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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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局行政权力清单(共 87项)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 施 依 据 备注1.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卫生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号)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县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 县卫生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

3、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1 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医疗执业许可4.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县卫生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6号)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2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 施 依 据 备注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县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

4、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2 行政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和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卫生保健许可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县卫生局1.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实施婴幼儿保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婴幼儿入托、入园必须进行健康检查。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5、(省政府令第 235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 378项1.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外)县卫生局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 49项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卫生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6、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 48项。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3 行政许可 卫生许可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县卫生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7、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 施 依 据 备注412号)第 200项4 行政许可传染病菌(毒)种(三类)使用单位审批无 县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

8、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5 行政许可外籍医师在怀短期执业许可无 县卫生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 199项6 行政许可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县卫生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号)第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9、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三)开展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5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 施 依 据 备注7 行政处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县卫生局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号)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

10、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号)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 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6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

11、项 实施主体 实 施 依 据 备注8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资质违规的处罚县卫生局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号)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 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 1次;床位在 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 3年校验 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号)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

12、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号)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 6个月以上 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13、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7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 施 依 据 备注9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县卫生局1.医疗

14、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号)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号)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 3000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5、以 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 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10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县卫生局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号)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

16、第 35号)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8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 施 依 据 备注11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县卫生局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号)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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