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集团专项工作发现税务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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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石化集团专项工作发现的税务风险点在对中石化集团部分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状况管理的税收实践中,梳理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与纳税申报等实际业务, 对企业风险管理的效果与效率进行评价,我们核实确认了 9 大类 67 个税务风险点,其中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 42 个、增 值税风险 点 10 个、消费税风险点 5 个、营业税风险 点 3 个、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风险点 1 个、印花税风险点 1 个、个人所得税风险点 3 个、房 产税风险点 1 个与土地使用税风险点 1 个。具体风险点按税种归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

2、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 、“手续费 ”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

3、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 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 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 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 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

4、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 算纳税。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

5、税调整。 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与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118 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 过程中相关文书, 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扣除类 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与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6、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 整。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

7、所得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 岗位能手 奖金、 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 计入工 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 工、返聘离退休人 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15.计

8、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与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 费、工会经费与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 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与世博会门票等。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 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 费、修 车费、停车费、保 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

9、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 检费与保险费等 费用。 1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19.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 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

10、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 资等支出未在企 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 24 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与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 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1.补充养老保险费与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11、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22.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 、消防警 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与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与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 23.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

12、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与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4.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与补助。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25.税收滞纳金与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与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与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6.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 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

13、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 纳税调整。 27.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的两个条件。 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 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与非防护装备等福利与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

14、税调整。 (三)资产类 29.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 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0.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 号)第五条与企 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3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

15、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3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33.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 进行纳税调整。 34.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与财政部国家税

16、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87 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 、贷 款贴息与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 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 资产所形成的折旧、 摊销 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收优惠类 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 整。如: 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 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185 号)与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567 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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