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哈玛乡寄宿制学校维稳维稳工作责任人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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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哈玛乡寄宿制学校维稳维稳工作责任人追究制度为了强化学校安全维稳工作的执行和搞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全校师生要认真落实好学校安全维稳工作。以对党、对人民群众、对广大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学校维稳工作列入增长重要日程,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望各班主任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要求去作。(1)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维护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及时,维稳工作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或对维护稳定决策部署、指示及交办事项,行动迟缓,消极应付,执行不力,以致管辖范围内引发危害国家安全、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的;(二)对涉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事项

2、,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深入调研、风险评估和决策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维稳预案;或者虽然进行了风险评估,但未严格按维稳预案和评估决定执行,以致引发较大规模校园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恶性事件的;(三)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造谣生事、挑拨民族矛盾、离间民族关系等行为处置不及时,对非法进入校园的宗教组织及其人员不阻止、不打击、不处理,学校24小时巡逻不到位的,(四)未经批准举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学校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因工作失职渎职,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导致学生教师利益严重受损;

3、(六)对职工、群众疏于教育管理,维稳工作措施不落实,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未能及时有效处理,专项整治效果不明显;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恶化,造成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阻断交通、损害公共财物等严重事件的;(八)在处理涉及稳定问题的事件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未按规定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甚至违反工作纪律,擅离职守,临阵脱逃;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处置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工作秘密,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对影响稳定的重要情报信息或重大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如实上报情况,导致决策失误,丧失处置时机;或者发生突发事

4、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和组织实施有关救援工作;或者出现被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点名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非法言论等问题,经综治维稳部门调查核实,负有领导责任的;(十)其他维稳工作方面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办法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适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当事人适用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对负有监管职责的领导干部适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当事人适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负有监管职责的领导干部适用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

5、令辞职、降职。对于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上级机关两次督办,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给予从重处罚。对于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有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或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因不可抗力造成难以履行职责或非领导责任形成事故的,可以免予处罚。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党政领导干部维稳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机构,被追究人的权利和义务。领导责任追究机关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责任追究机关根据单位或党员干部、群众有事实根据的举报、投诉;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或责任追究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问责建议;督查、考察、考核发现有违纪违法事实等信息来源,经主管领导批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调查核实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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