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七局企业管理模块 第一模块 施工项目管理- 160 -(6)水电七局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工程局 局安质〔2003〕38 号 2003 年 2 月 26 日颁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第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生产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除给予经济处罚和追究行政责任(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厂籍)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特大、重大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分局(公司) 、局直各处室、各项目经理部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评定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及考核1、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及考核实行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年度考核的管理办法2、工程局对分局(公司) 、局管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按照工程局与分局(公司) 、局管项目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3、分局(公司) 、项目部所属施工队(厂)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由分局(公司) 、项目部进行4、各级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及考核,应依据《水电七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水电七局安全生产考核评定标准》 、 《水电七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局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订的目标实施考核第五条 年终安全生产考评1、工程局对分局(公司) 、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考评:(1)考评主要以基础管理原始材料与施工现场检查相结合,重在落实对事故控制情况、安全管理情况、施工现场情况三部分进行考核,采取单位自评与局检查评审的方式;(2)坚持职工生产性死亡和重大机电、交通、火灾事故控制指标否决的原则,根据《水电七局安全生产考核评定标准》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经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审,局长批准确定安全生产先进、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评定;(3)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三部分全部实现局规定的安全生产指标及要求,且全年安全生产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才具备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基本条件;(4)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三部分基本上达到局规定的安全指标,才具备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条件;第四分块 安全控制 (二)精编精选管理文件- 161 -(5)发生生产性死亡事故或一次性 1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机电设备、交通、火灾、中毒等事故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未达到局规定的基本要求为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或不合格单位。
6)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的重大生产性责任事故;或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机电设备、交通、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单位,除按安全生产规定的考核处罚外,同时否决对事故责任单位当年经济责任制责任书签订人的兑现奖项2、分局(公司) 、项目经理部所属工区(队、厂)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由分局(公司) 、项目经理部进行考核评选和审批第三章 奖 励第六条 安全生产奖励实行安全生产年终奖、安全生产特别奖、月(季)安全生产奖和单项工程安全奖第七条 安全生产年终奖,是工程局根据分局(公司) 、局项目经理部每年年终安全检查考评,对成绩显著者给予单位和安全第一责任人一次性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年终奖励办法1、局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嘉奖 1000~8000 元奖励(或按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进行嘉奖) 对受奖单位集体给予 5000~20000 元奖励(或按安全生产责任书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2、工程局局长与各分局长(公司经理) 、一级项目部经理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由局奖励兑现,分管副职等其它人员由各二级单位按所负责任考核奖励兑现3、二级单位以下层层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分别由其考核层向被考核层奖励兑现。
第九条 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经局长批准给予安全生产特别奖 1000~10000 元奖励: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重大机电设备、交通、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或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2、在发生事故时奋力抢救,减少伤亡事故损失的;3、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治理,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4、研制、革新、引进安全技术,经有关部门鉴定,实际效益显著的;5、重大施工项目(含单项工程)施工组织中,做到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及时,审批、交底、实施认真负责,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之有效,对保证生产计划按期实现目标,生产经营效果有明显作用的;6、在防洪抢险及突发性事件中,积极果断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或减少灾害损失的第十条 安全生产特别奖的实施,由所属的质安部门确认,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需上报局给予奖励的,材料报局安全质量管理部第十一条 分局(公司) 、项目部可根据本《办法》和生产实际制定适应各自单位的管理细则,对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月(季)安全奖、单项工程安全奖由单位根据生产实际自行制定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受到集团公司、省、行业系统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按上级单位及局有关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第四章 处 罚第十四条 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同时并处第十五条 处罚按事故责任划分确定事故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又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水电七局企业管理模块 第一模块 施工项目管理- 162 -第十六条 发生特大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10 人以上)经上级部门认定的其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如下处分: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分:(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籍处分;(2)对重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籍处分,或开除厂(局)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3)对一般责任者给于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责任人给予开除厂(局)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厂)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分局(公司) 、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5、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分局(公司) 、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
6、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局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记过处分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3-9 人或一次重伤 10 人以上)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以下处分: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分:(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籍处分;(2)对重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3)对一般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3、对事故者所在工区(队、厂)级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分局(公司) 、项目部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或记大过处分5、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分局(公司) 、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记过处分6、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局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第十八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以下处分:1、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2)对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记大过处分;(3)对一般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厂)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记过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局(公司) 、项目部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5、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分局(公司) 、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责任性机电设备事故(含交通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进行事故责任划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如下处分: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可参照第十七条规定执行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可参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大事故的处分:(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分:①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记过处分;② 对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③ 对一般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通报批评第四分块 安全控制 (二)精编精选管理文件- 163 -(2)对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主要责任者的处分:① 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② 对事故责任所在工区(队、厂)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③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分局(公司) 、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3)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分局(公司) 、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4、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元-5000 元以下)由分局(公司) 、项目部负责处理,进行批评教育至通报批评第二十条 对未提到的其它有关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文做出处理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分的审批程序按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大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的重大伤亡事故)处以责任单位 20 万元-100 万元罚款,并对其有关责任者处以罚款1、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00-20000 元罚款;(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 8000-10000 元罚款;(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 5000-8000 元罚款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 8000-10000 元罚款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厂)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 5000-8000 元罚款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分局(公司) 、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处以 3000-5000 元罚款5、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分局(公司) 、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 3000-5000 元罚款。
6、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局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 2000-3000 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处以事故责任单位 10-50 万元罚款,并对其有关责任者处以罚款1、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 8000-10000 元罚款;(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 5000-8000 元罚款;(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 3000-5000 元罚款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 5000-8000 元罚款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厂)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 3000-5000 元罚款4、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