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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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校教200518 号(2005 年 6 月 11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严谨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 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机关的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

2、资格。第二条 学生办理入学手 续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文化、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第三条 新生经体 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校医院诊断认为 1 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 1 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1 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 2 学年度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

3、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居住地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并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 时,学生本人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 系)办理注册手 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先须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办理缓期注册手续。逾期 2 周不到学校报到并交纳学费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 学习纪律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 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

4、活动。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上 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第七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 3 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至 2 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达 2周以上者,应当交学校教务处批准。无论请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第八条 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参加。第九条 教师

5、可根据本 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含重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一条作出处理。第十条 学生旷课时间 ,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 4 学时计算。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予以处理。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

6、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第十三条 各 专 业 学 生 修 读 的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两 类 。第十四条 公共选 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主干的课程。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 10 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其中必须从文学、历史、哲学、法学 4 个学科门类的选修课中选择 2 个学科门类 4 学分的课程,另外6 学分的课程可在人文社会科学公共选修课中自主选修);哲学、法学、文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 6 学分的自然科学课程(计算机类课程除外)。第十五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 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

7、分和课外学分。学校规定,课堂教学每 16 学时为 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 1 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其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成绩单。正式办理选课手续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合格。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 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 、“合格” 和 “不合格 ”,“优秀 ”和“合格”者,取得 该课程学分。第十八条 有实验 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

8、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未交实验报告或作业。第十九条 课程的成 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因课而异,由任课教师自定。公 共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采 用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记 分 。学 生 因 体 残 、体 弱 需 上 保 健 体 育 课 ,应 当 有 校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经 体 育 部 负 责人 批 准 方 可 安 排 。第二十条 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

9、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第二十一条 无故缺 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 时数的 1/3,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 1/3 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二十二条 按规 定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未按时交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二十三条 凡考试( 含考查)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在接到成绩单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代为查阅,查阅结

10、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 (论文)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第五章 选课与重修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提前毕业;自主放慢学习进度,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滞后毕业。第二十七条 学生选课事宜按华中科技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执行。第二十

11、八条 在主修 专业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另一专业方向的课程学习。理、工、医、经济、管理类学生若辅修或另一主修专业为人文社会科学大类的某一专业,法学、哲学、文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生若辅修专业为理工医大类的某一专业,所修的课程学分可冲抵本细则第十四条要求的学分。第二十九条 本科阶段选修了研究生阶段的学位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其获得的学分计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总学分并在考入我校研究生后可冲抵相应研究生课程学分。第三十条 按培养计划必修的课程如果因考试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学生应当重修;选修课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第三十一条 学 生 不 得 重 修 已 取 得

12、学 分 的 课 程 。在 规 定的 学 习 年 限 内 不 及 格 课 程 的 重 修 次 数 不 限 。第三十二条 若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院(系)决定。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 年级学生,在入学3 个月后,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调换专业:(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二)确有专长或兴趣需要在其他专业学习和培养;(三)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 习的 2 年级学生,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可在学科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主修专业。学生选择的主

13、修专业若是入学时录取的专业,符合条件者均予满足;学生若选择其他专业,各专业依据其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和“优 生 优先 ”的原则予以 满足。此类学生 转专业事宜在第 4 学期中期进行。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学生提出申请;(二)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签署意见;(三)学校教务处审批。若是跨学科大类转专业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二)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第三十七条 因生理、地理或学 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宜在本校学习,学生可申请转学。

14、入学未满 1 学期或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转学;已受开除学籍处理和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得转学。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学籍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分 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 1 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二)因事需停课超过 1 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院(系)注明起止时间,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院(

15、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送学校教务处审批。第四十一条 计算学生休学 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4 个学期。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 2 个学期计算。除不可抗力等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应当至迟在期末考试前 15 天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 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学分一律无效。第四十三条 休学者的 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凡休学时间达 2 个

16、学期以上者,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 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第四十六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1 年。第四十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 1 年,期满后仍未回校注册,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第四十八条 受 开 除 学 籍 、退 学 (含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或 转入 其 他 院 校 者 ,从 学 校 发 文 或 批 准 之 日 起 ,终 止 其 学 籍 ,不 得申 请 复 学 。第八章 学习年限与学籍处理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学校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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