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内部物价审查与检查的措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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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 丽 华【 摘 要 】 医 疗 服 务 收 费 问 题 关 系 到 人 民 群 众 的 切 身 利 益 , 医 院 要 想 在 市 场 的 竞 争 中 长 足 发 展 , 就 必 须 做 到 合 法 、 规 范 收 费 , 诚信 服 务 , 但 如 何 对 医 院 内 部 的 医 疗 收 费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是 摆 在 我 们 面 前 的 难 题 , 本 文 通 过 对 医 院 内 部 物 价 检 查 的 方 式 、 方 法 和 所 取 得 的 成 效 进 行 分 析 , 提 出 了 医 院 物 价 管 理 的 工 作 重 点 应 放 在 加 强 医 院 内 部 的 监 督 检 查

2、 上 , 建 立 医 院 内 部 物 价 监 督 检 查 的 长 效 机 制 , 增 强 行 业 自 律 性 。【 关 键 词 】 物 价 审 查 ; 日 常 检 查 ; 自 律 管 理【 作 者 单 位 】 王 丽 华 , 大 连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随 着 医 疗 费 用 的 快 速 增 长 , 人 民 群 众 看 病 难 、 看 病 贵 问题 的 突 显 , 医 疗 服 务 收 费 问 题 不 但 日 益 成 为 社 会 关 注 的 焦 点 问 题 , 也 日 益 成 为 医 院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 特 别 是 近 年 来 , 它 越 来 越 引 起 政 府 和 医 院

3、 的 重 视 , 不 但 政 府 的 监 管 力 度 加 大 , 医 院 的 行 业 自 律 性 也 在 不 断 提 高 , 普 遍 成 立 了 物 价 领 导 小 组 , 设 置 了 专 门 的 物 价 管 理 办 公 室 和 专 职 物 价 人 员 , 明 确 了 相 应 的 职 责 范 围 , 相 继 出 台 和 完 善 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统 一 使 用 省 物 价 局 , 卫 生 厅 指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计 算 机 管 理 系 统 , 医 院 的 医 疗 价 格 管 理 体 系 已 日 趋 完 善 。 此 时 , 医 院 要 管 好 物 价 , 除 要 认

4、 真 接 受 政 府 和 社 会 对 医 疗 价 格 收 费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外 , 其 重 点 应 放 在 加 强 医 院 内 部 的 物 价 监 督 检 查 上 , 增 强 行 业 自 律 性 。一 、 物 价 检 查 的 具 体 做 法( 一 ) 成 立 物 价 自 查 小 组 , 组 织 到 位 。 要 全 面 了 解 医 院 医 疗 服 务 收 费 情 况 , 应 由 院 领 导 的 精 心 组 织 下 , 对 全 院 的 物 价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系 统 、 全 面 的 自 查 , 明 确 规 定 各 部 门 、 各 科 室 负 责 人 是 医 疗 价 格 收 费

5、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本 科 室 的 医 疗 收 费 行 为 负 总 责 , 各 科 室 收 费 员 为 直 接 责 任 人 , 要 组 成 由 院 长 纪 委 书 记 物 价 自 查 小 组 科 室 负 责 人 收 费 人 员 等 组 成 的 层 层 负 责 的 物 价 管 理 体 系 , 为 物 价 自 查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提 供 保 障 。( 二 ) 统 一 思 想 、 统 一 认 识 , 意 识 到 位 。 利 用 院 周 会 时 间 , 积 极 宣 传 物 价 政 策 , 再 三 强 调 医 疗 服 务 收 费 问 题 关 系 到 人 民 群 众 的 切 身 利

6、益 , 医 院 要 想 在 市 场 的 竞 争 中 长 足 发 展 , 就 必 须 做 到 合 法 、 规 范 收 费 , 诚 信 服 务 , 任 何 科 室 不 能 只 看 到 自 己 眼 前 的 经 济 利 益 , 必 须 明 白 医 院 经 济 效 益 的 提 高 要 建 立 在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 拓 展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 由 于 全 院 上 下 思 想 统 一 、 认 识 一 致 , 从 而 为 物 价 自 查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思 想 基 础 。( 三 ) 限 时 整 改 , 跟

7、 踪 复 查 , 决 心 到 位 。 根 据 院 长 办 公 会 精 神 , 针 对 每 一 个 问 题 、 每 一 个 科 室 , 由 物 价 自 查 小 组 下 发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书 , 要 求 各 相 关 科 室 按 照 整 改 措 施 认 真 整 改 , 并 由 物 价 自 查 小 组 负 责 对 其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 院 领 导 在 院 周 会 上 实 时 通 报 复 查 、 整 改 情 况 。( 四 ) 巩 固 成 效 , 建 立 长 效 机 制 , 制 度 到 位 。 为 巩 固 成 效 ,在 集 中 突 击 检 查 结 束 后 , 由 物 价 管 理 办 公

8、 室 长 期 对 医 院 的 医疗 服 务 收 费 进 行 自 查 、 自 纠 工 作 , 并 以 月 为 时 间 单 位 , 向 纪 委 书 记 以 及 有 关 院 领 导 书 面 汇 报 自 查 、 自 纠 情 况 。 院 领 导 利 用 院 周 会 时 间 通 报 自 查 、 自 纠 结 果 , 并 对 物 价 执 行 规 范 的 科 室 提 出 表 扬 , 对 存 在 违 规 收 费 行 为 的 科 室 点 名 批 评 , 同 时 , 为 了 保 证 自 查 、 自 纠 工 作 执 行 有 力 , 制 定 并 完 善 了 医 疗 服 务 违 规 收 费 行 为 处 罚 办 法 , 办

