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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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联盟章程供稿:ChinaSourcing | 来源:客户世界 | 2009-08-06 12:32:4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联盟中文名为中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联盟,简称“外包产业联盟”。英文名为ChinaSourcing Alliance,简称“CSA”。第二条联盟是在信息产业部指导下,由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简称 CSIP)发起,由业界具有影响力的外包企业、组织、机构及其它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一级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第三条本联盟在业务上接受信息产业部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联盟的住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 5号博望园 10号。第二章 目标

2、和宗旨第五条联盟目标打造 ChinaSourcing一流外包品牌,推动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第六条联盟宗旨联合国内致力于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体,以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为原则,整合产业发展资源,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协助政府实现行业自律,促进联盟会员单位自身能力的提高,促进外包产业教育和就业,促进外包产业的经济增长。提高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的国际化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尽快做大做强。第三章 联盟任务第七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联盟企业和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提供与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政策法规方面的建议。第八条大力

3、开展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的研究工作,研究外包发展战略,讨论制定外包行业标准,促进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第九条产业联盟将建立联盟会员间的信息交流的平台,推进商务合作,协助调解纠纷。第十条积极开展与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有关的国内外新项目、新经验、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第十一条组织每半年一次的高层论坛,每季度一次的联盟成员沙龙活动,及 ChinaSourcing系列国内大型会议,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第十二条建设联盟网站,使之成为联盟成员交流的平台,宣传的渠道;同时收集、整理和推动编辑出版有关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的信息与资料等,编撰发行联盟刊物,提升软件与信息服

4、务外包产业的影响力。第十三条以联盟名义统一开展对外宣传、建立业务来源渠道,采用统一品牌 ChinaSourcing参与国际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市场竞争。第四章 会员第十四条本联盟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二级分会单位、理事单位、企业会员、个人会员。第十五条申请加入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联盟章程;(二)在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四)合法注册的各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五)无犯罪及其它不良记录的个人;(六)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七)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第十六条会员入会凡自

5、愿参加联盟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相关表格,由本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称为联盟会员。团体会员根据不同情况可推选 1-2名代表成为联盟个人会员,理事会员可推选 1名代表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对于热心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积极支持联盟工作的各国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联盟常务理事、理事、专家咨询顾问、特邀顾问。凡经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书或牌匾,理事会员发给理事会员证书和牌匾。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一)在联盟规定的合作范围内会员享受联盟徽标的使用权;(二)获得联盟提供的各种商业、技术及其它有益信息;(三)向联盟请求帮助协调的各类事务、帮助

6、处理可能产生的商业纠纷;(四)在举办符合联盟宗旨的活动时能够得到联盟的支持和协助;(五)免费在联盟网站及纸质杂志中发布信息;(六)享受会员间产品及服务的优惠待遇;(七)向联盟反映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批评意见等,并进行监督;(八)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资料信息及其它待遇;(九)享有退出联盟的权利。第十八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联盟的章程、行规行约、规章制度以及联盟的决议,支持联盟秘书处的工作,接受联盟秘书处的业务协调;(二)为联盟的发展献计献策,积极承担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三)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四)完成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7、,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五)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六)提供优惠的产品与服务给联盟内其他会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利用联盟内其他会员的产品或服务;(七)积极推荐新成员;(八)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会员单位的通讯方式、联系人员等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30个工作日内通知秘书处,方便联络。第十九条会员退会(一)会员单位自愿退会,应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牌匾和证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终止会员资格;(二)会员如有背离联盟宗旨,严重违反联盟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时,联盟将做除名

8、处理;(三)会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单位资格自动取消;(四)会员单位退出或被取消会员单位资格,会员费不予退还。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讨论并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其它重大事项;(五)推举联盟名誉主席和特邀顾问;(六)决定终止事宜。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

9、有关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三条 联盟设立特邀高级顾问、专家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领导、专家和部分成员企业人士组成,负责政策导引、重大事件咨询等事宜。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设在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CSIP),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国际合作部、政府支持与咨询部、媒体宣传与编辑部、政策法规组,负责联盟日常管理,并具有重大事项、决策提议权,向理事会负责。其骨干人员、办公地点相对固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其它办事人员若干。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10、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单位;(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领导联盟开展工作,协调成员和各机构的统一行动;(六)组织、提出联盟章程修改草案;(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三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 1人,副理事长若个人,秘书长 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11、本联盟各地区分会设有理事会,各分会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各分会提名,报联盟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联盟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

12、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强烈的全球意识和广泛的国际组织知识;(二)在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行业组织中具有较大影响;(三)热心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联盟建设工作;(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6岁;(五)身体健康,其中秘书长可以进行专职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13、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持是否批准各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定期或不定期向联盟名誉主席、特邀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四)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选择能够推动联盟工作的人士加入联盟顾问委员会;(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联盟秘书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14、,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六)拥有对联盟内理事及成员的监督权;第六章 财务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联盟经费全部用于联盟活动,独立核算,具备相对独立性,专款专用,其来源主要有:一、会员单位按规定交纳的会费;二、以联盟名义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报酬;三、为会员提供特别服务的报酬;四、资助和捐赠;五、社会捐赠;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财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代为管理。经费的支出由理事长监督,秘书处半年向所有理事单位公布一次财务报表,每年度向会员单位通报财务状况,并报请理事会审批,由理事长签字生效。第三十

15、九条 单笔 5万元以上的支出需要理事长签字,单月累计 30万元支出需要通报。第四十条 联盟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理事会监督,聘请第三方审计。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的资产。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章程的会员单位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联盟常务理事会进行解释申辩,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理由不充分的给予除名。第七章 修改和变更事宜第四十三条 由于商业环境等多方因素的变化,如有会员单位认为章程的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向秘书处提议,秘书处将对本章程进行适时的修订,并组织理事会讨论决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长提出终止决议,经联盟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计算机软件事业发展。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如本章程任何条款被中国法律法规视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已经第一届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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