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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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2003 年 5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二)2003 年 9 月 9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3 第 1 号)第十八条

2、第二款: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一)属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3、(二)属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区内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六、申请材料(一)清产核资立项申请:1.企业关于清产核资立项的请示;2.有主管部门的,需报主管部门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或批复)。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三份,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二)清产核资结果批复:1.企业关于申请确认清产核资结果的请示;2.国资监管部门同意清产核资立项的批复(复印件);3.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中介机构经济鉴证意见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经济鉴证证明

4、材料纸质文件;4.有主管部门的企业,需报主管部门的审核或批复意见。以上材料除第 3 项要求一式一份外,其余均要求提供一式三份,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七、办结时限(一)清产核资立项申请:1.法定办结时限:7 个工作日32.承诺办结时限:6 个工作日(二)清产核资结果批复:1.法定办结时限:60 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23 个工作日(三)相关材料备案:1.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定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6819358投诉电话:0771-682282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4附件

5、1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批复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7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财政局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他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财政局国资股审查(限 9 个工作日)承办人在征求相关股室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限 2 个工作日)国资股负责人审核,签署审核意见(限 1 个工作日)局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限时 1 个工作日)县人民政府审批(限时 2 个工作日)局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时 2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

6、诺办结时限内)财政局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时 1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批复办理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6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3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财政局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他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财政局国资股审查(限 18 个工作日)承办人在征求相关股室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限 15 个工作日)国资股负责人审核,签署审核意见(限 3 个工作日)局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限时

7、2 个工作日)县人民政府审批(限时 3 个工作日)局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时 2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财政局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时 1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6附件 2 (企业名称)关于清产核资立项的请示(国资监管机构名称):根据( 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单位名称)工作,特申请对(单位名称)开展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及范围如下:一、(单位名称)清产核资基准日为年月日。二、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单位名称)及所属企业户(列明企业名称或附企业名称表)。(其他需说明情况)以上妥否?请予批复。(盖章)年月 日(联系人:, 电话:,手机: )7(单位名称)关于申请确认

8、清产核资结果的请示(国资监管机构名称):根据( 号)有关规定,现将(单位名称)的清产核资结果申报如下:一、(单位名称)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年月日,纳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的企业包括本部及二级以上所属企业共户(列明企业名称或附企业名称表)。二、(单位名称)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的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 元,少数股东权益为元,所有者权益为元(其中:实收资本 元,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未分配利润)。经清产核资,共清查出资产净损失元,其中: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净损失元,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元。三、(单位名称)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净损失元中,具体损失项目如下:(一)资产类项目损失元,其中:1.流动资产损失元,其中:;2.长期投资损失元,其中:;3.固定资产损失元,其中:;4.无形及递延资产损失元;(二)负债类项目损失元,其中:1.流动负债元,其中:;2.长期负债元,其中:;8四、上述资产净损失元,请予同意核减所有者权益元,其中:;核减少数股东权益元。以上申请,请予批复(或确认)。(盖章)年月 日(联系人:, 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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