法的监督密切相关的。首先,开放的网络克服了司法固有的封闭性,使之更加具有平民意识,更加贴近民意、关注民生。网络传媒促使司法公开,而公开是司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在公开的司法背景下,法治不再是大家一块儿玩的现代艺术,而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的东西。 8从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感悟看,民众感受司法公正的途径主要源于司法公信力、法官通过案件处理体现的对公正的释明、民众在个案经历中的自我体会以及网

13、络等公共社会信息的传达。因而,发达的网络信息渠道为司法注入民意,从而以民意的合力推动司法公正创造了绝佳的机会。所以,在司法独立程度不高的特定阶段,另外一种特殊的结构性的力量也可以纳入我们的思考,比如网络舆论作为建构司法生态环境的参与者。其次,司法公正作为我们法律人追求的崇高目标,在当下社会必须用政治的过程来予以建构,这其中非常关键的因素,就是民意和舆论的推动。民意一定要进入司法的决策中去,否则即使不变成司法专制,也会和人民的正义感毫不相干。 9而民意也好,公意也罢,进入司法这一专业的操作领地必须有现实的途径。诚如欧洲人权法院在一则判例中所指出的, “公众有权得到信息和思想,而媒体则应当充当公众

14、的看门狗” , 10网络的最大优势在于自由表达渠道的畅通,这就确保了信息和思想的获取。一种观点认为,当下社会,司法越来越重要,网络越来越活跃,在司法和传媒的关系上,互联网提供的自由交流和评判的空间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推动力量。因为, “言论自由最重要的价值恰好是让那些为流俗或权贵所不喜甚至憎恨的言论得以自由地表达。推动制度改善的最重要的动力往往是批评而不是颂扬,这已经是古往今来多少历史经验所证明了的事实” 。 11就作为主体的法院而言,司法公正既是民意使然,也是法院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法院只有尊重民意、体察民意、善待民意、吸收民意,才能使司法活动更贴近社会和民心。在一定程度上,司法的公正

15、性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度,而提升民众的认同度,除了做好基础性司法工作外,法院还必须开拓一些前沿性阵地,充分利用好现代网络传媒,直接与公众进行更为密切、务实的接触,而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转化成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的力量。因而,如何借助网络的技术力量发挥民意的公正推动功能,也已为司法所重视。再次,网络对司法公正的推动还体现在个案处理的一些环节上。有人说,在互联网的时代,司法应当向网络学习,这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在当今中国网络业具有某种权利救济的功能,此言确实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当一种权利纠纷无法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公正的解决时,正是通过网络成为公共事件,并得益于网络舆论的压力才最终得到解决的。因此,实践

16、中,一部分当事人开始寻求司法之外的“另一种途径”来实现对“正义”的渴望,一旦司法过程的发展与其预期不符,或者在冲突中处于弱势,就会有冲动去尝试其他路径以改变不利地位。 12贺卫方教授曾言,我们该庆幸有网络的时代,假如邓玉娇案件没有网络媒体的关注,该案通常会是这样发展的:5 月 10 号事件发生,但发生的时候报纸通常不会报道,到了案件审理终结的时候,当地的报纸做了一个报道,其实全国人民都不知道这个地方发生了那么一件事,就是:“杀死邓贵大同志的邓玉娇被绑缚刑场执行死刑。5 月 10 日晚,野三关镇招商引资办公室邓贵大主任和两名工作人员一起到雄风娱乐城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雄风娱乐城有卖淫嫖娼的迹象,他们正要进行更仔细的调查时,从过道突然冲出一个疯狂的女子,向邓贵大同志的胸口连刺三刀,邓贵大同志倒在血泊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邓玉娇本身为卖淫嫖娼的妓女。凶犯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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