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畜牧水产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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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芷江侗族自治县畜牧水产局行政权力清单(共 126 项)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县畜牧水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3 号)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和兽药经营许可2.兽药经营许可 县畜牧水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2、 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不合格的,

3、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1.渔业捕捞许可 县畜牧水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证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其他作为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

4、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用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 行政许可渔业捕捞许可和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2.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县畜牧水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 383 号)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湖南省人

5、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249 号)第 135 项 3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1.动物诊疗许可 县畜牧水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3 行政许可动物诊疗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许可2.动物防疫条件

6、合格和检疫合格许可县畜牧水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

7、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4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1.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 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

8、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县畜牧水产局承办4 行政许可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 域、滩涂养殖证核发2.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县畜牧水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

9、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水产菌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养殖水面且持有养殖证;(二)水源充足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三)亲本来源于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水产原、良种场且符合种质标准,并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四)生产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五)有与水产苗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生产水产苗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10、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从事经营性的鱼类杂交制种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生产水产苗种审批、鱼类杂交制种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的,需重新申请。市委托下放5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5 行政许可在天然水域内捕捞珍稀濒危贝类审批县畜牧水产局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条 在天然水域捕捞三角帆蚌、皱纹冠蚌、背瘤丽蚌、失衡丽蚌等贝类,须经当地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依据更改为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条 市委托下发6 行政处罚冒充

11、种畜禽及其品种、配套系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县畜牧水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

12、者营业执照。7 行政处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等的处罚县畜牧水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6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13、实施依据 备注8 行政处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县畜牧水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9 行政处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县畜牧水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0 行政处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的处罚县畜牧水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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