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的法律保障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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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文字页脚文字企业间借贷的法律保障机制论文一、我国企业间借贷的现实困境自相矛盾:我国企业间借贷立法现状考察我国法律中对企业间借贷效力作出规定的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年贷款通则和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其皆对我国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予以否定,并禁止企业进行金融行为。另外在司法解释层面上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同样遭到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但于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2、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条规定:“合同法第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上述对企业间借贷效力作出否定的法规并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且并未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判决其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我国立法上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自相矛盾。同案不同判:我国企业间借贷司法现状考察近些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处理企业间借贷案件较之以往呈现出数量越来越多、标的额越来越大的趋势。本文通过北大法意网搜集了年至页眉文字页脚文字年间的

3、个精品案例予以参考,通过对法院判决书分析,可以看出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 ()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同。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一般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理由为企业间借贷行为违反了我国的金融法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为无效()榕经初字第号);但近两三年来,有些司法机关对于企业间借贷案件则有条件地认定合同有效,即企业自有资金临时性调剂行为,则合同有效()浙甬商终字第号和()郑民四初字第号) ;甚至有些法院判决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受法律保护()杭拱商初字第号)。相同的企业间借贷案件,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

4、()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利息返还形式多种多样。无论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有无,其利息的返还形式均呈现多样化形式。法院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利息返还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利息予以上缴()榕经初字第号) 。第二种,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利息不予支持()浦民二商初字第号)。第三种,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占用资金期间利息予以返还()殷民初字第号)。企业间借贷合同认定有效的利息返还形式有以下两种:第一种,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借款期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返还()郑民四初字第号) ;第二种为借贷合同有效,借款期间利息按当事人约定返还()浙甬商终字第号)。页眉文字页脚文字认识分歧:

5、我国企业间借贷法理现状考察企业间借贷的立法现状之矛盾,司法现状之混乱,皆源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理论认识之冲突。目前,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论。有的学者认为,货币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应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企业间借贷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货币的专营规定。其属于资金的体外循环,不利于银行统一调配资金,如认可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恐导致金融风险,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因此,企业间借贷行为违反了我国的金融规定,其合同应一律认定为无效。 ()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论。有的学者认为,企业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我们应尊重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对于当事

6、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法律保护。公法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私法合同的无效,应禁止不恰当地扩大无效合同的范围,干扰正常的市场交易。因此,企业间借贷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应为有效。二、我国企业间借贷合法化的利弊分析与发展趋势对我国企业间借贷合法化的分析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仅仅从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逻辑分析,而要从企业间借贷的现实需求和经济基础的历史演变出发,探求特定时空背景下的金融现象与国家政策,以此为基础展开企业间借贷合法化的利弊分析才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我国企业间借贷合法化的利弊分析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金融理论认为,只有拥有足够的资本才能实现有效的劳动分工,才能致富。因此,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而现

7、实页眉文字页脚文字生活中企业资金“供需两旺” ,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与迫需救济的企业并存,我国并未对其搭建平台予以疏通资金的流动,放开企业间借贷是应对市场经济发展之需。第一,有利于缓解资金充裕与资金匮乏企业间矛盾。第二,有利于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民间借贷及企业间借贷的蓬勃发展是由于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需求所致,降低了金融配置效率。企业间借贷能够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促使银行业对自身信贷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和便捷的信贷产品。第三,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企业间借贷活动的禁止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将信用集中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利于国家对信用的管理控制,

8、从而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和经济发展的稳定。目前我国已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公权力对市场交易的干预和介入应当是金融市场的一种补充,而非主导。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成之际,完全放开企业间借贷会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和金融市场造成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企业间借贷利息的隐蔽性,将会导致高利贷盛行,危害企业健康发展。企业间借贷行为一般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法律规避,如完全放开恐导致高利贷盛行,企业高息负债后,由于企业自身经营存在问题等因素将会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如此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第二,企业间借贷

