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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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营改增风险管控分析及信息化应对名师精讲,编制于 2015年,PDF 格式,共 114页,本讲义重点对建筑业营改增刑事行政、税务管理、经营管理风险管控分析及信息化应对进行了全面讲解,配图丰富,值得参考: 提纲 1.刑事行政风险 2.税务管理风险 3.经营管理风险 4.行动“营改增” 营业税管理模式分析物资采购的四流合一如何防范税收法律风险项目部采购、收货收票、总部清缴发票管理双包项目合同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流程预算定额驱动企业定额驱动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之难,不在计算上,而在如何预计与把握能掰去多少可抵扣进项税金。形像说就是:“采购时能以什么样的价格取得什么样的发票” 。工程造价,就是在人、

2、材、机成本的基础上,加成管理费与利润,最后再加上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中人材机成本是行业标准、市场行情与个人经验的综合,管理费、利润率、风险金是内心的期望。而营业税金呢?“3.41%“!哪怕很多人并不知道这 3.41%是怎么来的。所以,营改增之前,一位资深的项目经理,可以非常确切地在心中估出一个简单项目的造价。比如:一个土方工程,工作量有 100方,人、材、机的成本分别是50,20,10。那么,成本就是 8,000元。加上 30%的管理费和 20%的利润,不考虑风险因素,合计就是 12,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3.41%=409.5 元所以,最终得出的工程造价就是 12,409.5元

3、。不论是甲方还是各投标方,都可以按自己对工作量、成本、管理费率、利润率的认识,来形成自己的工程造价。营改增后,可就没这么简单了。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在价外,要想形成一个正确的造价,必须首先把“可抵扣的增值税”从价格之中给“掰”出来。住建部办公厅赶在财税 36号文之前,发出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文),这个以办公厅而非部的名义发的通知,对工程造价进行了一个非常笼统的指导,大概说来分为三步: 先计算出不含可抵扣增值税的成本 再在其基础上,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标高金 再乘以 111%于是就得出了整个工程在增值税环境之下的造价。顺便可以看到,在住建部办公厅看

4、来,未来的工程造价,都是含可抵扣增值税的含税价。这个方法近乎于纸上谈兵,因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是多少呢?这可不是一个眉头一皱,就能算出来的东西。以上例那位项目经理来说,8,000 元的人材机成本中,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有多少呢?问谁都不可能问出个名堂,一切只能自己“估计”,问题是,不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一番,简直是估无可估的。以商混为例,市面上有按 3%开票的,也有按 17%开票的,不开票的我们就不讨论了。从不同人手上买,掰出来的可抵扣增值税就不同。大体说来,对于采购方而言,考虑到城建与教附的因素,报价 10,000开 17%专票,与报价 8,660开 3%专票,其成本几乎一致。但增值税并非取

5、得专用发票就能抵扣,还必须要考虑到进项抵扣对资金流与发票流的要求,这些显然都对项目经理们的知识面形成了新考验。为迎接营改增,项目经理们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听说要开专票,供应商一般都会要求“涨价”,假定一番讨价还价之后,项目经理们发现,上例中的人材机成本变成了 8,500元,再加上总计 50%的标高金,含税造价就成为了:8,500150%=12,750元。同时,项目经理还必须估计到,可以取得的那一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额”一栏加在一起的合计数是多少。例如是 300元,掰掉它,税前成本就出来了:12,750元-300 元=12,450 元。现在还应该尽量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算一算,假定税率为

6、 10%,则本项目导致的附加税可以表示为一个方程(12,450+附加税)11%-300)10%=附加税解这个方程得用到小学四年级的知识,附加税=108 元。于是,最终工程造价出来了:工程造价=(12,450+108)(1+11%)=13,939 元。难吧?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之难,不在计算上,而在如何预计与把握能掰去多少可抵扣进项税金。形像说就是:“采购时能以什么样的价格取得什么样的发票”。营改增后,水泥、砂石、钢筋、机械的价格肯定会变化,营改增后,能取得多少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充满着变数。于是,以什么价格去招标?以什么价格去投标?这就要大家建材商、建筑商、甲方一齐摸石头过河了。总公司会

7、计们则站在河边看着他们摸石头,尤其对项目上专用发票的取得非常关注,甚至会出台种种制度强迫项目上采购时必须取得专用发票,其实大可不必如此,生意的事得交给生意人,财务部要做好的,是正确的管控。建设工程 51个施工索赔机会建筑行业市场竞争环境恶劣,投标报价一压再压,很多项目已然无利润可言.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能够抓住索赔机会点,非常重要!否则将陷入进一步亏损的境地,因为每个索赔机会点同时也是施工成本潜在增加点.为此,我们盘点了 51个施工索赔机会点,供大家参考。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2、业主未按

8、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7、业主末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

9、续而影响施工;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14、业主要求赶工;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

10、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二、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索培机会20、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21、业主代表发出的

11、指令、通知有误;22、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23、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24、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三、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25、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26、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27、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28、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

12、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29、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30、施工说明等表达不严明,对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表示不清楚或工程量错误等诸多方面的遗漏和缺陷。四、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自索赔机会3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3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3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3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五、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35、加速施工引起劳

13、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36、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37、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建等费用;38、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六、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39、每季度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变化;40、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41、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42、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43、国家对某

14、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44、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索赔。七、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45、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46、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47、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八、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48、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等费用;49、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九、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50、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51、多承包商在

15、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营改增后符合投标报价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营改增”后资质的管理、内部投标成本测算、销项税的估算、合同谈判和审核等工作,同时关注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的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按“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新的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的新定额,投标只能估算,影响投标报价。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通常以企业集

16、团资质中标的项目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而依据内部任务分劈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无法生存。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或利润,从而使利润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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