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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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及其意义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及其意义汪小珍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执政掌权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当今世界各国都从宪法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之权利。比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其中包括个人与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以及其他信仰并根据信仰进行活动的权利。印度宪法规定:一切人皆平等享有良心自由与信教、传教和活动之权利。瑞典宪法规定:每个公民享有宗教自由,即与他人一起加入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1当今世界上,朝鲜是唯一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的国家。一、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中国公民的宗

2、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并受到国际公约的一致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 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刑法第 251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

3、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检察院也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行为,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行为等,应予立案,按照刑法定罪量刑。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国家通过依法打击邪教组织,切实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0 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 7 年以上

4、有期徒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 236 条(指强奸罪)、第 266 条(指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999 年 10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比较明确地界定了邪教组织的特征: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

5、样就为打击、取缔邪教组织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武器,从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不受邪教活动的搅扰与侵犯。依据民法通则第 77 条的规定: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依据劳动法第 12 条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3 条第一款、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9 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9 条第二款等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有选择权和被选举权。此外,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

6、会;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的内容。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条例第 1 条规定:条例的宗旨与目的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 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1994 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可以在

7、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可以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宗教信仰自由是国际公约一致保护的重要公民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源于十五六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1555 年奥格斯堡条约规定,在神圣罗马帝国,天主教徒和路德教徒享有平等地位。随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各宗教教徒追求的目标。经历两次世界大战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深受各国人民普遍关注的基本人权,对公

8、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也成为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规定: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等等。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8 条规定:一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

9、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去“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联合国大会于 1981 年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第 2 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得以宗教或其他信仰为理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是一项抽象的基本原则,而且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是十分具体的,包括保障宗教信仰者有合乎其宗教教义所要求的行使方式和参与、实践宗教教义的活动方式。首先,公民有权按自己的个人意愿选择宗教信仰;其次,公民有权公开或秘密参与宗教活动来表明和实践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国

10、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反映了它在国际社会和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总之,无论国内宪法与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还是国际公约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都包括两大部分:第一、保障公民能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宗教信仰;第二,保障公民能自自由地按照所属宗教的教义要求的礼仪公开或秘密地参与宗教活动、分享与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实践宗教教义,并且在这一切过程中不受歧视和非法干涉。当然,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同样不能偏离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传统宗教教义上都是这个理。耶稣教导基督徒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 “凡人

11、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2我国兵役法第 3 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有无宗教信仰、无论有何种宗教信仰,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公民不分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一致。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宗教仇

12、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也就是说,法律为宗教信仰自由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界限。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各种宗教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不但基督教、天主教广为传播,回维两族的伊斯兰教和广大农村的佛教也呈现快速发展势头。可以说,人们叩问宗教、人心寻求宗教神明的慰藉,是一件令人深思的、也是令人敬畏的事情。因此,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各国政府的天职。鉴于我国无神论的教育深入人心、影响深远,在我国不信任何宗教是比信仰宗教更加普遍、也似乎更加理直气壮的社会现象,所以我

13、们下面着重从保障有宗教信仰者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角度来阐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1. 人与他的宗教信仰对象的不可拦阻的关系解释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人与世界的关系不只是技术性的关系,而首先是一种“我你”关系,这是人类经验中的基本关系;而这个“你”的最高对象就是上帝、诸神,或其他超自然的对象。圣经马太福音 22 章第 3440 节记载说:有一个人是律法师,要试探耶稣,就问他说:“夫子,律法上的诫命,哪一条是最大的呢?” 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一个有宗教信仰的人与世界的关系,

14、第一是爱神,第二是爱人如己;一个人要始终如一地爱人如己,甚至能够爱伤害自己的人或不可爱之人,他必须是一个爱神的人,他从与神的良好关系之中获取了爱的力量。所以,宗教是一种关系,宗教信仰自由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是人与他的神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应当是自由交往的关系,除了信徒自己得罪神而离弃神之外,任何世俗机构与力量均无权拦阻这一关系。从宗教最本质的意义上说,宗教信仰具有天生的排除妨害、排除干扰的自由特质。2. 宗教信仰本身的重要性决定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宗教信仰是人生的最高需要。从宗教社会学角度来分析,宗教通过与人类命运和幸福息息相关的彼岸为人们提供支持、慰藉与和谐;宗教通过礼拜和崇拜仪式提供一种超

15、验关系,从而为人类在世界的不确定性和不可能性之中找到安全感;宗教起着重要的认同功能,宗教影响着人们对他们是谁和他们是什么的理解;宗教是人类文化的中心要素,全方位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3 贝格尔认为,人是一种精神活物,他不只是寻求生存的手段,他也关注生存的意义,而且是在最深层次上寻求生存的意义,而宗教恰恰是提供这一意义的所指。他说:“宗教一直是人类历史上抗拒混乱无序的最有效的堡垒之一。” 4对生活意义的询问是人的“终极关怀”,信仰作为对终极关怀的实质性回答,为生活提供了终极的基础。“信仰给生活提供了根基”,“信仰是绝望中的希望”;“信仰关涉人的整个一生”。5传统宗教那种有系统的神圣性理念使

16、人心有所寄放。有诚实的宗教信仰经历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体验,那就是没有寻找到神的日子,自己是一个心灵流浪儿;自从寻见神,心灵就不再流浪、不再虚空无定,生命有了坚实的着落。奥吉斯丁对他所敬拜的上帝发出心灵深处的惊叹:“主,你是伟大的,我们的心如不安息在你怀中,便不会安宁。”6人们在传统宗教信仰中寻求生命的意义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寻找着生命的救赎。中国有句俗话讲“跳进黄河洗不清”,表达了一种人生对于自己的罪恶过犯无处摆脱的极度痛苦和绝望,为此历世历代有许多人无助地选择了自杀以“逃离”自己的罪孽。但是,从基督教教义所提供给人们的盼望来说,因着基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代替人类受罪的刑罚,叫接受这救恩的人罪得赦免,并且圣经希伯来书 10 章 22 节说:“我们心中天良的亏欠已经洒去,身体用清水洗净了,就当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神面前。”这样,一个对上帝的救赎恩典有虔信的人,不再在自己的过犯之中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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