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验检疫局审批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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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内蒙古检验检疫局进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初审)管理程序1.目的为规范进境植物、植物产品许可管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植物产品传入,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适用于内蒙古各口岸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许可管理工作。3.职责内蒙古局植检处负责内蒙古各口岸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许可受理(初审)和管理工作。4.办理许可的范围4.1 植物产品: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饲料类、薯类、植物栽培介质等 7 类产品。4.2 禁止进境物(特许审批):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

2、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土壤。4.3 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许可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检疫许可手续。5.受理条件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2协议的单位,应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具有网上审批用电子密钥,并在内蒙古局登记备案(备案表见附件一)。5.1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文件;2 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文件;3 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书面申请);4 申请单位与定点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5 定点加工存放

3、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6 定点加工存放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文件;7 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植物及其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第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8 进境植物及其产品加工、使用地不在内蒙古境内,调入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相关文件;9 农业部的进口登记证(适用于规定的进口饲料);10因科学研究需要引进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方式及管理措施;另外还应提供申请报告、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或以3上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 以及使用地直属检验

4、检疫局对进境后保存、使用场所出具的考核报告。11第一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的,需提供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等的有关说明材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提供 1.5-2kg 检测样品,并在提交电子申请时注明已送样检测。12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适用于退运货物)。5.2 初审机关5.2.1 大豆、玉米、小麦、大麦、木薯类、水果、植物源性饲料、退运货物的受理机构为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5.2.2 进境烟草类、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的受理机构为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5.2.3 烟草类、粮谷类、大豆、木薯类、植物源性饲料等,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报

5、告,并经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5.3 检疫许可条件(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4)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4(5) 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许可数量。6 许可程序6.1 一般程序(电子申请)适用于一般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网上审批.6.

6、1.1 属首次办理的,须先办理以下手续:6.1.1.1 申请单位应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后,到内蒙古局植检处填写进境植物检疫许可申请单位备案表 ,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2)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享有有关进出口权的文件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如适用)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6.1.1.2 申请单位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智能密钥)IKWY) ,或者九城软件开通检疫许可证申请功能。6.1.1.3 到内蒙古局植检处办理电子密匙注册手续。6.1.2 网上程序6.1.2.1申请单位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

7、请表 ,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局植检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具体见“5.15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项 ) 。6.1.2.2 内蒙古局植检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按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申报呈批表(附件二)程序,加签初审意见:(1) 种苗花卉岗责任人负责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许可的受理工作,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随附单证当场或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2) 如对 进境植物及其产品需定点加工、储存的,由内蒙古局植检处组织进行考核。(3) 主管副处长负责复审。(4) 植检处处长负责审核。(5) 主管局长决定是否受理或不受理进境植物、植物产品许可

8、。(6)经初审合格的,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7)经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申请人可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 。6.1.2.3 总局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网上签发检疫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6.1.2.4.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由内蒙古局植检处打印、6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人可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是否获得批准) 。6.1.2.5 申请人到内蒙古局植检处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凭申请单位证明或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6.2.特

9、殊程序(书面申请)适用于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所列禁止进境物的特许审批,其程序为:6.2.1 填写纸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向内蒙古局植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管理、使用及防疫措施等) ;(2)立项报告及相关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或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6.2.2 内蒙古局植检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按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申报呈批表(附件二)程序,加签初审意见:(1) 种苗花卉岗责任人负责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许可的受理工作,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10、定形式的,在收到随附单证当场或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2) 内蒙古局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条件进行考核,并提交进境植物检疫许可初审考核报告。7(3) 主管副处长复审。(4)植检处处长审核。(5) 主管局长决定是否受理或不受理进境植物、植物产品许可。(6)经初审合格的,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7)经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6.2.3 内蒙古局植检处加签初审意见,向国家质检总局传递申请。6.2.4 国家质检总局经风险评估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未获批准通知书 ,并寄送申请人。6.3 许可办理期限全部许可工作自受理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完成。6.4. 核销检

11、疫许可证需核销数量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网上核销,同时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联背面所附的核销表或直属局印制的核销表作核销登记。6.5 重新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1)变更入境货物种类或超过许可数量的 5%以上的;(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3)变更入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86.6 后续监管定点加工存放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总局和内蒙古局要求做好后续工作监管情况。归档 种苗花卉岗责任人应及时整理检疫许可档案,每年年底将进境植物检疫许可档案移交植检处综合岗责任人存档,档案的保存期为三年。7. 许可依据7.1中华人民

12、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7.4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7.5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 年第 25 号令);7.6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 号7.7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004 年第 62 号令)7.8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 年第 10 号 令)7.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2004 年第 80 号公告);7.10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13、(2004 年第 64号令);97.11关于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有关事项的公告(2004年第 73 号公告);7.12、公布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2002 年第 2 号公告);7.13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2004年第 111 号公告);7.14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7.15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的通知质检动函200718 号7.16关于取消八类植物产审批的规定(2003 年第 43 号公告)7.17 国家质检总局 2003 年第 36 号公告7.18关于启用新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动

14、植物检疫审批专用章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13 号)7.19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803 号)7.20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2559 号)7.21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相关规定7.22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检疫审批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1575 号)107.2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第 118 号令 7.24 关于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2009 年第 79 号7.25关于进口油菜籽实施紧急检疫措施的公告(总局 2009 年第 101

15、号公告)8.相关单证8.1检疫许可证8.2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8.3受理决定书8.4不予受理决定书8.5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8.6 行政许可决定书8.7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8.8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8.9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8.10 行政许可延长办结期限告知书8.11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8.12 行政许可领取证书台帐11申 请 单 位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国 家 质 检 总 局 风 险 评 估 机 构签 发 许 可 证 签 发 未 获 准 通 知 书 批 准 于 受 理 申 请 后 20日 内 ( 不 含 风 险 评 估 、 安 全 评 价 、

16、考 核 评 审 、 办 理 产 地 预 检 手 续 的 时 间 ) 作 出 许 可 或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审 核 对 直 属 局 提 交 的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 必 要 时 组 织 风 险 评 估 、 安 全 评 价 。 作 出 否 决 或 提 交 申 请 的 决 定 。申 请 填 写 申 请 表 , 并 于 提 交 申 请 后 7日 内 提 交 所 有 随 附 单 证 。受 理履 行 受 理 手 续 , 审 核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作 出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不 符 合 条 件 符 合条 件符 合条 件不 符 合 条 件不 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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