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责任追究 企业管理 干部管理 人事管理 中层 一般 干部 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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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共 铁 道 部 党 组 文 件铁党发20108 号关 于 印 发 铁 路 企 业 中 层 管 理 人 员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责任追究及有关事项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并党委、部直属机关党委:现将铁路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及有关事项报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铁道部党组二一年九月十四日铁路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及有关事项报告暂行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保 证 党 的 干 部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贯 彻 执 行 ,防止 和 纠 正 用 人 上 的 不 正 之 风 ,进 一 步 提 高 铁 路 企 业 选 人

2、用 人公 信 度 ,依 据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以 及 部 党 组 的 相 关 规 定 ,参 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试 行 )、党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办 法 (试 行 )的 精 神 ,结 合 铁 路 企 业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铁 路 企 业 是 指 部 属 企 业 ,其 中 层 管理 人 员 是 指 铁 路 企 业 及 企 业 党 委 负 责 管 理 的 机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所 属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和

3、 其 他 应 当 列 入 的 人 员 。第 三 条 对 铁 路 企 业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责 任 追究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分 级 负 责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惩 教结 合 、违 规 必 究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铁 路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涉 及 本 办 法 所 列 情 形 的 ,由铁 道 部 党 组 实 施 责 任 追 究 ,部 纪 委 、驻 部 监 察 局 或 部 人 事 司 按照 职 责 权 限 办 理 相 关 事 宜 ;铁 路 企 业 直 接 管 理 的 人 员 涉 及 本 办法 所 列 情 形 的 ,由 铁 路

4、 企 业 领 导 班 子 实 施 责 任 追 究 ,铁 路 企 业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或 人 事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权 限 办 理 相 关 事 宜 。铁 路企 业 人 员 涉 及 本 办 法 所 列 有 关 情 形 应 当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的 ,由纪 检 部 门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等 规 定 和 程 序 办 理 相 关 事 宜 。第 五 条 铁 路 企 业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本 单 位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选 拔任 用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工 作 。第 二 章 责 任 追 究第 六 条 铁

5、 路 企 业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追 究 企 业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一 )违 反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程 序 和 规 定 ,个 人 指 定 提 拔 、调 整的 ;(二 )临 时 动 议 决 定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任 免 的 ;(三 )不 按 照 规 定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或 者 党 委 会 议 )集 体讨 论 决 定 的 ;(四 )个 人 决 定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任 免 或 者 个 人 改 变 会 议 集 体研 究 作 出 的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任 免 决 定 的 ;(五 )在

6、机 构 调 整 、工 作 调 动 时 ,突 击 提 拔 、调 整 的 ;(六 )违 反 规 定 超 职 数 配 备 或 者 提 高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职 级 待遇 的 ;(七 )授 意 、指 使 、强 令 人 事 部 门 违 反 规 定 选 拔 任 用 中 层 管理 人 员 ,或 者 阻 挠 、制 止 纪 检 监 察 和 人 事 部 门 对 选 人 用 人 问 题进 行 调 查 核 实 以 及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的 ;(八 )违 反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规 定 ,导 致 用 人 失 察 失 误 ,造 成 恶劣 影 响 的 ;(九 )本 单 位 用 人 上 不 正

7、 之 风 严 重 ,职 工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以及 对 违 反 人 事 纪 律 的 行 为 查 处 不 力 的 ;(十 )有 其 他 违 反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规 定 行 为 的 。在 发 生 突 发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群 体 性 事 件 及其 他 紧 急 情 况 下 ,经 部 党 组 或 者 部 人 事 司 批 准 的 用 人 行 为 ,不列 入 责 任 追 究 范 围 ,但 事 后 应 当 履 行 有 关 任 免 程 序 ,并 在 一 定范 围 内 通 报 。第 七 条 铁 路 企 业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有

8、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追 究 人 事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一 )不 按 照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任 职 资 格 、方 式 、程 序 和 范围 进 行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的 ;(二 )不 如 实 向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或 者 党 委 会 议 报 告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考 察 等 情 况 的 ;(三 )不 按 照 规 定 征 求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对 拟 任 人 选 意 见 ,或者 不 如 实 报 告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意 见 建 议 的 ;(四 )不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章 的 规

