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2733457 上传时间:2018-02-12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供电企业在发电 、供 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的处罚流程图承办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服务电话:05646024058;监督电话:05646021021立案(4 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填写电力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分管领导批准,指定一名主办监察员.对不属于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或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予以告知超过 2 年时限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立案发现拒绝供电行为撤消立案1.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处罚(处理)告知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处理)告知书移送处理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2.涉嫌犯罪的审批 (2 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经委办公会讨论决定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2 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案件复杂,可顺延 10 个工作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改变原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制作处罚(处理)决定调查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送达 (7 个工作日内)结案归档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大处罚报备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