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花园城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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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 各主体基本情况1、产权人(业主)房间号: 栋 单元 室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省份证号: 联系地址:2、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名称:武汉常青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阳光新港中央花园城座落位置: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余泊路物业类型:住宅小区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公共屋面;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加压水泵、供电线路、通讯线路、路灯、消防设施、绿地

3、、道路、沟渠、池、井、室外配套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等。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的建筑与设施等,按所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执行。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九条 你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

4、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 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涉及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请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应按装修管理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8 点中午 12点、下午 2 点至晚上 7 点,周六至周日:上午 9 点中午 12 点、下午 2点至晚上 7 点,其他时间不得施工。本物

5、业管理区域的装修建筑垃圾必须袋装化,只允许在下午 16 点后外搬。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用沙必须袋装进小区。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

6、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涉及用途;2、 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 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 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 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 不损坏小区公共财产和景观;9、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养

7、犬并办理有养犬证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规范其行为:1、 小型观赏犬 19 时至次日 7 时方可出户,但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引,奇特时间出户必须笼装;2、 严禁在小区内饲养未办证的大型犬,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饲养的,必须栓养或者圈养,严禁在小区出户溜犬;3、 不侵扰他人正常生活损坏花草实木;4、 定期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疫苗;5、 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携犬人当即予以清除。第二十条 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法规,并承诺接受物业管理公司就此而进行的管理:(1)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相关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办法(2) 、建设部新建小区管理办法(3) 、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4) 、武汉市市容和

8、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 、武汉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6)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列(7)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8) 、武汉市消防管理条列(9) 、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10) 、建设部家庭住宅装修管理办法(11) 、武汉市市民文明公约;(12) 、其他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户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企业应给与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

9、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险救灾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其他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处理,事后拟通知相关业主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

10、。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活动中授权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物业服务费;4、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及保障小区稳定健康发展,可对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

11、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弥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的不足、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社区文化活动。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

12、他损失的,属于业主之间邻里纠纷的,在无法达成一致调解的情况下,相关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

13、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予以明示、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指定新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承诺书本人为阳光新港.中央花园城 栋 单元 号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一、 确认已详细阅读由武汉常青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 (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

14、 ;二、 本人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三、 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该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 本人同意在转让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五、 本人同意在物业管理企业和建设单位所登记备案的联系方式真是有效,并能及时联系到本人,如本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如物业管理企业和建设单位按本人备案的联系方式有事给予了电话通知、邮政送达、上门送达等,视同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了告知本人的义务并主张了相关法律权利。六、 本人是该物业买受人的合法监护人,代表物业买受人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限购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有效) 。购房人、承诺人(签字) ;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物业管理企业(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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