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工录用和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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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 业 单 位 招 工 录 用 和 退 工受 理 部 门 : 静 安 区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 西 康 路 464 号 402 室 )接 待 时 间 : 工 作 日联 系 电 话 : 32181075 625315311、 事 业 单 位 招 工 录 用 :( 1)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执 照 ( 复 印 件 ) ;( 2)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订 的 聘 用 合 同 书 ;( 3) 聘 用 合 同 手 册 。( 4) 被 录 用 人 员 失 业 证 及 存 档 凭 证 或 劳 动 手 册 或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分 配 报 到 证 。( 5) 被 录 用 人 员

2、 属 商 调 者 , 必 须 提 供 商 调 函 、 上 海 市职 工 退 工 通 知 单 及 职 工 参 加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情 况 。2、 事 业 单 位 退 工 :( 1) 填 写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解 除 聘 用 关 系 证 明 ;( 2) 将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解 除 聘 用 关 系 证 明 、 职 工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情 况 表 归 入 解 除 工 作 关 系 人 员的 个 人 档 案 ;( 3) 将 其 人 事 档 案 转 至 其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区 、 县 人 才 服 务

3、 中 心 ;( 4) 被 解 除 工 作 关 系 的 人 员 凭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解除 聘 用 关 系 证 明 到 其 档 案 所 在 地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手 续 。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人200129 号)发布者:xuhaixia发布时间:2006-6-29沪人200129 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聘用行为,完善以契约管理为基础的人事管理体制,保障聘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岗位(项目)

4、聘用凡本市新建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新进职工,都应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以岗位(项目)聘用为基本内容的聘用合同,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聘用关系。本市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按需设岗、按岗择人”的原则,以岗位(项目)聘用为前提,在 2001 年年底前完成与原固定制职工的聘用合同订立工作。不适合岗位(项目)要求的未聘人员,不应订立聘用合同。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发展了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原分别订立聘用合同(俗称“大合同”)和岗位合同(俗称“小合同”)的,应合并为新的聘用合同;原订立的聘用合同

5、与岗位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合并前的聘用合同期限作为合并后的聘用合同期限(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同时应当约定岗位调整原则,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并后的聘用合同。原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未约定终止条款的,应约定终止条款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原订立的聘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或过于原则的,应订立补充协议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和审批新的聘用制干部。二、健全聘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职工自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之日起,至解除或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之日止,是一个动态的双向选择过程。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订聘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明

6、确聘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原则、条件和程序,配套标准表式,规范聘用行为。1建立聘用关系应履行订立聘用合同手续。(1)用人单位招聘录用职工,应按规定订立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聘用合同履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订立聘用合同前将相关内容告知当事人。(2)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但用人单位希望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及时将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书送达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3)聘用合同期将满,用人单位希望续订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将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书送达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订聘用合同手续。(4)聘用合同期届满,但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用

7、人单位应按规定自动顺延其聘用合同期限。2变更聘用关系应履行变更聘用合同手续。(1)职工工作岗位(项目)或权利义务变更,经协商一致,应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条款基本适用的,也可以就变化了的内容订立补充协议。(2)职工在涉及用人单位技术或商业秘密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合同约定脱密期的,应按约定提前变更工作岗位,并订立补充协议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3)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如转制、合并、分立等),但原聘用合同的基本内容仍继续履行的,应及时变更聘用合同主体;聘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双方协商一致的,应重新订立聘用合同。(4)由于约定条件出现而暂停履行聘用合同的,应协商订立暂停履行协议;由于其它原因而暂停

8、履行聘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记录有关事实、根据和时限,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3解除聘用关系应履行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1)聘用合同期将满,用人单位希望如期与职工终止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将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2)用人单位希望与职工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将解除聘用合同意向书送交职工。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3)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书面通知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应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职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由于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9、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注明合同终止时间的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5)职工希望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6)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应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4解除聘用关系应出具有关证明并办理关系转移手续。(1)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证明(见附件),作为职工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和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凭证。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其职工流动不再沿

10、用“商调”办法。(2)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的,在出具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证明的同时,应按规定协助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出具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的有关证明。三、建立职工聘用信息资料建立职工聘用信息资料,全面记录职工聘用合同履行情况,是完善聘用合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职工聘用信息资料,记录与职工订立、履行聘用合同和职工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岗位(项目)聘用和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依据。职工聘用信息资料应包括用人单位招聘时个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在人事管理中形成的相关材料:(1)招聘时个人提供的自荐、推荐材料,和考试、考核等材料;(2)聘用合同和续订、变更、

11、解除、终止合同等反映岗位(项目)变动及履约全过程的材料;(3)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及因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秘密等而达成的专项协议;(4)年度、任期考核和项目完成情况等考评材料;(5)工资、福利材料;(6)培训材料;(7)奖惩材料;(8)其他相关材料。四、完善岗位(项目)管理制度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一般都作为聘用合同的履约条件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岗位(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为实现契约化管理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用人单位通过合法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应及时公布。相关规章制度一般包括:1公开招聘和考试办法;2岗位设

12、置及岗位序列规范; 3岗位(项目)分配(含工资与福利)制度;4培训制度;5考核制度;6奖惩制度;7保守单位知识产权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8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五、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参与岗位(项目)设置、岗位(项目)聘用、聘用合同管理、内部分配等实施方案的制订,对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其在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各区、县人事局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培训和业务培训,指导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善岗位(项目)聘任

13、和聘后管理,促进事业单位聘用制的顺利实施。六、其他事项1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规定。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安排交流的干部,以及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仍从其规定。附件: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证明(样张) 上海市人事局二一年三月二日附件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证明(样张)_(男,女),自_年_月_日进本单位工作,现因: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其他(注明)_,于_年_月_日解除聘用关系。身份证号户口地址_区(县)_街道(乡、镇) _路_弄(村)_号_室、队。单位(盖章)年月 日说明:1本证明一式三份,单位、个人各执一份,职工档案存一份。2本表由上海

14、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印制。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浏览次数:3053 次 发布时间:2005-02-02(2001 年 3 月 16 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招工和退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工、退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劳动手册的发放和管理按照关于本市实行制度的意见执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

15、经营和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自主招收劳动者。招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退工应“合法及时,手续完备”。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劳动力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第七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人员信息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必须具备以下内容:(一)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二)工种岗位要求;(三)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四)单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电话、联系人。第八条 用人单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须经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同意,并于发布信息后的一个月内将招聘情况反馈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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