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97 版)第 3.2.1 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 3.2.1 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表 3.2.1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m 2 ) 生 产 类 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 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 — — —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 —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 500 5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 4000 — — 10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6000 — — 1000 — — 注:2.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 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4.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5.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 2 人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6.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第 3.2.6 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 3.2.7 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封闭固定窗第 3.2.8 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非燃烧体墙和 1.5h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 条的规定第 3.2.9 条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 3.2.10 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非燃烧体墙和 1.5h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冷库设计规范》GBJ 72—84第 3.2.2 条 每座库房中冷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2.2 的要求冷间建筑内防火墙应将外墙、屋面,楼面和地面的可燃隔热材料截断冷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表 3.2.2冷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表 3.2.2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m 2 ) 单 层 多 层 冷间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冷间建筑 防火墙隔间 冷间建筑 防火墙隔间 一、二级 三 级 不 限 3 6000 2100 3000 700 4000 1200 2000 400 注:本表不适用于轻型预制隔热板装配冷库2.2 厂房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97 版)第 3.3.1 条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3.1 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 3.3.3 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
第 3.3.4 条 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 )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3.2.1 条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 7m 时,不应小于 4m;超过 7m 时,不应小于 6m厂房的防火间距(m) 表 3.3.1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2.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m3.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3m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5.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 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4m6.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4m。
7.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8.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第 3.3.5 条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4.3.4 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 13m第 3.3.6 条 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第 3.3.8 条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5.2.1 条的规定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0m 第 3.3.9 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m;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m;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m;厂外道路(路边)——15m;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第 3.3.10 条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3.10 的规定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 3.3.10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2.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000k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 5t 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2.3 厂房的安全疏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 版)第 3.5.1 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m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5 人;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50m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10 人;三、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250m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20 人;四、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m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30 人。
第 3.5.2 条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 50m2 且人数不超过 15 人时可设一个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 3.5.3 条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 3.5.3 的规定厂房安全疏散距离(m) 表 3.5.3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二级 30 25 —— —— 乙 一、二级 75 50 30 —— 丙 一、二级 三 级 8060 6040 40—— 30——丁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不 限 60 50 不 限 50 —— 50 —— —— 45 —— —— 戊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不 限 100 60 不 限 75 —— 75 —— —— 60 —— —— 第 3.5.5 条 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4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 版)第 4.2.1 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4.2.1 的要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表 4.2.1注:1.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 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 4.2.4 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 4.2.5 条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第 4.2.7 条 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第 4.2.8 条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 100m2 时可设一个第 4.2.12 条 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2.5 库房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97 版)第 4.3.1 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定第 4.3.2 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4.3.1 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4.3.4 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 4.3.1条的规定增加 2m第 4.3.4 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4 的规定。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 4.3.1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 m )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10 12 14三 级 12 14 16耐火等级 四 级 14 16 18注:1.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 4.2.1 条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3.00m3.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00m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 4.3.4注: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但本表第 3、4 项物品储量不超过 2t,第 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 5t 时,可减为 12m2.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2.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97 版)第 4.4.1 条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第 4.4.2 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2 的规定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 4.4.2注:1.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