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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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鄂建造咨200712 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的通知各联络处、各会员单位: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规避或化解执业风险,协会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协会秘书处。附件: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49 号令)、注册造

2、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50 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开展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 149 号令)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鉴定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50 号令)取得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对工程造价经济纠纷进行鉴定的主要经办人员和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 号)取得了

3、造价员证书的辅助经办人员。第五条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以下简称案件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依据其专门知识,对指定项目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供案件鉴定委托人参考使用的活动。第六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必须遵守各项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和有关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之外,还应执行本导则。第二章 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第七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案件鉴定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第八条 鉴定机构接受了案件鉴定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后,应明确指定鉴定人员。第九条

4、 鉴定人员应认真阅读案件鉴定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及时与案件委托人联系,明确案件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和鉴定要求。第十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在明确了案件鉴定委托人对案件的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和鉴定要求后,应及时与该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联系,并收取鉴定费用。如果当事人对案件鉴定委托人提出的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和鉴定要求有异议时,鉴定机构应及时与案件鉴定委托人联系,以确定案件的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和鉴定要求。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及时开具要求当事人举证的函及资料清单(格式见附表 1),并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时间提出期限。

5、举证期限可由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报经该案件鉴定委托人认可;也可执行该案件鉴定委托人直接指定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举证鉴定资料清单的次日算起,一般不得少于五个自然日。举证鉴定资料清单一式四份,报案件鉴定委托人一份,交举证的当事人各一份,由鉴定机构留底一份。当事人在鉴定机构要求提交的举证鉴定资料清单之外,主动提交的与本案有关的资料,鉴定机构可将其一并纳入鉴定报告中的举证资料清单。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举证资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举证鉴定资料,鉴定机构在鉴定时不组织质证,但对经该案件鉴定委托人同意或该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

6、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而增加了鉴定范围或内容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该案件鉴定委托人同意,鉴定机构应依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鉴定资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鉴定机构申请延期举证,由鉴定机构报经该案件鉴定委托人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鉴定资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该案件鉴定委托人决定。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一般不收取举证鉴定资料原件,仅收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第三章 鉴定资料的质证和现场勘验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对收到的举证鉴定资料应及时进行质证,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确认、签字、认可的鉴

7、定资料,其结果应纳入鉴定。对案件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入质证、确认、签字、认可等程序的举证鉴定资料,由案件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对鉴定资料应依据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经过甄别后作相应的区别对待:(1)用以计算并纳入鉴定机构可以确定的鉴定结论;(2)用以计算并分别纳入鉴定机构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及其造价鉴定结论;(3)可不采用。第十七条 在对举证鉴定资料的质证和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可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举证鉴定资料,当事人应按鉴定机构的要求和期限提交补充鉴定资料。鉴定机构要求补充的举证鉴定资料应按本导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补充执行取证和质证的程序。第十八条 在对举证鉴定资

8、料的质证和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可向鉴定机构主动要求补充举证鉴定资料。要求补充鉴定资料的当事人应填写补交鉴定资料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2),其取证和质证按照本导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执行。第十九条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机构可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应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格式见附表 3),书面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参加,同时请该案件鉴定委托人派员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勘验的,请案件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

9、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格式见附表 4)。必要时鉴定机构应拍照或摄像取证。第二十一条 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签字确认,当事人不肯签字确认的,请案件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第四章 鉴 定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鉴定应依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审查复核制定案,即常规的经办、校核、审核、审批制度。对案件中争议较大又必须做出最终鉴定结果的项目实行合议制定案,即以三人以上奇数鉴定人员组成合议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方案或结论性意见。鉴定合议会议应作详细记录或纪要,记录表决情况,合议组做出的决定由合议组集体负责,并进入鉴定结论,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

10、并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之前应首先确定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对有合同约定解释顺序的案件,应按照约定的解释顺序开展鉴定。对没有合同约定解释顺序的案件,原则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当上述文件不全时,其顺序依然有效。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索赔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按时间排序,后立的文件优先于先立的文件。对合同、工程量清单、洽商、变更、索赔、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案件项目相关造价文件有瑕疵的

