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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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6 年 10 月2说 明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本市异地商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本市异地商会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三、 【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3(异地商会名称)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上海市异地商会名称由上海市或上海、原籍地地域名 、商会三部分构成。第二条 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来自 (原籍地地域

2、名)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注册(或登记)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异地商会的目的第四条 在本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具备组建条件时应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本会接受4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原籍地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的指导。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

3、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一) ;(二) ;(三) ; (以 下 选 项 供 参 考 ,异 地 商 会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细 化 补 充 、自 行 确 定 :(一)协调商会在沪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 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三)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提供招商引资、 经济考察、展览展销、 经贸合作等商

4、务服务;5(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五)加强会员自律诚信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六)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任 务是异地商会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 应当具体、明确,符合异地商会的性质和特点。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对异地商会任务的概括,内容应 当简练,字数加标点符号不超过 60 字。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遵纪守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

5、觉维护国家利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和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遵守 社 会 公 德 和 公 序 良 俗 ,按 照 核 准 的 章 程 开 展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6(二)民主办会。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三)诚实守信。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 员 和个人利益。(四)自主办会。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 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第十条 本会由 在沪企业(或

6、单位)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空格 应填原籍地地域名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取得本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商业机构登记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审核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7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 、会 议决 议、会 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五)提

7、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可自行确定其它的权利,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十四 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8( );( )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可自行确定其它的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 十 五条 会 员 退 会 应 向 本 会 递 交 书 面 函 件 ,并 交 回 会 员 有 关 证 书 。

8、会员如在两年(具体时限由商会决定)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事(会)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9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

9、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 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数量超过 300 家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但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 30%,且会员代表数量应当在 2

10、00 家以上。会 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期限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 经实际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10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

11、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 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的,不列入此条】(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11

12、(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商会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 年【最长为 4 年,应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如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第二十四条

13、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 长(理事长)、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12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提出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候选人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者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的,不列入此条,表述为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七)根

14、据会长(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十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13【商会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 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

15、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 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秘 书 长 列 席 理 事 会 会 议 。【此 款 适 用 于 秘 书 长 不 是 理 事 会 成 员 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员数量在 300 家以上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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