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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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座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安庆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安 庆市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市政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座;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供电、路灯、灯饰、交通信号)、电信(电话、有线电视等)、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工业、共同管沟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管线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

2、备的构筑物。检查井盖座由井盖及其支座组成。第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 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第二章 承载等级及设置场合第四条 检查井盖座按照承载等级分为重型和轻型,承载能力、试验 荷载和允许残留变形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检查井盖座承载等级注:表中 D 是指支座孔口的最大内切 圆直径。第五条 各类检查井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范围内,非特殊情况,不得在机车道上设置检查井。第六条 检查井盖座的设置场合,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表 2:检查井盖座的设置场合等级 设置场合重型 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的道路、场地轻型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第三章 材质要求第七条 检查井盖座材质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便于开启、美观轻便、坚固耐用。第八条 推广使用球墨铸铁、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等新型材质的检查井盖座,禁止使用灰铸铁和现场自制的混凝土检查井盖座。第九条 车行道上的检查井应使用球墨铸铁井盖座。同一条等级 标识 承载力试验荷载(kN)允许残留变形(mm)重型 Z后轮轮压70kN400 (1/500)D轻型 Q后轮轮压50kN250 (1/500)D道路车行道、人行道上的检查井应分别使用同一材质的井盖座。第四章 规格尺寸、

4、外观及标识格式第十条 井盖与支座装配结构尺寸应符合铸件尺寸公差和机械加工余量(GB/T 6414-1999)的要求。其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 6414-1999 的规定。第十一条 检查井盖与支座应保证互换性。人孔检查井井座净开孔尺寸应符合检查井盖(GB/T 23858-2009)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广场常规人孔检查井井盖、支座应采用圆形,支座净开孔尺寸统一为 700mm,支路、背街小巷及特殊要求的 检查井井盖、支座应按实际情况、使用需要确定。第十二条 井盖表面应有凸起的防滑花纹,凸起高度应不小于 3mm。第十三条 井盖表面色泽宜与所在道路统一和谐,并应保持一定的色牢度。第十四条 每套检查井盖

5、座的井盖上必须具有清晰、易辨识且永久性的下列标识: 检查井类型标识,在井盖中心位置,用中文表示检查井类型,如:“ 雨”表示雨水 检查井;“污”表示 污水检查井;“ 水”表示供水检查井等等。 井盖等级标识,在井盖上方,用大写字母表示检查井盖座的承载等级, “Z” 表示重型; “Q” 表示 轻型。 产权单位名称,在井盖下方,用中文表示产权单位名称。第十五条 每套检查井井盖背面必须具有清晰、易辨识且永久性的下列标识: 生产厂商的名称,用中文标明。 产品批号。第五章 防盗、防坠及消音减震装置第十六条 检查井盖座应有防盗、防坠落、防位移、防噪音和易开启装置,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七条 污水

6、、雨水检查井及深度超过 2 米或常年有水(或有毒性)或井口大于 600 mm 的其他检查 井应设置防坠网。第十八条 检查井盖座 应根据需要,安装相应的锁定装置,同时应保证专业检查人员检修时,检查井盖开启方便、灵活。第十九条 井盖与支座的接触面应保证接触平稳,车辆经过时不应有弹跳现象。井盖与支座之间宜设置橡胶垫圈或采用其他减震消音措施,减小井盖震动,消除噪音。第六章 安装施工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道路检查井盖座的安装施工质量,有效避免井盖与周边路面不平以及检查井周边路面出现沉降、裂缝和破损等病害,更好保证道路的使用品质,道路检查井盖座统一由道路施工单位安装,安装费用纳入道路工程工程量清单,供水、供电

7、、燃气、 电信等检查井盖座材料由各产权单位负责采购并运至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检查井盖座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 标明生产厂家、承载等级、型号、批次和生产日期等。第二十二条 推广使用混凝土模块、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现浇钢筋混凝土等结构形式的检查井。第二十三条 检查井座下需设置混凝土圈梁的,圈梁高度应不小于 200mm , 宽 度不小于 200mm ,圈梁的混凝土等级应不低于 C40。第二十四条 检查井座与井筒应牢固连接。设置在机动车道上的检查井座与井筒或圈梁之间应采用锚栓固定,锚栓应沿井筒或圈梁均匀布置,数量不少于 3 个。第二十五条 铰接井盖的开启仰角、井盖的斜度、嵌入深度、井盖

8、与井座的间隙、井盖搁置面宽度、井座支承面宽度、井座高度及底边宽度应符合检查井盖(GB/T 23858-2009)及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安装检查井盖座时,在井盖四周拉四条十字交叉线,仔 细调整井盖顶面至路面标高,调出井盖的纵坡和横坡,使其与路面保持一致,调整到位后用锚栓固定井座。第二十七条 沥青 摊铺单位应按照检查井井盖高程调整沥青料松铺厚度,复核检查井位置的纵横坡,确保井盖高程误差在导则允许范围内。检查井井周路面与相邻路面上面层应整体摊铺碾压。第二十八条 检查井盖设置在路面时,井盖应与路面高程齐平,允许误差为5mm,设置在绿化带等非通行场地时,井盖与地面高程的允许误差为20mm ,出现不合格

9、的,必须返工。方形检查井盖安装时应与道路纵横缝方向保持一致。采用销轴连接的检查井盖座,安装时销轴宜与道路侧石垂直,并设置在来车方向。第二十九条 检查井盖座安装施工 时,应在井筒内壁、井盖顶面以下 40 cm 范围内设置铝制标牌。标 牌上应注明检查井类型、材质、 编号、产权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行业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七章 质量监控与工程验收第三十条 检查井盖座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检查井盖座安装前,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抽样和试验方法,进行抽检。目测检查井盖与支座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破损、裂纹、凸凹不平等影响井盖使用性能的缺陷。承载能力应符合导则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检查井施工质量应作为道路施工重点质量监控对象,井盖座的安装施工应作为监理旁站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十二条 检查井盖座验收检查应全数进行,不能抽检,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导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导则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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