9、法 规 定 : 对 限 期 未 整 改 者 , 一 经 查 出 , 院 周 会 上 通 报 批 评 , 除 无 条 件 退 回 多 收 病 人 价 款 外 , 视 情 节 轻 重 处 以 违 规 金 额 1 5 倍 的 罚 款 。 从 而 为 自 查 自 纠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提 供 了 制 度 保 证 。( 五 ) 预 防 为 主 , 由 事 后 向 事 中 控 制 转 变 , 措 施 到 位 。 经 过 突 击 集 中 检 查 后 , 医 院 的 医 疗 服 务 收 费 基 本 上 走 向 规 范 , 虽 然 对 归 档 病 历 的 抽 查 , 不 会 打 扰 临 床 科 室 的

10、 正 常 工 作 , 但 对 查 出 来 的 问 题 , 因 病 人 已 出 院 而 更 正 难 度 很 大 , 或 者 说 无 法 更 正 , 对 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很 难 挽 回 , 针 对 这 种 情 况 , 我 们 又 展 开 了 物 价 现 场 查 对 工 作 , 除 正 常 抽 查 归 档 病 历 外 , 每 天 由 物 价 审 核 小 组 的 会 计 人 员 对 医 疗 服 务 收 费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查 对 , 将 病 历 出 科 后 的 事 后 管 理 转 变 为 下 科 指 导 的 事 中 控 制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更 正 , 真 正 维 护 了

11、 人 民 群 众 的 切 身 利 益 。( 六 ) 工 作 流 程 良 性 发 展 , 保 障 到 位 。 审 核 人 员 查 出 问 题 后 , 及 时 和 临 床 、 医 技 、 门 诊 等 收 费 科 室 进 行 沟 通 、 反 馈 , 统 一 思 想 、 统 一 认 识 、 统 一 理 解 , 出 现 意 见 分 歧 时 , 及 时 请 示 上 级 物 价 主 管 部 门 , 形 成 了 检 查 及 时 反 馈 、 沟 通 统 一 认 识 、 统 一 理 解 , 出 现 意 见 分 歧 请 示 上 级 物 价 主 管 部 门 再 反 馈 到 收 费 科 室 这 样 一 个 良 性 循

12、环 的 工 作 流 程 。 在 自 查 过 程 中 , 对 准 备 开 展 的 新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要 求 科 室 按 照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 认 真 填 写 新 增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成 本 测 算 表 , 由 物 价 管 理 办 公 室 进 行 项 目 成 本 测 算 , 及 时 申 请 上 报 , 没 有 批 复 以 前 , 一 律 不 准 收 费 。二 、 物 价 检 查 双 赢 的 成 效 分 析平 时 , 物 价 管 理 部 门 一 旦 核 实 临 床 科 室 有 不 规 范 收 费 现 象 , 一 般 都 是 靠 处 罚 来 督 促 纠 正 与 强 化 管

13、理 , 临 床 科 室 认 为 职 能 科 室 不 能 体 谅 临 床 一 线 的 繁 忙 , 只 会 利 用 职 权 批 评 扣 罚 , 对 专 职 物 价 人 员 的 这 种 工 作 方 式 也 非 常 反 感 。 通 过 现 场 核 查 , 专 职 物 价 人 员 现 场 宣 传 物 价 政 策 , 及 时 更 正 收 费 人 员 对 物 价 政 策 理 解 的 错 误 和 偏 移 , 对 双 方 有 异 议 的 问 题 , 积 极浅 析 死 刑 制 度 的 存 与 废 孙 海 涛【 摘 要 】 死 刑 是 一 种 最 严 厉 的 刑 罚 , 又 被 称 为 极 刑 。 死 刑 是 刑

14、罚 史 上 最 古 老 的 刑 罚 之 一 。 随 着 人 类 文 明 的 不 断 发 展 , 死 刑 这种 残 酷 野 蛮 的 刑 罚 方 法 , 愈 来 愈 受 到 人 民 的 怀 疑 , 死 刑 的 废 止 与 限 制 成 为 当 今 法 学 界 的 热 门 话 题 。 二 者 交 锋 激 烈 , 短 期 内 还 难 将 有 绝 对 胜 负 , 但 在 当 今 经 济 全 球 化 所 带 来 的 政 治 、 文 化 多 样 性 的 环 境 影 响 下 , 同 时 伴 随 着 人 权 观 念 的 继 续 深 入 人 心 , 死 刑 的 废 除 与 限 制 是 必 然 趋 势 , 是 时 代

15、 进 步 的 客 观 要 求 。【 关 键 词 】 死 刑 制 度 ; 刑 事 处 罚 ; 死 刑 废 止 ; 宪 法 精 神【 作 者 单 位 】 孙 海 涛 , 南 昌 职 业 学 院一 、 废 止 与 限 制 死 刑 的 国 际 趋 势历 经 长 达 两 个 半 世 纪 之 争 论 , 死 刑 的 限 制 与 废 除 已 被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际 法 律 文 件 所 认 可 , 废 除 死 刑 的 呼 声 可 谓 日 渐 高 涨 。 1948 年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作 为 人 权 国 际 保 护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 强 调 了 生 命 、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 的 权 利 , 为 死 刑 的 限 制 与 废 除 奠 定 了 法 理 基 础 。 1966 年 联 合 国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6 条 , 首 次 在 国 际 公 约 中 对 适 用 死 刑 明 确 加 以 限 制 。 20 世 纪 80 年 代 ,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关 于 废 除 死 刑 的 第 六 议 定 书 、 旨 在 废 除 死 刑 的 公 民 权 利 与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约 第 二 项 任 择 议 定 书 以 及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旨 在 废 除死 刑 的 议 定 书 先 后 问 世 , 废 除 死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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