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大病救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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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大病救助流程一、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一)城镇低保对象,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二)持本镇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三)农村低保户;(四)凡在档的城乡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对象均属于救助范围。因斗殴、自杀、自残、吸毒、酗酒、交通事故、工伤等住院者,不属本制度救助范围。 (五)医后病人医疗费用自费超过 3000 元的。二、 申请、审批程序与结算程序(一)大病医疗救助申请1、患者应当向所在地镇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等复印件;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4、医疗收费票据(证件留存单位签字盖章并附结算清单),参合(保)打印报销凭单;5、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二) 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审批1、镇民政所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按规定进行资格认定,按季度审核完毕签字盖章并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2、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理后按季度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县财政部门。3、救助资金下拔后,由镇民政所确认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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