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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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办 理 程 序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含发证、延续、变更、补发、注销)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 年 第 198 号)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 号)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国发200540 号令)四、许可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列出许可范围。第十一

2、条第一款: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其中省食药监局负责受理:持有省级(含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企业;以集团公司或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其

3、所属生产厂(场)点不在同一省辖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场所不在同一省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3200 的食品企业的延续申请;白酒、食用酒精、乳制品、葡萄酒、啤酒、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换证申请;第 31 类其他食品(31)的申请。其他类别均由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五、许可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

4、、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公

5、章)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及填写注意事项(如有外设仓库,则在生产场所地址栏同时将外设仓库地址填上,如无,则填写“无外设仓库”);2、申请人陈述; 3、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如有外设仓库,则在生产场所地址栏同时将外设仓库地址填上,如无,则填写“无外设仓库”);4、申请人治理结构;5、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6、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7、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8、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9、申请人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

6、规章制度。二是附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1、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4、延续及变更企业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副页明细原件和复印件;5、申请人组织结构图;6、申请人厂房周围环境平面图(标有方向图标);7、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标有方向图标);8、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图和设备布局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可结合在一起);9、申请人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标关键控制点及参数);10、申请人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1、申

7、请人生产设备、设施发票证明或所有权承诺书;12、分装企业的上游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3、申请人申报产品需符合产业政策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4、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及复印件。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备注:核查组现场核查时提醒事项1、生产用水情况(使用自来水的,需核查企业近期的用水交费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自备井的,需核查卫生许可证原件或有资质机构检测的检验报告),分装企业不需验证;2、企业产品明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3、现

8、场核查时,除首次申请许可或申请增加食品类别需提供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外,不再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检验报告。核查组不再抽样做发证检验。试制食品检验可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包括近两年的省级及以上的监督抽检报告)。以上现场核查的相关佐证材料汇总报送时需提交一份(盖企业公章,申请人和核查组长签名)。说明:1、县(市、区)申报企业应将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食药部门一份;2、需提供原件的资料,经窗口验证后,交由申请企业带回;3、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及相关资料请登录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

9、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局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市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核查市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局安排现场核查。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市局安排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

10、员不得少于 2 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及材料上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整改项目 10 日(或现场审查期间)内完成改进,改进审核结论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填写,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申请人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四)上报省局市局负责汇总企业的申

11、请材料、现场核查报告(需要现场核查的),经审批后上报江苏省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中心。(五)省局审批江苏省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中心对汇总上报材料审核合格后上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提出变更申请。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告。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安排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局就变化情况安排现场核查。 (七)延续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市局提出申请。市局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对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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