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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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邡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态环境,加强环保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加大执法力度,推进公众参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什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我市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一)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它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 ,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将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贮存和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放

2、射性固体废物行为的;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 措施,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四)其它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 举报人提供的有效举报,经核实后,按举报线索的价值分为重大价值线索、较大价值线索和一般价值线索,给予相应奖励:(一)排污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市环保局未能查明的,举报人能提供排污者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者向市环保局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什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级) 、重大环境事件(II 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 1000 元至 300

3、0 元。(二)及时向市环保局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什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 级) 、一般环境事件(IV 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 500 元至 1000 元。(三)凡符合奖励范围,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 300 元至 500 元。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三)有奖举报奖励对象一般为第一(时间)举报人,且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市环保局掌握,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且有查处结果。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

4、下列途径进行举报:(一)电话:12369(什邡环境热线) 。(二)电话:08388102342。(三)来函、来访:什邡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地址:什邡市东风路 206 号,邮编 618400。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举报人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制度所列举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第九条 市环保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5、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情况向外界透露。第十条 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是有奖举报的归口管理部门。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报市环保局办公室备案。奖励金一般在市环保局核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后 1 个月内发放。奖励费用由有关预算科目列支。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三)有故意泄密行为的。(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制度:(一)与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二)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三)其它不适合奖励的情形。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什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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