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精华版)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2778420 上传时间:2018-02-1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诉状(精华版)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上诉状(精华版)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上诉状(精华版)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上诉状(精华版)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上诉状(精华版)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诉状(精华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诉状(精华版)(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共 7 页民 事 上 诉 状上诉人:深圳 XX 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深圳市 XXX工贸有限公司) ,住深圳市 X 区 X 街道 X 路 X 工业区 X 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梁 XX,男,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 XX,男,汉族,1969 年 5 月 20 日出生,住址深圳市 X 区 X 街道 X 路 X 工业区 X 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任公司体系部经理,电话 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刘 XX,男,汉族,1984 年 11 月 30 日出生,住址深圳市

2、 X 区 X 街道 X 路 X 工业区 X 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任公司法务专员,电话 XXXX-XXXXXXXX。被上诉人:李 XX,男,汉族,1989 年 10 月 29 日出生,住址深圳市 X 区 X,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 X 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 3450 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诉。上诉请求:第 2 页, 共 7 页1、请求依法改判深圳市 X 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 3450 号民事判决。2、请求

3、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 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的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理由如下:首先,上诉人委托黑龙江 XXX 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涉案玉米渣产品属于单一配料食品,未按国家标准(GB7718-2011)标注产品配料表的情形,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答复,仅属于包装标签标注不规范的范畴,不视为标签内容的缺项。因配料表的目的在于表明食品的成分或配料,且单一配料的食品已经通过其包装、产品名称等形式表明了成分配料。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产品标签缺失配料表有关意

4、见的函【证据 3】及涉案产品包装袋【证据 2】为证。其次,法律上对“欺诈行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民法通则意见第 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此外,国内法学界及国第 3 页, 共 7 页际相关商事法律对“欺诈行为”概念的界定也均有论述。国内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所谓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判断,并给予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3.8 条注释将欺诈解释为:“欺诈行为是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的损失中获益的行为。”其解释亦与国内法律及法学界主流观点一致。故从

5、法理上分析,构成欺诈行为应具备两方面的要件:一为主观要件,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证实情况的主观故意;二为客观要件,即对方基于诱使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且诱使行为与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之间,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与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均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再次,从以上事实、法律规定及理论观点来看,第一,上诉人即没有虚构事实,也没用隐瞒真实情况,生产涉案产品缺少配料表的行为并不符合欺诈构成的主观要件。因为涉案玉米渣产品属于单一配料食品,完全可以通过其包装、产品名称等形式表明其成分配料。与具有多种配料的食品不同,其缺少配料表并不会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以上有上诉人提交证据材料 1-3 项

6、(见证据目录)可以证明。第二,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具有一般理性的普通人所具有的社会常识,并不会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其购买行为应视为明知涉案产品成分而为意思表示的情况,购买后第 4 页, 共 7 页又以此为由主张上诉人欺诈,理由明显不成立。既然从理性的普通人的社会常识来看,涉案产品缺少配料表并不会“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认识,所以,被上诉人的购买行为与上诉人涉案产品违反国家标准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当然也就缺少了认定上诉人构成欺诈行为的客观要件。总之,认定上诉人生产涉案玉米渣产品缺少配料表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明显不符合“欺诈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欺

7、诈行为事实的判断欠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二、原审判决部分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生产涉案玉米渣产品缺少单一配料表的情况,虽然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食品安全法并没有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在上位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对食品安全法做出具体细化规定的下位法执行,按照下位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管辖范围,上诉人应按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且上诉人已经回收了相关的产品,及时做出了整改措施。另外,上诉人生产涉案玉米渣

8、产品缺少单一配料表的行为,因不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以消费者权第 5 页, 共 7 页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为由,要求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一倍货款的判决,也就欠缺了适用该条法律的前提条件,明显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及适用部分法律均有欠妥之处,请求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纠正原审判决中的不妥之处,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深圳 XX 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附件:1、上诉状副本 1 份共 7 页。2、证据材料 3 份。第 6 页, 共 7 页相关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

9、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0、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第 7 页, 共 7 页(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 六 十 七 条 食 品 生 产 者 、 销 售 者 和 餐 饮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的 , 由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违 法 生 产 、 销 售 货 值 金

11、额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依 法 吊 销 许可 证 照 :( 一 ) 食 品 标 识 不 按 规 定 标 注 的 ;( 二 ) 销 售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不 符 合 食 品 包 装 标 识 或 者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 销 售 的 散 装 食 品 和外 卖 食 品 未 标 明 有 关 事 项 的 ;( 三 ) 委 托 生 产 食 品 的 标 识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四 ) 食 品 标 识 或 者 说 明 书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具 有 预 防 、 治 疗 疾 病 作 用 的 ;( 五 ) 非 保 健 食 品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具 有 保 健 作 用 的 。 民 法 通 则 意 见 68.一 方 当 事 人 故 意 告 知 对 方 虚 假 情 况 , 或 者 故 意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 诱 使 对 方 当 事 人 作出 错 误 意 思 表 示 的 , 可 以 认 定 为 欺 诈 行 为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