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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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求津科成2010185 号为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 号)的要求,规范我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加快我市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求。第一条 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负责我市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科技成果登记实行登记制,经过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第二条 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推荐单位同意。医疗卫生类科技成果应按照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经过市卫生局、医科大学或中医药大学同意后进行

2、登记。行政隶属关系不隶属于该三个系统的本市医疗卫生单位形成的医疗卫生类成果,推荐单位应商卫生局,共同推荐登记。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范围:执行国家和省市级的各类科技计划( 含专项) 产 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工作要求登记;已通过其它渠道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得再次登记。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第一完成单位应是该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发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是我市单位或各部委所属驻津单位。第五条 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3、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己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评价证明材料并已实际应用(或被他人正面引用),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等方面的争议。科技成果名称应能准确反映科技成果的研发内容。附件材料不能反映完成人情况的,登记时必须由第一完成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且必须有完成人本人签名。第七条 本工作要求所指科技成果包括以下三类:应用技术类成果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环境科学等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在阐明自然现象、揭示科学

4、规律、提出学术观点等方面取得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软科学类)成果指列入到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并通过验收的成果。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具体要求应用技术类成果鉴定成果:列入国家各部委和天津市科委、市教委、市农委、市建交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科技计划的项目,应由计划下达单位组织鉴定,登记时需提供计划任务书。应在鉴定后三个月内进行登记。不属于上述科技计划的,须经市科委授权的各区县科委或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鉴定。其它无授权单位组织的鉴定不予登记。验收成果:国家各部委以及天津市局级以上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经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后可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计划任务书。应在验收

5、后三个月内进行登记。新药应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应在取得相关证书或批件一年内进行登记。药品补充申请和药品再注册的,不予登记。兽药、农药、化肥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医疗器械应在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一年之内进行登记。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一年以上,可以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正式颁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及审查纪要、实施效果的证明文件。植物新品种经国家或我市植物品种审定部门审定通过取得新品种证书的可以进行登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已取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6、授权证书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应单年度实现经济效益或节支 30 万元以上。外观设计专利不予登记软件著作权取得软件著作权一年以内并已应用的可以进行登记。集成电路版权取得集成电路版权一年以内并已应用的可以进行登记。经市卫生局、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组织认定的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理论类项目,通过验收的可以进行登记。学术论文类具有 5 篇以上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5 篇论文被他人正面引用 10 次以上;知识产权清晰;完成人必须是论文的作者。科普类科技著作出版一年以上,十年以内的科普著作,经相关机构组织专家组评审之后,可以进行登记

7、。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软科学类)成果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可以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计划任务书。应在验收后三个月内进行登记。第九条 按科技成果类别,登记时应报送的技术文件、资料分别为:应用技术类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相关的评价证明材料(鉴定证书、验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认定、审定证书、检测报告、经济效益以及应用证明等)。技术资料(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标准等)。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库文件(电子版)和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登记后,以上材料各留一份存档。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验收报告、学术论文全文或科普著作。他人正面引用的检索报告。理论成果的

8、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库文件(电子版)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统一采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格式)。登记后,以上材料各留一份存档。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软科学类)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结题报告书。技术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库文件(电子版)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统一采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格式)。登记后,以上材料各留一份存档。第十条 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按登记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相同或具有相同内容的科技成果不予登记。第十一条 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定期在市科委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一个月。公告期内无异议的,转入天津市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库;有异议的,待异议解决后,再转入天津市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库。第十二条 已转入天津市科技成果登记库的,第一完成单位可持推荐单位出具的制作科技成果登记汇总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到市科委成果市场处领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第十三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撤销登记。第十四条 资料下载从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网站下载“ 国家科技成果管理版(密码:kjcgadm)” 或“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 。第十五条 本工作要求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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