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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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7 页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照国电集生2011635 号文印发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 年修订版),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 事 故 调 查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尊 重 科 学 ,做

2、 到 事 故 原因 未 查 清 不 放 过 ,事 故 责 任 者 未 受 到 处 理 不 放 过 ,没 有 采 取 防范 措 施 不 放 过 ,事 故 责 任 者 和 应 受 教 育 者 没 有 受 到 教 育 不 放过 ,即 “四 不 放 过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第 2 页 共 17 页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风力发电类电力生产企业 释义 1,火电、生物质、地热、潮汐、光伏发电及其他企业事故调查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3、2011 年修订版)执行。第二章 事故等级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释义 2,下同)。(二)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释义 3。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二)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三)本企

4、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第 3 页 共 17 页(一)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二)造成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 4,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 30 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10并且持续时间 1 小时以上。(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 释义 5 超过行业标

5、准规定的 A 级检修(标准见 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第十条 一般事故分为: A 类一般事故、B 类一般事故、C 类一般事故。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 A 类一般事故:(一)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二) 造成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5以第 4 页 共 17 页上 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 2 小时以上。(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

6、规定的 C 级检 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 B 类一般事故:(一)一次造成 3 人以上轻伤。(二)发电厂升压站 110 kV 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三 )6kV 以上电 气 设 备 发 生 带 负 荷 误 拉 (合 )隔 离 开 关 、带 电 挂 (合 )接 地 线 (接 地 刀 闸 )、带 接 地 线 (接 地 刀 闸 )合 断路 器 (隔 离 开 关 )。(四)设 备 设 施 或 物 品 着 火 ,导 致 机 组 停 止 运 行 。(五)240MVA 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六)220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

7、七)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或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 50MW 以上。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 C 类一般事故:(一)升压站 110kV 以下任一电压母线被迫全停超过 3天。(二)10kV 以上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 7 天。(三)240MVA 以下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四)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 60 天。第 5 页 共 17 页(五)风电机组叶轮整体坠落。(六)850KW 以上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 60 天;850KW 以下风电机 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 90 天。(七)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C 类一般事故。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

8、一类障碍:(一)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工器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20 万元以上。(二)升压站(汇流站):非外界因素,造成 35kV 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10kV 超过 48 小时。(三)35kV 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 48 小时,10kV 超过 72 小时。(四)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 7 天。(五)风电机组被迫停运,10 天内累计时间超过 7 天。(六)风电机组故障导致降出力运行,时间超过 15 天。(七)升压站(汇流站)监控系统中断时间超过 48 小时;任一机型中央监控系统或远程监测系统中断时间超过 9

9、6 小时。(八)测风塔倒塔;测风单项数据中断时间超过 10 天;单项年度有效数据完整率低于 90%。(九)风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异常或被迫停运:误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误设风电第 6 页 共 17 页机组运行参数;错误下达调度操作命令,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切命令。误拉合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十)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者。第十五条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第十六条 火灾、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 事故归属第十七条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 释义 6,按照“

10、谁 主管、谁负责” 的原 则,确定事故责 任主体。第十八条 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电力生产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一)运行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二)设备事故中,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三)设备事故中,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第十九条 电力生产企业管理的下属企业,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电力生第 7 页 共 17 页产企业事故。第二十条 外部承包企业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 释义 7 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 释义 8 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应按照双方签

11、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归属。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本企业事故:(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三)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火灾、烧烫伤等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审批程序的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 电力生产企业发包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一般认定为电

12、力生产企业事故。由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长期承包的固定生产运营维护项目或专业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定为承包方或其上级管理单位事故。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 员工 释义 9 从事与电力生 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第 8 页 共 17 页亡的,认定为本企业事故。第二十三条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 设备事故,事故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第四章 事故报告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 1 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并报送事故快报(附件 2)。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影响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13、应同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等级为 A 类一般事故以上的或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知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影响情况。(三)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 9 页 共 17 页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14、,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后,事故抢险和处置过程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第五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较大事故、A 类一般事故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

15、大事故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对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 A 类一般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后,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织或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授权后由公司组织调查。第 10 页 共 17 页第三十条 B 类一般事故,由中国国 电集团公司或经其授权后由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第三十一条 C 类一般事故和设备一 类障碍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第三十二条 根 据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的 需 要 ,事 故 调 查 组 可 以聘 请 有 关 专 家 协 助 调 查 。事 故 调 查 组 组 长 由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的 单 位 指 定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

16、事故发生 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包括热力和电气系统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保存好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进一步查阅管理制度和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等记录文件,搜集事故现场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注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整理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图表、数据等资料。第 11 页 共 17 页(一)人身伤亡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1.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 化程 度 、健 康 状 况 、工 种 、技 术 等 级 、工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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