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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此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以及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和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均对省、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采矿权审批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批。 我省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政策依据有: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 号文)、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
2、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 号)等。 2、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 号),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于 2008 年 10 月 8 日发布了省政府第 125 号令,即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中规定:“原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根据这一文件精神,省国土资源厅于 2008 年 11 月 17 日下发了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363 号),规定自 2008 年 10 月
3、 7 日起,原由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分别委托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收到批准转让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我厅申请办理采矿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3、采矿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取得采矿权有三种方式:一是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采矿权;三是根据国家规定,某些特殊情形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4、国家和省对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什么具体规
4、定? 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 号)下发后,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字2003197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 2004 年 1 月 1 日开始,凡新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国家指令性地质勘查项目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 号文第十条及国土资发2000309 号文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外),凡能通过市场配置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到期原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的,经价款评估后可协议
5、出让,协议出让的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凡探矿权、采矿权已到期未按规定办理延续登记的,其探矿权、采矿权由国家收回,经储量核实和矿权评估后应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006 年,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 号),对招拍挂出让采矿权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5、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 号文有什么新的政策规定? 答:12 号文实行的是分类管理,将矿产资源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第二类是可按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第三类是可按招拍挂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类矿产。不设探矿权而以招拍挂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有三种情形:一是第三类矿
6、产,主要是作为建筑材料的砂石土;二是第一、二类矿产,探矿权已灭失,但勘查程度已达详查以上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三是一、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者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简而言之,一般砂石土或者一、二类矿产中勘查程度达到详查以上或原有采矿权灭失或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的矿产地都应直接招拍挂出让采矿权,不再设探矿权。 12 号文还规定了 4 种经批准允许协议出让的情形: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3、经省政府
7、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12 号文规定了应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情形:1、环境敏感地区或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地区;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号文中还规定了两个原则:一是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如果同一区域同时受理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只要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则以采矿权优先。 6、对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采矿权。对于符合矿产
8、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包括符合准入条件等)的,由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 7、对于省厅发证的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程序是什么? 答:对于省厅发证权限的,先由市局向省厅申请委托出让,经批准后由市局组织具体出让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等,完成这三项工作后由市局制定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方案,报省厅集体会审同意后再由市局组织具体的招拍挂出让工作。确定竞得人后由竞得人直接向省厅按规定材料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申请委托出让,要介绍拟出让矿区的资源情况,目前已达到的地质勘查程度(详查以上
9、),是否采矿权灭失地或是有前人采矿活动,以证实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还要明确准备采用的出让方式,是招标拍卖还是挂牌?最后还要拟定出让的矿区范围,以便查询是否与已设矿权重叠。 第二步:编制出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招拍挂的具体形式、步骤和程序; 拟出让矿区的名称、地理位置、矿种、矿区范围、地质和矿产资源概况、出让年限等; 投标、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 开采技术条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等; 拟出让底价;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的程序如何? 答: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应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完成所有采矿登记需要的申请材料后再申请采矿登记。 从 2007 年 4 月 1
10、 日起,涉及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转让和出租、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等申请事项,统一由申请人备齐有关申请材料,直接向有审批登记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9、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答:采矿权转让审批条件包括:(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取得的采矿权依法、有效;(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5)采矿权受让人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6)国有矿山企业已征得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7)申请材料齐全、规范。10、采矿权新立登记的审
11、批条件是什么? 答: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条件包括:(1)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2)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3)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批准备案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开发利用方案;(6)矿山规模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7)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措施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8)已按规定要求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9)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10
1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11、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答: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审批条件包括:(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2)矿产资源储量能满足继续采矿要求;(3)采矿权属无争议;(4)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按规定要求履行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12、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答: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审批条件包括:(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2)变更理由充分,符合采矿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
13、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4)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13、采矿权注销登记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答:采矿权注销的审批条件包括:(1)在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2)提交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3)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4)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14、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矿泉水、地热水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供: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2)划
14、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3)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 (4)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矿区范围图(1:10000 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6)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指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 (7)招拍挂出让取得采矿权的证明(指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 (8)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0)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对于矿泉水、地热水划定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需提供: (1)划定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3)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 (4)地
15、质资料汇交证明; (5)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图(1:10000 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6)、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指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 (7)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证明(指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 (8)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技术鉴定书(指矿泉水); (1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1)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15、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划定矿区范围,要求地质报告其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以上,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要求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需与探矿权人严格对应。矿区范围图要求以 1:10000 地形图为底图,以 1980
16、 坐标系为依据的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包含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与勘查范围的叠合图)。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要求由具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核查,并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就有关问题加具意见。 16、采矿权新立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采矿权新立登记需提供: 采矿权申请报告;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下同); 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 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指地热、矿泉水); 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林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