9、 定 向 上 级 人 事 部 门 报 告 选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五 )对 反 映 的 线 索 清 楚 、内 容 具 体 的 违 反 规 定 选 拔 任 用中 层 管 理 人 员 问 题 不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以 及 核 实 后 不 按 照 有 关 规定 作 出 处 理 、上 报 查 核 结 果 的 ;(六 )对 本 单 位 领 导 人 员 违 反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规 定 的 行 为 不提 出 反 对 意 见 的 ;(七 )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职工 群 众 对 用 人 上 不 正 之 风 反 映

10、强 烈 的 ;(八 )有 其 他 违 反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规 定 行 为 的 。第 八 条 铁 路 企 业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追 究 考 察 组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一 )不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范 围 进 行 民 主 推 荐 和 考 察 的 ; (二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回 避 而 不 回 避 的 ; (三 )不 认 真 审 核 人 事 档 案 ,导 致 考 察 对 象 信 息 不 准 确 ,造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四 )更 改 、伪 造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11、 评 等 结 果 的 ; (五 )隐 瞒 、歪 曲 、泄 露 考 察 情 况 和 结 果 的 ;(六 )对 反 映 考 察 对 象 问 题 线 索 清 楚 、内 容 具 体 的 举 报 不进 行 调 查 核 实 或 者 不 如 实 报 告 的 ; (七 )接 受 考 察 对 象 或 者 考 察 对 象 请 托 人 的 礼 品 、礼 金 、有价 证 券 或 者 支 付 凭 证 等 财 物 ,参 加 考 察 对 象 或 者 考 察 对 象 请托 人 安 排 的 消 费 活 动 ,以 及 接 受 考 察 对 象 所 在 单 位 特 殊 接 待的 ;(八 )有 其 他 违 反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12、规 定 行 为 的 。第 九 条 铁 路 企 业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追 究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有 关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责任 :(一 )不 如 实 向 人 事 部 门 回 复 掌 握 的 有 关 拟 任 人 选 遵 守 党纪 政 纪 情 况 的 ;(二 )对 发 现 的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不 进 行 调 查处 理 的 ; (三 )对 反 映 拟 任 人 选 问 题 性 质 严 重 、线 索 清 楚 、内 容 具 体的 举 报 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核

13、实 的 ;(四 )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第 十 条 铁 路 企 业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一 )在 个 别 谈 话 推 荐 和 考 察 中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二 )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营 私 舞 弊 ,收 受 或 者 给 予 他 人 财物 ,安 排 或 者 接 受 他 人 安 排 的 消 费 活 动 的 ;(三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违 反 规 定 干 预 下 级 或 者 原 任 职 单 位 (

14、部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的 ;(四 )要 求 提 拔 本 人 近 亲 属 ,或 者 指 令 提 拔 身 边 工 作 人 员的 ;(五 )在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组 织 考 察 或 者 选 举 中 搞 拉 票贿 选 等 非 组 织 活 动 的 ;(六 )泄 露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考 察 、酝 酿 、讨 论 决 定 等有 关 情 况 的 ;(七 )故 意 向 选 拔 任 用 问 题 调 查 部 门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不实 材 料 的 ;(八 )有 其 他 违 反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规 定 行 为 的 。第 十 一 条 在 选 人 用 人

15、 工 作 民 主 评 议 中 ,群 众 满 意 度 明 显偏 低 、选 人 用 人 方 面 问 题 突 出 、职 工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经 组 织考 核 认 定 ,追 究 负 有 责 任 的 企 业 领 导 班 子 和 人 事 部 门 主 要 领导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有 本 办 法 所 列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情 形 ,情 节 较轻 的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责 令 作 出 书 面 检 查 ;情 节 较 重 或 者 职工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给 予 组 织 处 理 。组 织 处 理方 式 包 括 调 离 岗 位 、引

16、咎 辞 职 、责 令 辞 职 、免 职 、降 职 等 。组 织处 理 情 况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通 报 。有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五 )项 所 列 情 形 ,已 列 为 考 察 对 象 或者 提 拔 人 选 的 ,应 当 首 先 将 其 排 除 出 考 察 对 象 或 者 取 消 其 提拔 资 格 ,再 按 照 本 条 前 款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有 本 办 法 所 列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情 形 ,应 当 给予 党 纪 处 分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给 予 党 纪 处 分 ;应 当 追 究 政 纪 责 任 的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有 关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政 纪 处 分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理 。第 十 四 条 组 织 处 理 和 纪 律 处 分 可 以 单 独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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