9、行为的不规范性,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借贷手续不规范,将会发生借款人的盲目借款行为,导致放款者风险加大,不能按时归还资金的问题频出,很容易造成民事纠纷,甚至“兵戎相见”页眉文字页脚文字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第三,企业间借贷的不受控性,危害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各种配套措施还未建立,如完全放开企业间借贷将会导致国家巨大资金的“体外循环” ,资金受利息驱使,将会流入国家限制的行业,不利于国家对于金融资产的宏观调控。综上所述,目前依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情况,完全放开企业间借贷并非明智之举,我们应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与避免冲击国家金融秩序之间寻找

10、一个平衡点,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我国企业间借贷的发展趋势分析本文通过对法院判决书和各地高院的意见整理发现,各地司法机关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同以往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即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由绝对无效向有条件认定有效转变,而对利息的民事制裁向尊重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转变。 ()借款利息上缴向利息返还转变。本文通过对年的份判决书划分为两个阶段整理分析。发生在年的件企业间借贷案件,法院一律认定为无效,且有件采取民事制裁手段对利息收缴,件对利息不予支持,只有件判决对利息予以返还;而年的件案件中,有件判决合同有效,件判决合同无效,但对借款利息予以收缴的为件,对利息不予支持的有件,支持返还

11、利息的有件。显然,近些年来法院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态度缓和许多,其对企业间借贷已放弃了利息予以收缴的民事制裁手段,向尊重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转变。 ()司法机关已有条件地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各省高院针对本地经济情况,已相继出台了针对企业间借贷合页眉文字页脚文字同效力认定的司法意见。例如广东省高院对于企业间借贷行为虽认定为无效,但要同时返还本金和利息,已舍弃民事制裁手段对利息予以收缴。辽宁省高院认为除对那些出借企业以谋取暴利为目的而与借用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并对当事人约定的高出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或予以收缴外,对其他的企业间的借贷合同不宜轻易认定无效。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如

12、果没有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也可予以确认。江苏省高院指出,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浙江省高院指出对于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法律现实主义者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 。社会法学的目标是法律机构能更全面、理智地考虑法律必须从现实出发,并且运用于社会事实。上述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旺盛,各地法院企业间借贷案件应接不暇,在丰富的实践经验中法院面对经济形势作出了灵活的应对。因此有条件地承认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乃是顺应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三、我国企业间借贷的法律

13、保障之路径选择企业间借贷作为我国经济转型期普遍的一种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放开企业间借贷行为时也应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对于企业间借贷的法律保障而言,核心是理念和规则,只有通过理念的思考和规则的建构,才能真正为解决我国企业间借贷的现实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企业间借贷合法的保障理念页眉文字页脚文字()秉承契约自由的理念。金融指货币资金的融通,不自由,如何融通?货币是金融市场的核心客体,货币主体在金融市场中实现其意志力的扩张,须依合同方式进行,而合同的根本要素就是契约自由。契约即为一种合意,民法上的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创立契约,处分自己的私有财产或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缺乏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能形

14、成契约。契约自由包括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契约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也包括内容自由和形式自由,不论其内容如何、形式如何、法律概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市场经济的法律要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契约自由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一员,依据契约自由原则进行资金借贷是其应有之义。()秉承金融安全的理念。企业间借贷是法律行为,是企业的理性选择。从本性上应保障其行为自由,但金融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在保障其契约自由的同时也要兼顾金融安全。金融安全指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

15、系的稳定,金融安全程度越高,金融风险就越小;反之,金融风险越大,金融安全程度就越低。哈耶克指出:“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能力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存在着极大的限制,其无法脱离生存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会而达到这样一种地位。 ”因此企业间借贷将会导致大量资金流出官方正规金融体系,加大社会资金“体外循环”程度,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增加金融脆页眉文字页脚文字弱性和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危及金融安全。因此,国家要对企业间借贷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适度干预,减少企业间借贷的盲目性,防范金融风险。()秉承诚实信用的理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中的帝王条款,在企业间借贷中亦为重要。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理念兼具衡平功能与效率功能。衡平功能要求衡平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矛盾,要求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及社会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另外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的商业道德,当事人在交易中诚实守信有利于社会形成真正信用制度,促进交易迅捷并降低交易费用。因此对企业间借贷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诚实信用的理念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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