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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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育审批法规一、再生育条件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夫妻结婚 5 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4)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2、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3)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3、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

2、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二、再生育审批1、 再生育申报材料(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2)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3)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4)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5) 生育服务证(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过的除外);(6) 夫妻双方近期合影 2 寸免冠照片 4 张;(7)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市、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再生育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

3、审核材料。2、再生育申办流程第一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将申办条件规定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初审。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申请和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符合法定形式、齐全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办公室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证明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再生育申请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

4、凭证。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上报至与贵州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相对应的审批发证机关。第三步:审批发证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应在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批准备并发给再生育服务证;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 180 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批准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再生育服务证或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应自发证机关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送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地的,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的一方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在 30 日内向另一方通报办证情况。再生育服务证的发证机关,应定期向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再生育的审批情况。对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要及时造册,建档备查。第四步:申请人自主选择生育时间,生育后到到相关部门注册(备案)、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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