11、,其取证办法请案件鉴定委托人决定。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对项目鉴定工作应建立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经过案件鉴定委托人同意后,按照工作程序将工程量、套取定额(或计取单价)、取费的计算逐步与当事人核对,鉴定机构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时,事先应给当事人出具造价核对工作通知函(格式见附表 5)。鉴定机构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均应要求当事人签字认可,逐步做出最终鉴定结论。当事人不愿意参加造价核对工作或对阶段性成果不肯签字认可的,请案件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鉴定工作应按照案件鉴定委托人的要求或当事方协商的期限完成鉴定工作,由于案件情况复杂、疑难、当事人不配合等情况,鉴定机构不能在要求的

12、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可以按照相关法规提前向案件鉴定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一般情况下,超时等待当事人递交或补交、质证举证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第二十六条 鉴定报告的常规内容及其有关规定如下:1、主标题:一般为“关于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2、文号:由各鉴定机构自定。3、绪言:(1)委托人:即出具委托书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工程造价经济纠纷案件鉴定委托人。(2)委托日期:即委托书的出具日期。(3)委托内容:即委托书上文字载明的委托鉴定事项或对象、鉴定目的、鉴定要求等。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上对案件鉴定委托人提出的鉴定内容不得在文字上作出任何增删、修改、解释。

13、(4)送检资料:包括案件鉴定委托人移送的卷宗材料、技术资料等所有涉案资料。鉴定机构对接受的送检资料应加以编号、签收。(5)案件项目相关基本情况介绍:工程发包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建设规模;工程地点;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其他情况。4、鉴定依据:鉴定报告中应分别表述如下鉴定依据:(1)行为依据:主要指鉴定委托书。(2)政策依据:主要指开展鉴定工作依据的法律、规章等。(3)分析(或计算)依据:主要指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图纸、合同、签证、变更单、纪要、勘查及测量资料、价格信息来源等。5、鉴定过程及分析:鉴定报告中应按照鉴定工作的时间顺序,简述鉴定的工作过程和

14、各项工作期间发现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解决矛盾的方法。6、鉴定结论7、特殊说明凡对鉴定结论有必要加以提示、说明的内容,均在特殊说明中加以详细表述。8、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的签章(字)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管理规定,在鉴定报告上签章(字)。9、附件(1)鉴定委托书;(2)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备案书以及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3)鉴定计算书; (4)鉴定过程中使用过的案件项目特有材料等。第二十七条 鉴定结论可以同时包括以下形式的结论:1、鉴定机构可以确定的结论及造价。当整个鉴定案件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证据充足时,鉴定机构应出具造价明确的鉴定结论,简称为“鉴定结论”。

15、当鉴定案件中仅部分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证据充足时,鉴定机构应出具案件中这一部分造价准确的鉴定结论,称为“鉴定机构可以确定的部分结论及其造价”。对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一致达成的妥协性意见而导致的鉴定结果也可以纳入“鉴定结论”或“鉴定机构可以确定的部分结论及其造价”。2、鉴定机构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及其造价。当鉴定案件中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鉴定机构依据现有条件无法作出判断时,鉴定机构可以提交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及其造价结论,称为“鉴定机构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及其造价”。对鉴定机构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及其造价,凡依据鉴定条件可以计算造价的,鉴定人员应提交准确的计算结果,并提

16、出不能做出结论的原因或当事人双方的分歧原因;凡依据鉴定条件无法计算造价的,鉴定机构宜提交估算的计算结果;交估算结果的条件也不具备时,鉴定机构可以不提交估算结果。鉴定机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及其造价,应在鉴定报告的特殊说明中逐项提出不能做出结论的原因或提交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理由。第二十八条 鉴定报告的版面和装订应符合案件鉴定委托人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出具鉴定报告的程序1、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多次出具工程量计算或其它鉴定内容征求意见稿,但每一次工程量计算或其它鉴定内容征求意见稿均应报经案件鉴定委托人同意后再交当事人征求意见。鉴定机构在每一次出具工程量计算或其它鉴定内容征求意见稿时均应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征询意见函(格式见附表6),向当事人表达准确的答复期限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2、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之前必须先出具征求意见稿,报经案件鉴定委托人同意后再交当事人征求意见。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时也应同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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