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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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关于“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职工薪酬”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解释有:“是指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根据上述“构成内容”的解释,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对应支付给职工的构成工资总额内容的支出,均应按“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规定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同时计入科目贷方;实际支付时计入科目借方。因此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应反映企业支付给所有职工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2、和补贴”,当然也就包括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列支的部分。2、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其中: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

3、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根据文件的上述解释,企业内设

4、福利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故此,在核算时应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对“职工交通补贴”问题的理解国税函【2007】305 号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文件其中“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的规定,我认为是针对“按规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公务用

5、车”改革所发生的上述费用应计入工资总额。而国税发【2009】3 号文件的“职工交通补贴”则是指对所有职工或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如由于城市改建、企业的搬迁,职工驻地与企业距离较远,企业又无上下班班车,职工需要乘坐公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所发放的补贴。两者之间似乎有所区别。上述理解和看法,不知是否正确,希望共同讨论。附原文如下重新整理-2008 汇算清缴与会计处理-01、工资薪金支出2根据相关网站刊登税政机关对 2008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解答进行整理提供作为会计人员的今后工作参考有何问题请提出以便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

6、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 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明确:“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

7、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8、,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天津国税局对“工资薪金支出”的具体明确:(一)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二)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2008 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计入当年成本费用而冲减了以前年度效益工资余额(是指以前年度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已作纳税调增的金额)的部分,允许在年终汇缴申报时作纳税调减。(三)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 12 月份工资,允许 12 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 1

9、 月份)。(四)对 “合理工资薪金”, 引用上述国税函【2009】3 号文,略 (五)对 “工资薪金总额”, 引用上述国税函【2009】3 号文,略 相关具体问题的解答:(不具体列示解答单位)1、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判断问题 如何判断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合理性?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 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

10、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综合判断。 2、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界定问题 问:“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如何界定,在实务中是否可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统筹? 3答:关于“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11、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3)已出售住房的管理服务人员。在实务中应结合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是否按企业相关劳动纪律管理等实质内容判定。3、税前扣除工资的职工人数应如何掌握,以何条件做为扣除工资的依据?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

12、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4、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确定问题 问:实行新法后,内资企业取消计税工资后出现了另一种情况,部分在“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列支的汽油费、交通费等费用转移到个人“工资薪金”中列支,并以此为基数提取“职工福利费”等三

13、项经费,扩大了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 号)的规定,企业以各种名义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按照新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人为增加职工工资以扩大“职工福利费”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会承担多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5、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现金支出和非现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14、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申报扣除。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意: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二是允许税前扣除并不意味着当期全部直接扣除。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合理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性质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当期直接扣除,计入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科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结转损益的年度税前扣除。三是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与任职或受雇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

15、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主管地税机4关对企业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鉴定意见。四是工资薪金支出标准应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6、问:关于“工资薪金支出”备案要求纳税人应在年度申报前将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当年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情况、工资薪金列支、发放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等情况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问: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原则对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 12 月底前计提的工资薪金,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在年度申报前未实际发放的部分,不得在汇

16、算清缴所属年度扣除。8、问:企业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临时工工资?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据此,如企业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9、企业间借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扣除问题对企业间借用人员发生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视同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企业凭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劳务发票据实扣除。相关问题的探讨和辨析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及其指南的规定,企业应设置“2211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参照准则讲解可设置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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