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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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 )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居集体经济组织与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居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居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委会,对涉及居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本办法为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居集体发生的一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行为均遵循本办法。第四条 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依法对居集体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此办法的

2、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街道经管部门建立“居三资代理中心”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居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六条 财务收入管理(一) 居级所有收入及时缴入“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 (二)收入一经发生,必须在 5 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三)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委托代理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

3、入账。收款票据由居会计领用,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街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保管。其中“一事一议” 要附有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街道“三资”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居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七条 财务开支审批管理(一)坚持“量入为出” 的原则,按年度列支预算,严禁居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居民大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二)居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居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代理中心

4、审核后方可入账。(三)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处理。(四)居“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未经批准,不及时入账的,一律视为账外账处理。(五)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居级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居首先要向街道代理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 ,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街道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居级对支取资金报账时,街道代

5、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准入账。(六)居级开支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实行居书记、居主任“双签字”限额审批制度,预算内的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主理财小组、居书记、居主任审批。大额开支,除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还要街道分管领导和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报账时附上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理开支,拒绝审批。(七)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发票的,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支出凭证,并注明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账。严禁使用“白条”记账。(八)严禁跨期报账

6、,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即应向会计报账,最迟不得超过本月。凡因特殊情况当月不按时报账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九)居会计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报告居领导或街道经管站,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 财务预决算管理(一)居年初编制居级财务预算,并经居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街道代理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二) 预算编制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居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三)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预算支出要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议”项目专项支出、干部工资、办公经费、“五保户”支出,生产

7、公益事业项目支出及其它支出。(四)预决算编制程序是:居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居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代理中心审批。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第九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和备用金制度,居集体在收到现金后必须在 2 日内交街道代理中心存入开户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居级备用金数额标准由街道按居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限额比例,杜绝挪借公款、白条抵库。第十条 财务账户管理制度。街道应以“代理中心”为单位设立银行存款专户,统一结算所辖居银行收支业务,并在“代理中心”以居为单位设立代管

8、资金专户,居级一律不再设其他银行的存款账户。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十一条 资产清查制度(一)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二)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集体资源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三)资产清查的方法(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3) 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

9、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4)代理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四)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第十二条

10、 资产台账管理(一)街道代理中心和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二)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三)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四)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11、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五)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六)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 居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居民(代表)会议确认。第十四条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一)居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

12、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二)居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三)居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四)居集体资产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居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居民监督。(五)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居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管理(一)居内的集体企业、铺位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二)居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街道司法所进行鉴

13、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三)对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司法机关申诉。第四章 资源管理第十六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一)居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街道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制式合同。(三)合同签订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街道经管站进行鉴证、备案。(四) 所有居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纳入档案管理,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

14、(五)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六)居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 5 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七)未经居委会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资源台账管理(一)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管理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二)有土地补偿费的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

15、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三)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第十八条 资源经营管理(一)土地及荒地等资源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二)加强集体资源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源备查簿。居委会和居民小组对集体资源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居级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

16、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居级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第五章 委托代理制第二十条 推行居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街道代理中心按每一万人配备一名代理会计,实行持证上岗,为居级代理记账核算、代管资金、资产、资源、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居级保留一名会计,负责报账。第二十一条 街道代理中心按居设立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资源登记簿等。居级会计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往来登记簿等。第二十二条 每月的 18 日为街道统一居级会计报账日。凭证传递和核算流程为:(一) 居级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经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会计办理报销手续;(二)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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